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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日期:2015-11-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2008年1130日,琳某乘坐EK362航班从迪拜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入境时走无申报通道,未申报任何物品。广州机场海关关员对琳某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时,在该行李箱夹层中查获两袋可疑白色晶体。经鉴定,为盐酸甲基苯丙胺,净重3006克,含量为89.1%。广州中院于200971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琳某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评析:

(一)被告人未供认对行李箱内藏毒品事前知情,能否认定其有走私毒品的主观犯意?

合议庭评析认为:第一,琳某辩称涉案行李箱是从朋友房间里拿的,拿的时候朋友不在家,行李箱放在衣柜上很显眼的地方。如行李箱事先藏有如此数量的毒品,放在显眼位置且由他人随意取走不合常理;第二,该行李箱是一个不大的革质拉杆箱,如事先已藏三公斤毒品,琳某应留意到其重量异常;第三,琳某辩称来华进货,其在国籍地每月收入1500美金,但却只携带1000美金和几件夏季所穿轻便衣物,不远千里来华亦不合理;第四,琳某在过关时走无申报通道,亦未申报行李箱系向他人所借,毒品夹藏于行李箱两侧夹层中,携带方式高度隐蔽。因此,认定被告人琳某对所携毒品“应当知道”,其走私毒品罪名成立。

(二)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可运用“推定”认定主观“明知”,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确认:

“两高一部”20071226日颁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0812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虽然上述“意见”和“纪要”未明确使用“推定”一词,但其显然是“为解决证明上的困难,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从而达到认定推定事实效果的一种案件事实认定机制”,故当属推定。

(三)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对其他罪名“推定”的使用也有类似规定。

例如, 200759日“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知”界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列举了四种情形。又如,2002年“两高”和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也规定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并具体列举了六类情形。再如,相关司法解释及座谈会纪要对“集资诈骗”等金融类诈骗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刑法》第39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巨额财产来源非法”等相应事实的认定,都允许通过相应行为来推定其主观故意。

国际公约对“明知”的认定也允许“推定”的运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明知、故意、目标、目的或约定可以从客观实际情况推定。”

(四)推定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推定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限制。由于推定规则是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通过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来认定某些待证事实的成立,具有盖然性,与无罪推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且从本质是是一种不利于刑事被告人的定罪机制,故不应滥用,应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适用且适用时必须十分慎重。刑事案件强调以证据事实说话,作为证明不能的例外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推定作为证明的一种特殊补充方式。

第二,推定依据的基础事实,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允许适用推定方式证明,而且,对基础事实的查证应细致,全面,以便从充分的客观事实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第三,适用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应当允许行为人作出解释并提出反证加以推翻,推论过程还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程度等综合分析,避免客观归罪。对行为人作出的解释和提供的线索,应当必要的调查核实才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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