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了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行为所获不法利益而针对同一法益(本罪法益)实施的,尽管形式上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未超过原法益侵犯范围和程度而不可罚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核心要素有三,其一是只能发生在状态犯的场合,其二是只能针对同一法益,其三是不能扩大法益损害。所谓同一法益,是指同一法益主体的同一法益,如果侵犯了第三者的利益,当然就不属于同一法益。[8]也有学者认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之所以并不另成立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缺乏违法性),也可能是因为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缺乏有责性)。[9]依照期待可能性理论,处分赃物的行为通常被认为虽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但基于人性的弱点,法律不可能期待其如实交出赃物以保证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没有期待可能性,这一行为应认定为事后不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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