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债务为何构成抢劫罪
案例:
今年3月,黄某因李某欠其4000元货款,伙同张某、刘某强行将李某带到一间出租房内,将李某绑在椅子上殴打,逼其还钱,遭到李某的拒绝和辱骂。黄某强行对李某搜身,搜出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5600元,之后将李某锁在出租房,与张某、刘某一起到高档餐厅用餐,消费人民币2300元,后3人又到某地赌博,将剩余的3300元钱输光。李某挣脱绳索,逃离出租房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将3名嫌疑人抓获。
分歧意见:
对黄某等人行为的认定,案件审核部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黄某等人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强行带走李某并采用捆绑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对李某进行殴打并迫使其交出财物,符合抢劫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5款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黄某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索取债务,其行为依规定不能够认定为抢劫行为,但可以根据黄某具体实施的行为,认定黄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他人等行为。
分析意见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第5款。
《意见》指出,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为索取债务”的构成应当包含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目的是索取债务,二是行为人索取的财物必须是债务。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为索取债务”,如果行为人没有索取债务的主观动机,虽然债务人在行为人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后归还了债务,也不能够认定行为人是“为索取债务”;如果行为人开始有索取债务的主观动机,但行为人在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之后索取的并非债务,则也不能够说明行为人是“为索取债务”,其主观动机已经发生转化,由“为索取债务”转化为“为索取财物”。
二、黄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索取债务的行为分析。
纵观本案,黄某对李某采用捆绑、禁锢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对李某进行殴打逼其还钱未果后,搜出李某的5600元人民币并挥霍一空,在这个过程当中,黄某是不是在索取债务呢?
黄某对李某进行殴打逼其还钱,说明黄某开始是有“为索取债务”的动机。但在李某拒绝还钱后,黄某搜出李某携带的全部人民币5600元,据为己有之后又挥霍干净,人民币5600元超出了债务范围,此时黄某并没有进行区分,黄某客观上实施了占有和处分李某财产的行为,其中包括占有和处分超出债务范围的财产,可以看出黄某针对的不仅仅是债务,而是李某现有的全部财产,既然是针对李某现有的全部财产,则明显不是索取债务的行为,而是索取李某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说黄某在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李某还钱时还存在“为索取债务”的动机,那么黄某之后实施的行为证明其主观动机已经发生转化,已经由“为索取债务”转化成了“为索取财物”。既然黄某不是为索取债务,则不符合《意见》第九条第5款规定,不能够排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可能。分析黄某的主观动机及客观表现,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黄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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