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的判断标准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撰文指出,公诉环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单单就”羁押”论”羁押”,其”必要”与”不必要”不能仅仅局限于审查在押人员本身,也不能简单地以侦查阶段批准逮捕时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来衡量公诉阶段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而是要统筹考虑、审慎把握。
(一)对于暴力恐怖、杀人、强奸、抢劫、抢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手段残忍的故意伤害、涉黑涉恶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等严重犯罪,应当认定为有羁押必要性。对于邻里之间因纠纷发生的故意伤害犯罪、不涉及酒驾和逃逸的交通肇事犯罪、老弱病残人员轻微犯罪以及过失犯罪等刑期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作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悔罪,不如实供述,不主动赔偿、被害人不谅解的;犯多种罪只认部分罪的;犯多种罪只查清部分罪的;团伙作案有在逃的;流窜作案部分事实未查清的;主观恶性大、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曾因犯罪脱逃被网上通缉、不主动投案的;无固定住所或身份未查清的,不宜认定为有羁押必要性。
(三)公诉人应征求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乡村、社区街道的意见,收集各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品质和表现的评价,以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考。还应当征求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表现的意见。羁押期间表现不好,不遵守监纪监规,不积极改造,甚至有暴力、脱逃、自残、自杀、绝食、串供、毁灭证据苗头和倾向的,应认定为有羁押必要性。
(四)即使犯罪导致的后果较轻,但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的也应认定为有羁押必要性。比如交通肇事具备醉酒、不施救、逃逸情节的,轻伤害案件中持有凶器作案的,盗窃未遂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外,累犯或多次犯罪,包括实施犯罪中采取蒙面作案、夜晚作案、飞车作案、在公交车上作案等手段和以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下夜班女工、在校生、金融机构存取款人、救灾扶贫物资、重要公共设施等为作案对象,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居住、出行造成严重危胁、恐慌的,应当认定为有羁押必要性。
(五)逮捕后的羁押有两点作用不容忽视:一是为了侦查需要,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在公诉环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需要听取侦查部门、批准逮捕部门的意见,以保障案件的正常诉讼。
总之,据以定案的证据如果不够充分、确实,存在疑点、相互矛盾,需要补充侦查完善证据的,暂不宜认定为有羁押必要性。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做到依法、认真、及时。无论审查的结果是否变更强制措施,都要注意审查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说理性,使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出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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