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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官员兼职做翻译获刑11年 二审被无罪释放

 [日期:2015-11-0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福建一官员兼职做翻译获刑11年 二审被无罪释放。此案历经11年审理之后才有了一审判决。11年中黄政耀经历了2次开庭审理、4次拘捕、4次取保候审,福建省、市司法系统多次召开协调会讨论该案。期间,黄政耀“同案犯”林某被判处缓刑后失联,至今未归案。

 福建一官员兼职做翻译获刑11年 二审被无罪释放

法制晚报快讯(记者 王选辉)利用业余时间,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2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

今天上午11时30分,福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黄政耀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撤销一审判决,黄政耀当庭无罪释放。

兼职翻译被控私分国有资产 历经12年审理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福建沿海城市——福清市大量人员走出国门,出国公证业务占到福建全省的四分之一。出国人员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翻译一些文件,由于福清市公证处没有翻译人员,也没有翻译设备,不少人找到了精通外语的黄政耀。

1952年生的黄政耀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社科院市场经济法专业。曾在海军某部长时间工作,后来部队转业后来到福清司法局,历任公证处副主任、司法局副局长、局长。

黄政耀家人对法制晚报记者介绍,黄政耀最早开始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翻译是在1989年,那时有人拿着公证文书找上家门需要帮忙,就由黄政耀进行翻译,爱人吴素云则用打字机敲出翻译内容。每次翻译文书收费20元,均由公证处公证员负责代收,黄政耀获取其中8元,另外12元则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

1989年至2002年的13年期间,黄政耀的20元翻译文书收费价格均保持不变。而他所得的翻译费被检察院“盯上了”。

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检察院认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此案历经11年审理之后才有了一审判决。11年中黄政耀经历了2次开庭审理、4次拘捕、4次取保候审,福建省、市司法系统多次召开协调会讨论该案。期间,黄政耀“同案犯”林某被判处缓刑后失联,至今未归案。

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检方指控黄的涉嫌滥用职权罪,法院未予采纳。

随后黄政耀上诉,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

事实+

调查组此前认为翻译收入合法

司法部调查组此前认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翻译费就应属劳动者的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不是国有资产。

2003年5月10日,调查组得出结论,本案中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不能收取费用,故翻译费属劳动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非国有资产,福清市检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随后,中国公证员协会也向福建省司法厅复函,翻译非公证处法定职责,公证处因不具备翻译能力不能提供该服务,需翻译时,可由当事人与翻译者按民事承揽合同办理,无论公证处是否提供协助,均不能视为公证行为,翻译费应属翻译者的劳动收入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易界定为国有资产,福清市公证处的翻译费问题应按上述精神处理。

专家:翻译费属正常劳务报酬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认为,司法局长为他人翻译公证文件,只要收取的费用不是畸高,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洪道德表示,替人翻译收取费用,是属于正常的劳务报酬,“就算公证处拥有翻译人员,司法局长替人翻译收取费用也不构成贪污,因为在司法局长的职务职责中,并没有翻译这一项”。

洪道德称,由于司法局有着指导公证处工作的关系,司法局长利用自己的专长帮助前去公证的人进行翻译,如果收取的翻译费畸高于市场上的翻译费用,有可能存在公证处借用翻译机会行贿司法局长。但对本案而言,起诉书中的指控内容及相关材料并未见其收费价格不合理,故司法局长收取的费用属个人合理收费。(腾讯新闻综合法制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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