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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和鉴定部门移花接木当下大多涉枪案件定性错误

 [日期:2015-10-3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侦查机关和鉴定部门移花接木当下大多涉枪案件定性错误。:“仿真枪的枪托”与“枪支的枪托”,都具有枪托的支撑功能。由于“仿真枪的枪托”目的是为了“造仿真枪”而不是造“枪”因此仿真枪。的“枪托”就不具备“枪”的散件检材资格,而不能用于枪支散件的检材

今年以来公安部门大力整顿枪支管理秩序,加大对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仿真枪的管理力度,重点打击涉枪行为。

近日,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受理了一宗来自江浙沿海地区,因安装在户外运动器材上的握把支架被鉴定为枪支散件,而被刑事追责的案件。无独有偶的是,团队近日以来也接到许多因仿真枪散件被鉴定为枪支散件而当事人被追责的咨询电话。

由于我们团队曾于2012年成功办理了一宗台商走私武器弹药罪 案。该案深圳海关将仿真枪的枪托装入制式枪支上进行鉴定,从而鉴定出该枪托是枪支散件,办案机关据此认定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将台商关押达一年之久。后经辩护律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散件为仿真枪散件而不是枪支散件。最后办案机关将该案撤案处理!

因此,我们在办理涉枪案件和接待当事人电话咨询时,都特别留意办案机关对枪支鉴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方法、鉴定标准等。发现在涉枪案件中,普遍存在办案机关混淆枪支散件仿真枪支散件概念。

移花接木,将仿真枪散件直接作为枪支散件的检材进行鉴定。而忽视了仿真枪散件只能做为仿真枪散件检材进行鉴定。

造成这一定性错误的原因我们认为:侦查机关不考虑行为人行为本身的主观目的及真实意图,简单字面理解,曲解了法条的原意。

实质上司法解释中的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前后两个枪支散件均指枪支的散件。也就是说只有主观上是用来制造枪支的散件才能做为枪的散件检材资格进行鉴定。

如:仿真枪的枪托枪支的枪托,都具有枪托的支撑功能。由于仿真枪的枪托目的是为了造仿真枪而不是造因此仿真枪的枪托就不具备的散件检材资格,而不能用于枪支散件的检材

又如对于一些非枪支专有或固有的配件,如螺丝、弹簧、垫片、瞄准镜等对枪支无实质作用或无独立使用价值的配件。如果作为独立的散件进行折算,容易对嫌疑人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综上,办案机关在枪支散件问题上,不考虑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移花接木地将仿真枪散件作为枪支散件进行鉴定,是极大的司法不公正。司法机关应及早注意这一问题尽早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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