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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未认定自首?法理与人情施压,二审终获改判

 [日期:2015-10-3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投案未认定自首?法理与人情施压,二审终获改判。开庭时,公诉人显然未做充分准备,第一轮只是表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本人提出本案有四大法律上应认定为自首的理由,为此公诉人进行了一一反驳。一般辩论只有两轮机会,法官竟破例要求控辩双方就自首的法律认定再进行一次抗辩

     投案未认定自首?法理与人情施压,二审终获改判

                

 

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院自2011年联手清理积压案件,鼓励投案自首以来,关于自首的法律认定出现了许多问题。从公安部门的角度讲,发出一个承诺“亲,快投案自首吧,给你减轻刑罚”,很多逃匿多年的罪犯在此政策下纷纷投案,公安部门多年积压案件大量破获,自然是喜不自胜。然而由于法律对于自首规定的严格条件,实践中却往往遭遇尴尬。法院对此也非常烦恼,一方面要考虑公安部门的“承诺”,另一方面也要权衡同案判决等,因此在个案中就会出现投案自首但却未被认定的情况。

2012年4月10日,本人就接手了这样一起看似非常“离奇”的案件。据悉,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一直逃亡在外,2011年5月在网上看见公安部的清网行动,在女朋友的规劝下回到家乡,在父亲陪同下投案自首。此时距其网上通缉已两年多,同案的一起和他实施赌博诈骗行为的人因诈骗罪已分别被判处4-7年的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也一直被作为主犯上网追逃。到派出所后,犯罪嫌疑人只向派出所民警供述了赌博的相关犯罪事实,便被办理了取保候审。随后,犯罪嫌疑人在父亲、伯父的劝说下,又将赌博中将人灌醉,趁其酒醉逼写欠条而后追索欠款一事如实供述。该案不久即在上海市某区法院开庭审理,并经当庭宣判。让被告人始料不及的是,法院未认定自首情节.

经过查阅一审判决和案卷,本人认为这起案件一审法院对于自首的认定是非常荒谬的,便接下了该案件。原以为这可能是一审法官忙中出错,判决书写错了,二审应该很容易就会改判的。让我始料未及的是,庭前我把观点和检察院承办人沟通,未承想检察员表示一审判决没有错误,根据高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被告人的行为是不能认定自首的。本人仍不死心,又找机会和法官沟通,法官表示也很难认定自首,且该案一周就会很快宣判。

为此,我想是否我学艺不精,遗漏了哪些知识点?于是再次仔细查阅关于自首的全部司法解释和规定,并多方请教,包括我的律师同行、公安局的朋友甚至还有检察院的同学,以期能从不同人的认知角度获得全方位的理解。让我欣慰的是,我的观点得到了在检察院承担公诉工作多年的同学的肯定。这也坚定了我奋力为当事人一搏的信心。

开庭时,公诉人显然未做充分准备,第一轮只是表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本人提出本案有四大法律上应认定为自首的理由,为此公诉人进行了一一反驳。一般辩论只有两轮机会,法官竟破例要求控辩双方就自首的法律认定再进行一次抗辩。

庭后书记员告诉我,说没想到我这么认真的为一个小案件查阅这么多法律知识,并表示虽然我说的很有道理,但是二审法院即使知道有些错误,但只要不影响大方向,且法律上没有明显的错误,一般是不会改判的,否则,就会影响到一审法官的业绩,作为律师还是要做好安抚家属的工作。听此,我是觉得哭笑不得,错就是错,然而就是因为错案追究制,很多二审法官面对一些“小错误”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看此情形,法律上的辩驳似乎显得苍白无力了。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的父亲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从我接手案件至开庭,他始终未开口说一句话,所有的大事小情都是由被告人的表姐张罗。这位可怜的父亲亲自把儿子送进公安局,却未给儿子带来一丝刑罚上的减轻,他的内心承受的煎熬外人是很难体会的。看着他凄凉落寞的背影,我灵机一动,决定让被告人的父亲给法官写一封陈情书,期望能以父子之情打动法官。陈情书寄出去后,果然得到了法院的高度重视,原定一周宣判的案件延期审理。

2012年5月7日,该案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虽然在第一次笔录中没有交代,但此后仍做了主要供述,应认定自首,采纳了辩护人意见,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半。被告人的父亲听到这样的判决,非常激动,他的所作所为终于给儿子带来些许刑罚的减轻,他的心也踏实了。在而今司法体制下,由于错案追究制,二审法院常被称为维持会,对于一审判决基本很少直接改判,即使存在一些错误,也会给一审法院面子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改判,像本案这样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尚属少数。这一案件也给我带来很大启发,法律不仅仅是法律,有时也要讲些人情。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人伦道义,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相信一定能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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