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彭某故意伤害罪
2014年12月18日,丁一元律师团队承办的彭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在增城法院宣判: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彭某在增城新塘某实业公司工作时,因琐事与被害人肖某发生争执,遂持剪刀将被害人肖某腹部捅伤(经鉴定重伤二级),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不仅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还当庭认定自首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判处缓刑。本案经律师辩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告人在关押四个月后终于重获自由,辩护律师也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承办律师
丁一元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刘小明 张巧婷
办案经过
Step1、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劝说家属与被害人肖某在办案机关的见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量刑提供帮助。
Step2、研究鉴定报告。辩护人看案卷材料时,注意到被害人创伤口很小,从外观上没有达到重伤二级的程度,且在内部有多处裂口,经咨询医学专家详细解说:创口内部有多处裂口,若是直接捅伤不会出现多处不同位置的伤口。因此,辩护人在法庭调查时向合议庭提出了疑点,印证被告人没有直接捅伤被害人的供述,减轻关于主观恶性的认定。在判决书上,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观点,认为主观恶性小,在量刑上予以从轻考虑。
Step3、发现自首情节。通过会见,得知在案发后曾主动向保安队长说明情况,并在宿舍内等待处理,辩护律师敏锐地意识到存在自首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中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于卷宗材料没有反映出该自首情节,辩护人会见结束后,立马赶往案发工厂,找到保安队长付某做调查笔录,并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庭审中,辩护人与检察官历经2次交锋对证人进行发问,最终当庭确认存在自首情节。
Step4、结合情理作辩护。辩护人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受到肖某言语上骚扰造成严重精神压力等因素,进行辩护意见的发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不懂法不免责,意气用事以暴制暴,可能触刑入罪。弱势群体受到不公平待遇时,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希望,这种意气用事的案件应当避免发生,这需要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和个人法律观念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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