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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节选(上册)之毒品类犯罪(二)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查终结后,指控甘姓父子明知自己生产的是毒品,仍与罗姓兄弟合作生产,并以虚假名义向环保局、药监局等相关单位审批,于2013年4月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该案移送宜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成功案例节选(上册)之毒品类犯罪(二)

 

【改变定性,重罪辩轻罪】

公安部督办的跨省特大制造毒品案--甘某林父子制造毒品案,宜春市公安局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听取辩护人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将一个足以判处死刑的重罪罪名成功改变为一个轻罪罪名。

 

【以下是“华南虎”刑辩集训营实务干货,文章不长,但很有用】

 

【案情简介】

本案为公安部督办的跨省特大制造毒品案,江西宜春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称,甘姓父子是江西省宜春市某医药公司的负责人,父子在2010年底结识了四川罗姓兄弟二人,后双方商谈合作生产“3羟基引唑”和“6-羟基喹诺酮”(毒品“安眠酮”的中间体)以及设备改造等相关事宜,并于20112月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在20112012年期间,该医药公司共生产毒品“安眠酮”11936.68KG,分三批交付,经四川和广东走私出口非洲。剩余1057.68KG被宜春市公安局现场查获。

    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查终结后,指控甘姓父子明知自己生产的是毒品,仍与罗姓兄弟合作生产,并以虚假名义向环保局、药监局等相关单位审批,于20134月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该案移送宜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思路】

    明确甘姓父子确实不知制造的是毒品:

    1、二人对二罗身份从始至终不知情。

    2、二人对产品本身的性质不知情。

    3、父子俩并没有获得巨额非法利润。

    4、在化工品生产的过程及设备都是公开透明的,有许多工人参与,运输也是通过快运第三方,标明收发货人,并没有任何隐秘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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