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如何认定“麻古”类新型毒品犯罪数额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 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如何认定“麻古”类新型毒品犯罪数额。笔者认为,罪责刑相适应不可能是绝对化和十分精确化的,而要受制于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我国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社会资源以及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我国毒品犯罪法定刑幅度大,法官足以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自由裁量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如何认定“麻古”类新型毒品犯罪数额

 

 麻古是一种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因等成分的新型毒品,对于麻古类毒品犯罪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麻古应当被认定为甲基苯丙胺还是其他毒品”?应当是以麻古含甲基苯丙胺的纯度作为数额标准,还是以麻古重量作为数额标准?对于含量不同的麻古一律等同于甲基苯丙胺以重量为标准量刑,能否较好地罚当其罪?这些疑问都困扰着司法实践。

  一、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新型毒品麻古,应当被认定为甲基苯丙胺

  对于麻古类毒品犯罪,由于技术原因部分公诉机关通常不能提供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的鉴定,因此,部分法院通常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非法持有毒品无证据证实,从而将麻古划归为其他类毒品量刑。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部分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这一精神理解,应以毒品成分的毒性大小而不是成分含量的多少确定毒品种类。这也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甲基苯丙胺显然是一种毒性极大的物质,只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就应被划归为甲基苯丙胺,而不依据甲基苯丙胺的具体含量来确定种类。如果以其他毒品定性麻古,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和量刑畸轻。

  二、麻古类毒品数量应当以麻古重量确定

  这类案件中,辩护人以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没有鉴定,不能证明达到定罪标准为由进行辩护。笔者认为这一辩护理由难以成立。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打击毒品犯罪都采用了从严的标准。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确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而以实际数量计算。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以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精神,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必须进行纯度鉴定,主要体现了对毒品犯罪慎用死刑的一面。对掺假或纯度不高的毒品数量虽然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但一般不判死刑。所以,对死刑案件进行纯度鉴定只是以纯度折算数量来确定是否应判处死刑。案件中只要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麻古数量不足以判处死刑,就没有必要进行含量鉴定,而应当直接以某重量为标准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

  三、对于含量不同的麻古一律等同于甲基苯丙胺,以重量而不以纯度确定犯罪数量,能够较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笔者认为,罪责刑相适应不可能是绝对化和十分精确化的,而要受制于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我国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社会资源以及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我国毒品犯罪法定刑幅度大,法官足以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自由裁量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