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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非法闯入他人居住场所,暴力伤害他人,当事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本人和他人者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故意伤害、非法闯入、防卫行为、死亡、防卫过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李光辉、孙金刚和吴金艳、尹小红是饭店职工,李光辉、孙金刚因私人恩怨,欲对尹小红实施报复,遂联系张金强帮忙,之后,李光辉,孙金刚、张金强多次到饭店女工宿舍门口,敲打欲让尹小红出门,均遭尹小红拒绝,后三人便强行破门而入,孙金刚欲强行带尹小红下山,遭拒绝后,便殴打尹小红并撕扯尹小红睡衣,在尹小红同屋的吴金艳见状,下床劝阻,孙金刚转身殴打,撕扯吴金艳,吴金艳遂顺手拿刀将孙金刚刺伤,而李光辉欲将铁挂锁砸向吴金艳,吴金艳为了自保便将刀刺向李光辉,李光辉当即倒地,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裁判要点: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本人和他人者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涉案女工宿舍是单位提供给女服务员的休息和处理个人隐私事物的住所,未经许可闯入女工宿舍,严重侵犯了住宿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吴金艳在遭到孙金刚侵害后,李光辉举起铁锁欲砸向吴金艳是对吴金艳的再度加害,吴金艳在面对李光辉的再度加害威胁时,持刀刺向李光辉,其目的显然仍是为了避免遭到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无论是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防卫对象、防卫时间来看,吴金艳的防卫都是正当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行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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