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放火、爆炸、决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雷号生在多个乡镇多次使用锐器刺伤女学生胸部,造成多人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虽然其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但雷号生的行为是多次实施的,且每次针对的是单个的受害者,其侵犯的是个人法益,危险性和行为方法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有明显的区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词: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变态心理、残忍手段、严重后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二期(总第637期)---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一复02441413
基本案情:雷号生为了寻求感官刺激,在三年期间内,在湖北省多个乡镇,趁学生放学或者上学之机,多次使用注射器、锥子、自制有倒钩的铁器等凶器刺伤中小学生胸部等部位,造成一人死亡2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给当地居民造成恐慌。
裁判要点:行为人基于心理变态,在一定在地域范围内,多次以残忍的手段对单个对象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对行为人定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放火、爆炸、决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雷号生在多个乡镇多次使用锐器刺伤女学生胸部,造成多人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虽然其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但雷号生的行为是多次实施的,且每次针对的是单个的受害者,其侵犯的是个人法益,危险性和行为方法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有明显的区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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