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巴立刑终字第1号
上诉人朱世祥,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朱世祥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月5月5日受理。上诉人朱世祥称全得妙馍片厂李政儒非法集资,将其五十三万元借款诈骗,请求撤销原裁定书并依法受理。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世祥提起诉讼的集资诈骗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桂枝审判员 王勇代理审判员 马桂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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