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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巴立刑终字第1

上诉人朱世祥,男,195910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朱世祥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55日受理。上诉人朱世祥称全得妙馍片厂李政儒非法集资,将其五十三万元借款诈骗,请求撤销原裁定书并依法受理。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世祥提起诉讼的集资诈骗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桂枝审判员  王勇代理审判员  马桂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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