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案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某某,男,30岁,汉族,户籍地河南省XXXXX,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XX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XX号刑事判决;
2、对上诉人错误认定系主犯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在案被告人的责任判断必须全面分析共犯所处的地位与作用,不能切割或者孤立地看待运输毒品具体行为。上诉人李某某被动参与运输毒品,毒品是雇佣者提供的,接头人是雇佣者安排的。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能将李某某认定为主犯。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文规定,“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
1、上诉人李某某在笔录中多次稳定供述,其在原籍家里时接到了一个以前认识的一个女子的QQ信息,说她有两包东西要送到北京去,回去后能给3000元好处费。该证据证明李某某受人指使、被动参与运输毒品犯罪。
2、2016年1月7日,海淀公安分局禁毒中队出具《情况说明》,毒品外包装物(两个纸盒,14个透明塑料袋、1个蓝色塑料袋)经刑侦技术部门鉴定,未提取到嫌疑人李某某的指纹及DNA。说明毒品所有人另有其人。
综上,原审法院虽然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系受指使运输毒品,但错误认定其系主犯,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平。
上诉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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