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沈XX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日期:2015-11-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沈XX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宝刑初字第00038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2012年2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30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2年3月3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XX。2011年12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2年1月12日执行逮捕。2012年1月18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霍XX,又名霍XX。2012年2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30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2年3月31日执行逮捕。2013年1月8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 (2013) 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何XX、霍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X及辩护人张海斌、被告人何XX、霍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份,被告人沈XX介绍被告人何XX参加了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沈XX和何XX来到延安,由李XX(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在延安市宝塔区永浪宾馆以给ABCD财富网招揽会员的形式,宣传、介绍他人参加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和发展下线活动。参加者需缴纳费用(每份20000元或30000元,每个人最多可以买3份)获得加入资格。投资分为3个月期限、6个月期限、1年期限、2年期限、3年期限几种。投资3个月的,分红比例每月是6%,即投资20000元每月可分1200元,3个月可分红3600元,到期后连本金和分红一起返还;投资6个月的,每月分红比例为8%;投资1年的,每月分红比例为11%;投资2年的,分红比例为12%;投资3年的,每月分红比例为16%。除过分红和返还本金外,还可以拿推荐奖、市场推广奖、管理奖。推荐奖即是:一个人可以做两个市场,即就是可以推荐介绍两个人加入为其下线,如果这两个人再发展了下线,第一个介绍人就按每人投资金额的5%对再发展的下线提取佣金,一直可以提取3个级别的佣金钱。市场推广奖即是:还可同时拿两个市场中小市场资金总额的10%的提成。管理奖即是:直接推荐的下线人员如拿了市场推广奖,上线人员就可以拿所推荐的人的市场推广奖的5%。
  2011年4月份,被告人沈XX经网友介绍,加入ABCD财富网传销活动。加入传销活动后至2012年2月,被告人沈XX先后到北京、辽宁、山东、陕西、内蒙古、河北等地四处讲课宣传ABCD财富网传销活动,共计发展下线1381个,吸收投资资金2620万元。
  2011年7月份,经沈XX介绍,被告人何XX参加了ABCD农业投资项目,在延安市区组织领导传销团伙积极发展传销下线人员,2011年12月6日该团伙在延安共发展下线、吸收投入资金103万元,被告人何XX自参加传销活动以来,在其本人名下发展的下线365个。
  2011年8月份,经被告人沈XX介绍,被告人霍XX加入了ABCD财富网传销活动。截止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霍XX共计发展下线50人。被告人霍XX将自己及妻子张XX的银行卡提供给沈XX为吸收投资者资金使用,从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其二人银行卡吸收下线资金1000余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霍XX一直帮助沈XX给上线汇款及到北京、河北等地讲课,宣传ABCD财富网传销活动,充当被告人沈XX的助手,合伙组织传销活动。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沈XX、何XX、霍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领导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沈XX、何XX、霍XX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均认为自身无非法占有目的,且该项目直至到案发后,三人才得知属他人假冒ABCD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三人参加该活动时,ABCD集团公司被全国各大媒体进行报道,故认为是正常的投资理财。因此不构成犯罪。且起诉书中所说的人数与金额均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沈XX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沈XX在该组织传销活动中所处的身份、地位、层级不清楚,导致沈XX在该组织中的作用与分工不清,加之虽有投资分红、奖励、提成等分配方案,但具体沈XX是否参与分配,是否实际获利,能否真正获利并不清楚,且由于沈XX无管理该传销活动组织的后台数据权力,无法操控后台数据,同一人员可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多个账号、可重复投资多次,故其发展人数和金额,与事实不符。2、被告人沈XX在该传销活动中不是最顶端的人物,其收取的财物仍需向上线缴纳,不具有组织、领导作用,亦未在传销活动中担任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也不是起到关键性作用的人,且其在参加时并不知该活动属传销活动,在客观上亦相信了各大媒体的宣传,认为是正常的投资理财,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综上,被告人沈XX不具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资格,其主观条件不具备有直接故意非法占有,故沈XX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
  2011年4月份,被告人沈XX经网友介绍,加入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加入传销活动后至2012年2月,被告人沈XX先后到北京、河北、内蒙古、陕西等地讲课宣传ABCD财富网传销活动,在其本人及由其使用的传销活动账号名下共计发展下线1381人次,吸收投资资金2620万元。
  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是以参加者需缴纳费用(每份20000元或30000元,每个人最多可以买3份)获得加入资格。投资分为3个月期限、6个月期限、1年期限、2年期限、3年期限几种。投资3个月的,分红比例每月是6%,即投资20000元每月可分1200元,3个月可分红3600元,到期后连本金和分红一起返还;投资6个月的,每月分红比例为8%;投资1年的,每月分红比例为11%;投资2年的,分红比例为12%;投资3年的,每月分红比例为16%。除过分红和返还本金外,还可以拿推荐奖、市场推广奖、管理奖(推荐奖即是:一个人可以做两个市场,即就是可以推荐介绍两个人加入为其下线,如果这两个人再发展了下线,第一个介绍人就按每人投资金额的5%对再发展的下线提取佣金,一直可以提取3个级别的佣金钱。市场推广奖即是:还可同时拿两个市场中小市场资金总额的10%的提成。管理奖即是:直接推荐的下线人员如拿了市场推广奖,上线人员就可以拿所推荐的人的市场推广奖的5%)的形式进行的传销活动。
  2011年7月份,被告人沈XX介绍被告人何XX参加了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沈XX和何XX来到延安,在李XX(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在延安市宝塔区永浪宾馆、何XX单独在速8酒店以给ABCD财富网招揽会员的形式,宣传、介绍他人参加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和发展下线活动。截止2011年12月6日,在延安吸收投入资金103万元,被告人何XX自参加传销活动以来,在其本人及由其使用的传销活动账号名下发展下线365人次。
  2011年8月份,经被告人沈XX介绍,被告人霍XX加入了ABCD财富网传销活动。截止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霍XX在其本人及由其使用的传销活动账号名下共计发展下线50人次。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霍XX将自己及妻子张XX的银行卡提供给沈XX为吸收投资者资金使用。在此期间,被告人霍XX帮助沈XX给上线汇款及到河北等地讲课,宣传ABCD财富网传销活动,充当被告人沈XX的助手进行传销活动。
  另查明,2012年8月9日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扣押被告人沈XX、何XX、霍XX涉案赃款850000元、冻结涉案赃款1090297.99元,以上共计1940297.99元。2013年2月9日,本院继续冻结被告人沈XX、何XX、霍XX已被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冻结的涉案赃款时,已冻结账户中涉案赃款为1212632.28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分理处178379.47元、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双井支行427324.63元、华夏银行北京国贸支行606928.18元)。
  被告人沈XX、何XX、霍XX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12月5日,延安市工商局高XX向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报案称,有人在延安速8酒店14XX房间进行以21世纪粮食农产品投资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集资诈骗活动。2、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2月5日,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得到延安市工商局的移交线索后,经侦查证实被告人何XX等人在延安速8酒店进行传销活动,当日即将正在该酒店14XX室进行传销讲课的何XX抓获。2012年2月24,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经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民警协助配合下将被告人沈XX抓获,同时将一起参与传销活动的被告人霍XX带回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警大队审讯。3、证人李XX证言,证实他与被告人何XX是在网上认识的,由于聊的比较好,所以一直联系着。2011年11月5日左右,他和何XX聊天时,何XX给他介绍了ABCD财富网,并问他愿不愿意投资,后他经了解就分别以他及妻子艾XX的名义共投资了40000元,成为会员。何XX曾经在2011年10月份时来过一次延安,主要是来给他介绍ABCD公司的运作方式,第二次就是2011年11月5日左右,何XX带着ABCD财富网的沈总(被告人沈XX)一起过来延安的,沈XX是何XX的领导,沈、何二人来延安后就住在他开办的永浪宾馆里,她二人来延安主要是发展ABCD财富网的市场,并给他们讲解具体操作模式,由于沈XX比较忙,只来了这一次,有时也电话联系,所以延安市场就由何XX负责。何XX发展的他,他又发展了贺X、李XX、思XX、王XX、冯XX、金XX、李X、曹X等8人,他的直接下线是贺X和曹X,形成两条线即两个区域,共计吸收投资约170000元。一经投资确认就会自动生成投资证书,在投资证书中体现的金额都是以美元计的。他发展的人员都是把投资款通过银行汇给他,由他再把投资款汇到张XX(被告人沈XX丈夫)的卡上(农行卡号:622846100001114xxxx;工行卡号:5240470000605xxx),他并不认识张XX,是何XX给他的账号,让他把钱打过去。ABCD财富网的运作方式是:凡是发展进来的会员都需要在网站上注册,注册方式是填写个人真实身份信息、银行卡号、投资类型(B、C、D几种,股指型合约2种,有3个月期限的,1年期限的),填到最后要填写发展人的姓名,这样公司就知道是谁介绍的谁,然后公司给发展人的上线发放奖金,系统自动生成一个号码,USER开头的一个号码,每个人有一个号码。所谓发展的层次是:他直接发展下线叫第一代,他的第一代再发展下的下线叫第二代,以此类推。ABCD公司给他们的承诺是,发展的第一代下线不抽成,第二代他抽5%,以此类推,只能抽取二、三、四代三层的下线利润。比如说第一代发展的下线投资额达到100万,他从中抽取5万元利润。他还同时抽取区域业绩利润,一个人最多可以发展两个线,也就是两个区域,哪一条线上的人多就是大区,人少就是小区。大区业绩他不抽成,小区业绩他抽10%。比如说小区的投资户给ABCD公司的投资达到100万,他就抽10万。同时如果他推荐的一个投资户投资额达到300万,公司将给他奖励一辆奔驰E级轿车。他发展的下线抽取利润的方式和他是相同的,下线发展的下线也是按照这种方式抽取的,以此类推。他的投资账号是USER07213618、USER0094276。他共计收益了2557.5美元,其中在2011年11月18日,他已领取收益1342.5美元(10000多元人民币),是他通过公司规定的抽成比例自己换算的,然后在投资户的投资额中直接扣去他所得的抽成,后将剩下的投资额汇给公司。4、证人贺X证言,与证人李XX证言一致,并证实被告人沈XX是被告人何XX的上线,何XX是李XX的上线,李XX是他的上线。由于沈XX的市场太多,非常忙,来延安讲了几天课就走了,沈XX走后就由何XX给讲课。他的投资账号是USER09550289、USER23550135。他发展的下线有26人,资金都打给沈XX和何XX的账户了,给沈XX打的多。沈XX给他们介绍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时,首先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给他们看了公司的宣传片,再讲了如何投资、如何返利等,后说了公司是合法的,他在网上的用户登陆栏(沈XX的会员号)上面看到一个星期的返利就有30多万元。当时讲了一个晚上,有些他记不住了,能让他可信的就是21世纪农商论坛视频,上面有农业部、商务部的官员和ABCD企业集团总裁。公司到现在给他返还了4000元,还有9000元没有到账。如要提现,只要进入公司网站后台,输入自己的会员号和密码登陆,按照提示操作,其中有一项输入自己开户的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任意的一家银行的账户,过几天,公司就将钱存入这个账户,自己到银行去取就行了。投资与收益在公司的后台数据都有,只要用自己的账号登陆就可以看到。5、证人霍XX证言,证实他在延安速8酒店14XX房间看到李XX等四五个人在看投资之类的宣传片,他听见意思就是要投钱,生意在美国。6、证人田志全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他在北京市朝阳区一个单位碰见被告人霍XX,霍XX给他介绍了ABCD农业投资项目,并给他留了自己的电话,过了两天,霍XX约他在北京一个商务楼见面,见面时他见到了被告人沈XX,他看到沈XX在给其他人介绍上述投资项目,包括如何返利如何投资。霍XX亦给他详细介绍了该项目并给了他一张返利表。2011年10月7日,他投资了20000元,他将现金在上次见面的商务楼直接给了霍XX,霍XX上网操作后给了他一个编号,号码是USER04391082,并让他自己设了密码。2011年11月12日,他又用同样方式投资了20000元。但一直没有返利,后他要求霍XX给他退钱,霍XX给退了20000元。当时投资时给霍XX提供了他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一个银行卡资料。由于投资了两次,所以给霍XX提供了他夫妻二人的信息。未介绍过他人投资。7、证人张XX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沈XX的丈夫。由于他有自己名字登记的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金卡,办理业务时费用比一般银行卡便宜,所以沈XX就用他的银行卡来回转账,银行卡基本都是用作沈XX所做的ABCD农业投资项目的来回资金往来。沈XX使用的他名下的银行卡有四张(卡号为:622848100003058xxxx、62284610000114xxxx、436742021012827xxxx、524047000060xxxx)。但是具体情况沈XX也不给他说,他也不问。他只大概知道沈XX的上线有一个姓陈的男的,具体名字不清楚,下线有一个叫何XX的内蒙古的女的,一个叫霍XX的河北廊坊的男的。沈XX也使用了他的身份信息参与了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未介绍过他人投资。8、证人艾XX证言,证实她是李XX的妻子,李XX曾经用她的身份信息加入过ABCD财富网,具体操作是李XX操作的。她知道被告人何XX,知道何XX是做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的。9、证人思XX证言,证实2011年11月7日,李XX在延安市宝塔区永浪宾馆,介绍她加入了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她投资了20000元。当时在房子里有贺X、李XX、被告人沈XX、何XX,李XX要了她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当天晚上就收到了财富网的信息,信息上显示投资金额是3000元,何XX说是上面显示的是美元,20000元人民币折合美元就是3000元。第二天她就后悔了,要求李XX退钱,李XX答应了,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她退。未介绍过他人投资。10、证人胡XX、鲁XX证言,证实他们均系曹X介绍加入的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当时在延安速8酒店房间里的有李XX、贺X、曹X、被告人何XX以及另外几个和他们一样被领来介绍项目的投资者。李XX与何XX给他们讲课介绍具体情况。具体的电脑操作都是曹X操作的,据曹X说也是将投资款给了李XX,李XX也称投资款汇给了河北的被告人沈XX。他们都收到过返利的钱。未介绍过他人投资。11、证人曹X证言,证实ABCD公司返利情况及形式与证人李XX证言一致,同时证实被告人何XX是延安市场的发起人,他是贺X发展的,他又介绍了曹XX、董X、梁XX、叶XX、鲁XX、胡XX、王XX、杨XX。他的账号是USER04145855、USER04392576、USER07193553(注册人曹XX,是他用曹XX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实际由他使用)。他发展的下线在网上注册会员时,需要输入介绍人姓名,公司就知道这个会员是他发展的,然后就把奖金打在他的ABCD财富网账户(USER04145855)上,返还的奖金以paypal币(跟美元相当)的形式存在的,他登陆自己的账户就能将奖金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他从中获得提成合人民币36254元,后他又把其中30000元投进去了。办了账号USER04392576。12、证人井永东证言,证实他经李XX介绍加入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他于2011年11月11日投资了20000元,是一年期限的,由被告人何XX给他办理的相关手续,他的投资账号是USER07361540。截止2011年12月16日未返还红利。未介绍过他人投资。13、证人杨XX证言,证实她经曹X介绍加入了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于2011年11月中旬投资了30000元,是两年期限的。截止2011年12月15日未返还红利。未介绍过他人投资。14、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5日,她经曹X介绍加入了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她投资了150000元,由曹X当场注册的会员,她的投资账号是USER08585599,是两年期限的,十天返一次利息,月利率是9%,她只取过1次利息,计4500元。未介绍过他人投资。15、证人董X证言,与证人王XX证言一致,并证实2011年11月7日她去延安市宝塔区永浪宾馆时,见到了被告人沈XX、何XX,当时二人都在介绍、宣传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她于2011年11月8日投资了20000元,投资账号是USER05202065,是一年期限的,截止2011年12月13日未返还红利。当时她决定投资后,就把钱掏的放在桌子上,何XX就把钱收起来了,说是完了从银行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当天就收到了信息,投资3000元,何XX说这是以美元为单位,20000元人民币折合美元就是3000元。16、证人李芸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0日,她经李XX介绍加入了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她投资了20000元,投资账号是USER07395426,是半年期限,截止2011年12月15日未返还红利。当时到李XX的永浪宾馆后,见到了被告人何XX,何XX给她介绍了该传销活动,她把钱给了何XX,何XX要走了她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账号上的直接介绍人是艾XX。未介绍过他人投资。17、证人叶XX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日,在延安速8酒店14XX房间,他经曹X介绍加入了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当时他将90000元投资款交给了在场的被告人何XX,何XX当场就给他注册了会员,并给了他三个账号USER05261454、USER05295346、USER05325074(注册人伊XX,是他用伊XX的身份证注册的,由他使用),每个是30000元的。是两年期限,十天返一次利息,月利率是9%,截止2011年12月16日未返还红利。未介绍过他人投资。18、证人王XX证言,证实她经李XX、艾XX夫妇介绍加入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她于2011年11月1、2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投资了30000元,当时她把现金给了艾XX,让艾XX办理的,投资账号她也不清楚,是三个月期限的,还未受益。也未介绍他人投资。19、证人梁XX证言,与证人叶XX证言一致,并证实她于2011年11月13日投资了30000元,投资账号是USER03082825,是两年期限的,没有得到利润。未介绍他人投资。20、证人李XX证言,证实他于2011年12月初,经李XX介绍加入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投资了30000元,投资账号是USER04451569,具体情况他也不是很清楚,是李XX一手办的。21、证人付XX证言及补充说明,证实她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1年6月上旬,被告人沈XX找到她后,给她介绍了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并详细说明了返利方式及投资方式,听了以后,她当时仍有疑虑,后沈XX就去内蒙古了,回来后沈XX自称发动了很多人,投资了几百万,她还是不信。沈XX后又带领她参加了在北京温都水城的农商讨论会,回来后她就相信了,她投了8000元,沈XX又借给她12000元,共20000元的一份,结果到了第三个月,沈XX给了她3600元的利息。后她就与亲属截止2012年2月份,加上原来的20000元共计1100000元,这些钱都分别陆续打给了沈XX和其丈夫张XX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账户上,后沈XX给她们从网上下载了ABCD农业投资证书,后期沈XX给他们的是国际凤凰会的股指型合约证书。22、证人房振荣证言,与证人付XX证言一致,并证实她及亲属是在2011年12月上旬,经被告人沈XX介绍加入了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投资了共计1100000元。23、ABCD农业投资证书、国际凤凰会投资证书及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宣传资料,证实被告人沈XX、何XX、霍XX进行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发展下线及给其下线颁发投资证书情况及该传销活动规定的投资方式、分红比例和推荐奖、市场推广奖、管理奖的获取办法。24、被告人沈XX、何XX人员关系图、被告人何XX、霍XX短信息记录,证实经被告人沈XX、何XX、霍XX确认的各自发展下线人员情况。25、银行凭证、银行汇总明细及交易清单,证实被告人沈XX、何XX在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中向上线汇款及下线投入资金的情况及被告人霍XX、其妻张XX银行卡吸收下线人员资金情况。26、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公(网安)堪【2012】3-006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一张,证实经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检查并固定ABCD农业投资网后台数据库,提取数据库截屏3张,下载数据库文件43个,并刻录生成证据光盘1张。同时该光盘内容证实该传销活动中层级由低向高划分,截止2012年2月,被告人沈XX位于该传销活动中20层级,其本人名下及实际使用的投资账号名下发展下线1381人次,吸收投资资金2620万元;截止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何XX位于该传销网络活动中19层级,其本人名下及实际使用的投资账号名下发展下线365人次,在延安吸收投资资金103万元;截止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霍XX位于该传销网络活动中19层级,其本人名下及实际使用的投资账号名下发展下线50人次。27、延安市公安局冻结存款通知书及移交清单,证实2012年8月9日,延安市公安局对涉案赃款账户已予只进不出冻结(冻结时为1090297.99元),移交涉案赃款850000元。2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沈XX于1969年11月7日出生,被告人何XX于1968年9月24日出生,被告人霍XX,又名霍XX于1964年9月5日出生,作案时均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9、被告人沈XX供述,证实她平时喜欢上网,2011年4月份,她在网上聊QQ时,其中一个QQ号上备注了如何致富、发财,因为她想挣些钱,就和这个QQ加入后聊了起来,对方就给她介绍了ABCD农业投资项目的情况,并给她说了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的网址,她就看了这个网址的内容,内容就是该活动的运营模式,即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是以参加者需缴纳费用(每份20000元或30000元,每个人最多可以买3份)获得加入资格。投资分为3个月期限、6个月期限、1年期限、2年期限、3年期限几种。投资3个月的,分红比例每月是6%,即投资20000元每月可分1200元,3个月可分红3600元,到期后连本金和分红一起返还;投资6个月的,每月分红比例为8%;投资1年的,每月分红比例为11%;投资2年的,分红比例为12%;投资3年的,每月分红比例为16%。除过分红和返还本金外,还可以拿推荐奖、市场推广奖、管理奖(推荐奖即是:一个人可以做两个市场,即就是可以推荐介绍两个人加入为其下线,如果这两个人再发展了下线,第一个介绍人就按每人投资金额的5%对再发展的下线提取佣金,一直可以提取3个级别的佣金钱。市场推广奖即是:还可同时拿两个市场中小市场资金总额的10%的提成。管理奖即是:直接推荐的下线人员如拿了市场推广奖,上线人员就可以拿所推荐的人的市场推广奖的5%)。她就于2011年8月6日向对方投资了这个活动,后陆续获得了不同的投资账号:USER051705、USER11033060、USER220558、USER223337、USER093621、USER100247、USER070700、USER063439(她丈夫张XX身份证注册的共计12个投资账号,实际由她使用)。后她又介绍发展了被告人何XX为下线,她给了霍XX50000元,让霍XX投资了该传销活动,也成为她的下线。后陆续共计发展在她USER051705(她最高层级的投资账号)投资账号名下1381个投资账号,一个人可能同时有多个投资账号,但一个账号对应一个身份证。她的上线是陆XX、瞿XX、张X、张XX等人,但未见过。她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为622845100001830XXXX、62202041001696xxxx、622202060200989xxxx)、她丈夫张XX的银行卡(卡号为622848100003058xxxx、62284610000114xxxx、436742021012827xxxx、524047000060xxxx)、被告人霍XX的银行卡(卡号为041000260100507xxxx、62284600000617xxxx、436742021027806xxxx)、霍XX妻子张XX的银行卡(卡号为622846100001106xxxx、622848100165562xxxx)都进行过该传销活动的上下线资金往来,由于被告人何XX出事后,她就不敢再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了,就借用了被告人霍XX和他妻子张XX的银行卡进行。大概收取下线投资款有两三千万,获利有70多万,但都又投资进去了。当时霍XX也有时给她帮忙向上线汇钱,也跟着她去过北京市怀柔区宣讲该传销活动了,至于其他地方跟着去没去过,她不记得了。霍XX就是跟着她做一些跑腿的活。后来霍XX也发展了他的一些朋友。2011年11月初,她与被告人何XX来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与李XX、贺X等人共同在延安市宝塔区永浪宾馆发展上述传销活动的人员,待了几天,她就走了。30、被告人何XX供述,与被告人沈XX供述基本一致,并证实她是由被告人沈XX在2011年7月份介绍加入到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中的,她的上线是沈XX,她的投资账号是USER051916、USER00341353,昵称是仙妮。截止2011年12月6日,陆续共计发展在她USER051916、 USER00341353投资账号名下365个投资账号,一个人可能有多个投资账号,但一个账号对应一个身份证。获利20余万元,除为了验证能够取现,象征性的取了些收益外,剩余的全部又投资该传销活动。她除与沈XX在2011年11月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发展该传销活动的下线外,还单独来延安市宝塔区发展过。与沈XX来延安时,由沈XX负责讲解,并在网上注册会员,收取投资款,沈XX走后,她与贺X、李XX继续发展,也收过部分投资款,但收取的投资款都汇给沈XX了。来延安一事,是她主动联系的沈XX,并联系了李XX。31、被告人霍XX供述,与被告人沈XX供述基本一致,并证实他是由被告人沈XX在2011年8、9月份介绍加入到ABCD农业投资项目传销活动中的,他的上线是沈XX,他的投资账号是USER080855、USER01221922、USER0153633,截止2012年2月24日,陆续共计发展在他上述三个投资账号名下50个投资账号,一个人可能有多个投资账号,但一个账号对应一个身份证。获利不到200000元,但他都又投资到该传销活动中了。他的投资账号都是沈XX给帮忙申请、管理的,他不怎么懂电脑。平时他也就是给沈XX做做助手,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主要还是由沈XX给那些投资者们做讲解工作,他只是简单的进行一些介绍。他跟沈XX去北京给投资者做过宣传工作。由于和沈XX比较熟识,所以沈XX也用他和他妻子张XX的银行卡进行了该传销活动上下线的资金往来活动。在沈XX忙的时候,他也帮忙给上线打过款。
  以上证据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何XX、霍XX组织、领导以提供投资理财机会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该传销活动中积极引诱发展他人参加,自身层级分别高处于该传销活动人员中的20、19级,对该传销活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沈XX先后到多地宣讲该传销活动,发展下线1381人次,吸收投资金额2620万元,亦是介绍发展被告人何XX、霍XX加入该传销活动之人,同时伙同何XX在延安市宝塔区永浪宾馆授课发展多名参与者,在该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为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何XX加入该传销活动后,伙同被告人沈XX在延安市宝塔区永浪宾馆授课发展多名参与者,后又单独继续发展,发展下线365人次,吸收投资金额103万元,在该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之被告人沈XX较小,属作用较小的主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霍XX加入该传销活动后,虽主动参与并向被告人沈XX提供银行卡以便沈XX与之上线之间的经济往来,但其发展下线50人次,在该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为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辩称的自身无非法占有目的,且该项目直至到案发后,三人才得知属他人假冒ABCD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三人参加该活动时,ABCD集团公司被全国各大媒体进行报道,故认为是正常的投资理财。因此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因该ABCD农业投资项目活动中对于参与方式、红利分配和推荐奖、市场推广奖、管理奖的获得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并具有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显著传销活动特征,三被告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轻易分辨出该活动属非法活动还是正常投资理财,故不予采信。被告人沈XX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沈XX在该组织传销活动中所处的身份、地位、层级不清楚,导致沈XX在该组织中的作用与分工不清,加之虽有投资分红、奖励、提成等分配方案,但具体沈XX是否参与分配,是否实际获利,能否真正获利并不清楚,且由于沈XX无管理该传销活动组织的后台数据权力,无法操控后台数据,同一人员可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多个账号、可重复投资多次,故其发展人数和金额,与事实不符,且其在参加时并不知该活动属传销活动,在客观上亦相信了各大媒体的宣传,认为是正常的投资理财,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的辩解理由,因与本案在卷证据及常理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沈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沈XX在该传销活动中不是最顶端的人物,其收取的财物仍需向上线缴纳,不具有组织、领导作用,亦未在传销活动中担任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也不是起到关键性作用的人,被告人沈XX不具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资格,其主观条件不具备有直接故意非法占有,故沈XX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理由,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沈XX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远超三十人,且其所处层级因自身的积极发展参与者而高处于20级,所得收益亦远超于低层级参与者,属起到关键性作用的人。故不予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何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霍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违法所得2062632.28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分理处178379.47元、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双井支行427324.63元、华夏银行北京国贸支行606928.18元、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随案移交850000元)及孳息,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苏 杰
                         代理审判员 秦志鹏
                         人民陪审员 高 琼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旭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