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今天下午接待了要求追究李某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家属
事情的背景大致是这样的,王某之子在海上巡逻时所乘坐的巡逻船被撞翻,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唐山市某公司给予了一些赔偿但公安机关没有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家属多次控告但没有结果。
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我按照普通刑事案件来对待,去事故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后来查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那么根据上述刑事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港口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应当由交通公安机关管辖,及海警支队管辖。因此我们必须转变方向,改由向海警支队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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