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呼刑执字第435号
罪犯张福库,男,汉族,大专文化,判刑前系某公司巡视员,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辽铁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库犯集资诈骗罪,判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罪犯张福库不服,提起上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铁中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2日交付执行。2010年3月23日投送乌塔其监狱服刑。2011年6月21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7日作出(2012)呼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累计减刑一年七个月。截止2015年6月25日,剩余刑期九年七个月十一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斯琴高娃、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张福库在2012-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库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突出,2012-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七次、获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2-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福库在2012-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该犯未积极缴纳罚金,减刑时从严掌握,酌情降低减刑幅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福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政审判员 斯琴高娃审判员 包立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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