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内刑二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毅兵,曾用名马永兵,又名马拥兵、马斌、马兵,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系内蒙古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宏运委托寄卖商行法定代表人,原系达拉特旗圣博亚商贸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拥蔬青有限公司、达拉特旗达尔源饮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海明瑞,又名海燕,女,1978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系内蒙古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继续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厚山,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系内蒙古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小兵,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锡尼镇乌兰敖包村一社22号,系达拉特旗宏运委托寄卖商行总经理,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2012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0日被继续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继续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晓力,又名张三,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系达拉特旗水保局职工。2012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0日被继续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继续决定取保候审。系被告人马毅兵妻子。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毅兵犯集资诈骗罪、海明瑞、田厚山、孙小兵、张晓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鄂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毅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海明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田厚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孙小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张晓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原审被告人马毅兵以“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使用诈骗的方法,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具有自首及认罪态度好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量刑过重;对于不属于马毅兵夫妻的财产给各集资参与人退赔错误”等为由;上诉人海明瑞以“其发放介绍公司的材料属于公司统一管理模式下的行为,公司的宣传方式及效果不应归责于海明瑞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等为由;田厚山以“本案是单位犯罪,其仅是受聘的公司工作人员,不应承担责任,其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其具有自首、坦白、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图雅审判员 王银柱代理审判员 孙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燕蒙书记员 奇克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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