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犯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包刑减字第36号
罪犯余金建,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以(2011)内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金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余金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金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缴纳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余金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金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韩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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