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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邵某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邵某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吕刑初字第21

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拴贵,曾用名邵双贵,农民。201341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4日经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以吕检刑诉一(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拴贵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刘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拴贵及其辩护人崔承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8月,被告人邵拴贵受其堂弟邵某委派,负责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经营管理。2004年,被告人邵拴贵因煤矿资金短缺,以月息35分不等的高额利率,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所得由其一人经手支出后,凭票据从煤矿财务结算本金和利息。

20073月,该矿整体转让给孝义市德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邵拴贵对相关手续、证章做了移交。煤矿名称先后变更为临县晟聚煤业有限公司临县西山晟聚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拴贵经办的该矿账务于20083月全部结清。此后被告人邵拴贵仍以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矿长身份及煤矿资金紧缺为由,加盖其私刻的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印章,先后向临县、离石、柳林等地的赵某丙、霍某、刘某甲等39名被害人集资65笔,计2239.56万元。所骗资金,除部分支付高额利息以外,剩余部分由其隐匿而拒不交代去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拴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拒不如实交代资金去向,致被害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采取高息吸储的方法,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杜家沟煤矿生产或归还本息,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害人应通过民事诉讼向杜家沟煤矿或煤矿业主邵某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38月,被告人邵拴贵受其堂弟邵某委派,负责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经营管理。2004年,被告人邵拴贵因煤矿资金短缺,以月息35分不等的高额利率,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所得由其一人经手支出后,凭票据从煤矿财务结算本金和利息。

20073月,该矿整体转让给孝义市德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邵拴贵对相关手续、证章做了移交。煤矿名称先后变更为临县晟聚煤业有限公司临县西山晟聚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拴贵经办的该矿账务于20083月全部结清。此后被告人邵拴贵仍以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矿长身份及煤矿资金紧缺为由,加盖其私刻的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印章,先后向临县、离石、柳林等地的赵某丙、霍某、刘某甲等被害人集资62笔,计2134.56万元。所骗资金,除支付高额利息743.1425万元,归还本金242.1万元以外,剩余部分1149.3175万元由其隐匿而拒不交代去向。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关于被告人集资诈骗涉案金额的证据

(一)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借据

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20121月份认识了邵拴贵,2012118日,借给他50万元,邵拴贵当场写的借据,月息4分,落款是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邵拴贵,并加盖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刚开始一两个月利息按时支付,到了20124月,开始拖拉,我就觉得不对劲,开始和他要本金,直到2012年年底听说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已改制成山西西山晟聚煤业有限公司,原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早已作废,可邵拴贵还是以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名义借款,我才知道被骗。

邵拴贵从2012318日正式给我支付利息,截至2012518日共支付我三个月利息6万元。201283日归还我本金5万元。

2、被害人霍某陈述

201241日,借给邵拴贵70万元,邵拴贵给我写下借据,月息3.5分,落款是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邵拴贵,并加盖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2012年底白某告诉我早在2008年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已改制成山西西山晟聚煤业有限公司,原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早已作废,可邵拴贵还是以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名义借款,我才知道被骗。

201283日,邵拴贵归还我本金7万元,打在我工行卡上。过了几天,又给我工行卡上打了本金5万元。

3、被害人白某陈述

20111030日,借给邵拴贵20万元,邵拴贵给我写下一张20万元借据,月息3.5分,落款是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邵拴贵,并加盖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这笔款支付给我6个月利息共4.2万元。

201241日,又借给他20万元,利息还是3.5分,当时商定这笔款的利息一年后支付,共计8.4万元,这样邵拴贵给我写下一张28.4万元的借据,落款还是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邵拴贵,并加盖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

2012年底,听说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早在2008年就已改制成山西西山晟聚煤业有限公司,原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早已作废,可邵拴贵还是以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名义借款,我才知道被骗。

邵拴贵从2012318日正式给我支付利息,截至2012518日共支付我三个月利息6万元。201283日归还我本金5万元。

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2008年春天去煤矿发煤认识了邵拴贵。2011411日,借给他70万元,月息4分,条据上签了他的名字,并盖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2011年底还了20万,201283日归还我5万元,现在还欠45万元。

70万元共收4个月利息11.2万元,中途还了20万后,又收了6个月利息共12万元。每结一次息,我都给他打条子,我不保存。

5、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200610月认识了邵拴贵。200955日,邵拴贵来到我家说杜家沟煤矿经营资金短缺,向我拿走了34万元现金,月息5分,并给我开具了一张收据。接着邵拴贵拿出一枚章,盖在收据上面,我看见这枚章是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章,我就更加深信不疑了。至201125日都按时给我结息,共支付21个月利息款35.7万元。

201125日,邵拴贵又来到我家,向我借款,理由还是临县杜家沟煤矿经营资金短缺,月息还是5分,我就又给了他16万元。这次邵拴贵给我写下一张16万元的借据,上写月5%,落款是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邵拴贵也签了名,但没加盖公章。结息至201165日,共支付4个月利息10万元。

201283日,归还我本金5万元。

6、被害人吕某陈述

2009年通过我弟弟吕某甲认识了邵拴贵。20111013日,邵拴贵来到我家说他弟弟邵某开煤矿用钱,向我借了60万元现金,月4%结息,一月一结,条据上签有邵拴贵的名字,并盖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共收了4个月利息9.6万元。

201283日归还我6万元本金,现在还欠54万元。

7、被害人赵某甲陈述

我在车赶开一加油站,邵拴贵常来加油,常和我借钱,后来关系处好后,他说煤矿资金周转不动,让我给他贷款,我就和亲戚朋友给他贷款,刚开始还跟利息,到了2010年时连利息也给不了,至今共欠我144万元钱,都是以临县杜家沟煤矿名义贷的款。共收了4个月利息9.6万元。

其中:赵某乙名下20万元,月4%结息,201283日归还2万元本金;赵某甲名下50万元,无利息,201283日归还5万元本金;赵某甲名下20万元,月3%结息,201283日归还2万元本金;赵某甲名下40万元,无利息,201283日归还4万元本金;刘某乙名下10万元,月3%结息,201283日归还1万元本金;高某乙名下10万元两笔,共20万元,分别月4%3.5%结息,201283日归还2万元本金;

8、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2011126日通过朋友樊某甲贷给了邵拴贵20万元现金,月4%结息,一月一结,条据上签有邵拴贵的名字,并盖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薛某乙在中介人一栏签名。

2011128日,当着胡某乙的面贷给了邵拴贵50万元现金,当场写下借据,月息4%结息,条据上签有邵拴贵的名字,并盖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薛某乙在中介人一栏签名。

20112月开始结息,每两个月结一次,直至201112月,共结了10个月利息28万元。20123月归还我25万元本金,我给他写下收条。

9、被害人高某甲陈述

2010312日,我和车赶乡政府工作人员郭某丙相跟上贷给了邵拴贵50万元现金,邵拴贵当场写下借据,月息4%结算,有邵拴贵的签名,并盖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

201112月,邵拴贵共支付我21个月利息42万元,本金分文未还。

10、被害人赵某乙陈述及霍某乙报案材料

20091230日,借给了邵拴贵50万元现金,他给我写下一支50万元的借据,并由邵拴贵签名,盖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20101月开始结息,每半年结一次,直至20116月,共给我18个月利息,按每月2万元计,结息36万元。

201110月份,邵拴贵又让我借些钱给他,20111025日,我找到朋友霍某乙,我和霍某乙相跟带着25万元现金给了邵拴贵,他当场写下借据,月息4%结息,条据上签有邵拴贵的名字,并盖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我们三人口头商定这笔钱算我借霍某乙,邵拴贵再向我借。从201111月开始结息,每月结一次,直至20123月,共结了4个月利息4万元。

201283日归还我5万元本金,又让我代他给霍某乙2.5万元本金。

霍某乙报案材料

2009年认识了邵拴贵,2011年借给了邵拴贵22.5万元现金,打了一张借款25万元的借条,月4%结息,有邵拴贵的名字,并盖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

201283日归还我2.5万元本金。

11、被害人赵某丙陈述

邵拴贵以矿长名义先后向我借款七次,金额180万元,其中告诉我有24万元为煤矿股金,股金一年翻一番,为48万元。2008年给了我9万,没有说是本金还是利息,2010年给了我20万元利息。这五笔借款中有赵某丙名下60万元,借款时间为200721日,月5%结息;高某甲名下1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138日,月4%结息,201283日归还l万元本金;赵某丁名下5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11030日,月4%结息,201283日归还3万元本金。

12、被害人杜某陈述

邵拴贵于2011123日借了我30万元,月3.5%结息,落款是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邵拴贵;2011318日又借了我10万元,月3.5%结息,落款是邵拴贵;201283日归还4万元本金;共收利息14.35万元。

13、被害人薛某乙陈述

邵拴贵于2011718日借了我60万元,月4%结息;201283日归还6万元本金;共收利息19.2万元。借条上的落款是杜家沟煤矿邵拴贵。

14、被害人王某丙陈述

2009105日,我带着10万现金来到邵拴贵办公室,把钱给了赵某丙,第二天赵某丙给了我借据,有邵拴贵的签名和杜家沟煤矿的公章,月息4分。到201111月左右停了支付利息。83日还了我本金一万元,连本带息差不多给了我10万元。

15、被害人樊某陈述

2011426日,通过银行转账借给邵拴贵50万元,月息4分,54日,邵拴贵给了我一张借据,上面写有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邵拴贵。到了10月份就不能给我按时结息,5个月结了10万元利息,201283日还了我本金5万元。

16、被害人王某丁陈述

20091128日,邵拴贵以月息4分向我借款20万元,打有借据,盖有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123日又借给30万,2011111日,又借了50万。三笔借款都盖有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的签名。总共得到利息92万元。1283日还了我本金五万元。

17、被害人曹某陈述

20111127日,邵拴贵在离石京都宾馆借了我65万元现金,月息3分,打了张借据。2012227日,又借了15万元,收回原借据,又打了一张80万的借据,上面加盖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签名,总共付了利息5.85万元。本金分文未还。后来听说,早在08年的时候,邵拴贵就已经不是杜家沟煤矿的人了,公章也已经作废。

18、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2006619日,邵拴贵以月息4分,向我借25万元。08425日,919日,101日,三次都是他和司机来我家,分别拿走现金25万元、50万元、60万元,每次都留有借据,月息3分。加盖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签名。给了利息70余万元,201283日,给了本金16万元。

19、被害人王某戊陈述

2011105日,邵拴贵拿走我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了张借据,加盖临县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签名,月息4分。第二天,邵拴贵又独自来到我家借了25万元现金,打了张借据,月息4分。两个月后还了我25元本金和75万元的两个月利息6万元,抽走了25万元的借据,此后再未支付分文。2012年底,听所杜家沟煤矿已改制成西山晟聚煤业有限公司,邵也不是杜家沟煤矿的法人代表了,我才知道被骗。

20、被害人柔某甲陈述

2011213日,我用邮政卡给邵拴贵转账40万元,现金30万元,借给邵拴贵,邵拴贵给了我一张借据,加盖临县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签名,月息4分。20121月份应付利息33.6万元,只给了我23.6万元,我发现不对劲和他讨要,他总是推诿,到201283日,又给了我7万元本金,本息合计收到30.6万元。

2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2011101日,我在离石步行街工商银行营业点取了15万元现金借给邵拴贵,加上1年的利息6.3万元,邵拴贵给我出具了21.3万元的借据一张,月息3.5分,每月还款5250元。加盖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有邵拴贵签名。20124月份前,邵分六次给了我利息3.15万元,83日给了我1.6万元本金,实际邵拴贵借我现金15万元,归还本金4.75万元。

2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20071231日,邵拴贵借了我15万元现金,月息4分。2008114日,又借了我现金10万元,月息4分。20081215日,又借了我现金25万元,月息3.5分。以上三笔借款都有借据,加盖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签名。第一笔借款我共得利息25.8万元,第二笔我共得利息17万元,第三笔我共得利息27.56万元。2011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又给了我利息3万元,几年来合计得到利息73.3625万元。201283日又归还了我5万元本金。

2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

2009529日,邵拴贵借的我现金320100元,月息3分,出具了33万元的借据一张。到2010320日,应付85800元利息,实付1万元,其余7万元与原借款合计40万元,邵拴贵收回33万元的借据,打了一张40万元的借据,月息3.5分,加盖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有邵拴贵签名。2010年春节前,给了我5万元利息,20116月份,又给了我10万元利息,11月份又给了10万元利息,共得到利息25万元,实际欠我本金280100元,得利息269900元。

24、被害人刘某丙陈述

2012110日,在离石龙凤街建行营业厅我借给邵拴贵40万元现金,月息4分,落款是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邵拴贵。20124月份以后就不支付利息了,总共得了三个月的利息4.8万元。201283日,给了我4万元本金。

25、被害人高某乙陈述

2008125日,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和我订有借款协议一份,上有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签名,向我借到50万元,利息每月1.5万元。2009124日,又延期了5个月,2010514日,又延期了10个月。总共付了我37个月的利息,55.5万元,201283日,付了我本金5万元。

2012110日,邵拴贵又以月息4分,向我借了50万元现金,约定归还时间为2012410日,实际只在201283日归还本金5万元,利息一分未得。两笔合计归还本金10万元,得利息55.5万元。我向别人借款支付了利息24万元,实际得息31.5万元。

26、被害人李某丁陈述

2007101日,邵拴贵在我家以月息3.5分向我借款20万元,打了张22.1万元的借条,支付了我8个月的利息5.6万元。2008520日,邵拴贵以月息3分向我借款50万元,919日又以月息3分向我借了50万元,2008101日借30万元,月息3分。均出具了借条,加盖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签名。后三笔款给了我15万元的利息和10万元本金,合计四笔款得了20.6万元利息,归还本金10万元,现欠我本金140万元。

27、被害人薛某丙陈述

2005年到2008年,邵拴贵分三次向我借款150万元,第一笔借款20万元,借款时间为2005116日,利息3.5分,另外两笔130万元,借款时间为2008425日和919日,利息3分,都出具了借据,加盖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签名。第一笔款给了我32个月的利息22.4万元,第二笔和第三笔通过我连襟李某乙给了我24万元。20128月份归还了本金17万元,实欠本金133万元,得利息46.4万元。

28、被害人李某戊陈述

2009219日,邵拴贵以月息3分向我借款25万元,借据上盖有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签名。20116月起停止支付利息,实收利息9万元,本金分文未还。

29、被害人贺某(贺利平)陈述

2010913日和2011127日两次邵拴贵向我借到20万元,月息3.5分,借据上有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签名。两笔款共得利息7.9万元,本金分文未还。

30、被害人陈某陈述

2011223日,邵拴贵以月息4分向我借款7万元,2012620日,又借得我现金5万元,两张借条上落款均为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邵拴贵。只给了我5600元的利息,本金分文未还。

31、被害人李某己陈述

20081227日邵拴贵向我妻子秦某乙以月息3.5分借到现金50万元,2009227日邵拴贵又向我以月息3.5分借了现金20万元,两张借据上都有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的签名。50万的一笔仅给付了一个月的利息1.75万元,20万的这笔实付我35个月的利息24.5万元,201283日,归还了我2万元本金。

32、被害人李某庚陈述

2009118日和201028日邵拴贵两次向我借到现金共计40万元,月息3.5分,借据上加盖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和邵拴贵签名。支付了我25.2万元的利息,201283日归还了我本金4万元。

(二)被告人供述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在核对借据复印件之后,作如下供述:

1、曹某:2010年秋季,我以煤矿的名义向曹某借款50万元,利息3分,用了一段时间,连本带息全部还清。2011年冬季,我又以煤矿的名义向曹某借款70万元,利息3分,到了2012227日,我全部支付他利息后,他又给了我10万元,将借据变更成80万元,之后就再没有支付过利息。

2、吕某:201110月份,我以煤矿的名义向吕某(吕某甲介绍认识)借款60万元,利息4分,利息支付到20124月份,8月份还了30多万元本金。

3、樊某:20114月份,我以煤矿的名义向樊某借款50万元,利息4分,共支付15万多利息,偿还了5万元本金,还欠45万元本金。

4、张某乙:20114月份,我以煤矿的名义分两次向张某乙借款120万元,一次70万元,一次50万元,利息4分,利息支付到20124月份,偿还了90多万元本金,还欠20多万元本金。

5、霍某乙:201110月份,我以煤矿的名义向霍某乙(赵某乙介绍认识)借款25万元,利息4分,利息支付到20121月份,偿还了他10万元本金,现在还欠15万元本金。

6、白某:2007年左右,开始与白某(经王新伟介绍认识)发生借贷关系,详细情况记不清了,现在给他打有20万元和28.4万元的两张借据,其中8.4是利息变成的本金,20128月份偿还了他4万元本金。共欠他44万元,利息支付到20124月份。

7、霍某:20124月份,向霍某(经王新伟、白某介绍认识)借款70万元,利息3.5分,给我本金67.55万元,扣除利息2.45万元,之后再没有支付利息,20128月偿还了他12万元本金。

8、赵某丙:2006年左右开始与赵某丙发生借贷关系,先后共发生过5次借贷关系,利息4分,打过5张借据,2008年把5张借据合并成一张60万元的借据,另外还和他拿过48万元,没打借据。20083月薛某甲替我归还他24万元,但没打收据。他买捷达车向我拿了7万元,买本田车拿了20万元,他儿媳妇住院拿了7万多元,总共58万元,他没有给我打收据。

9、赵某丁:201110月份,我以煤矿的名义向赵某丁(赵某丙之子)借款50万元,利息4分,我拿了30万元的款,20万元算作支付赵某丙先前款的利息。20122月份,偿还了20万元本金,他给我打了收据。借款都偿还和支付别人本息了。

10、赵某乙:2005年开始与赵某乙借贷款,20083月本息全部付清。20091230日,又和他借贷50万元,利息4分,利息支付到20121月份。共25个月,支付了50万元利息。201283日归还本金5万元,现在还欠本金45万元。

11、高某甲:2010312日,借贷给我50万元,利息4分,利息记不得支付到何时了;201138日,又和他借贷了10万元,利息也是4分;两笔款共计60万元,201283日归还本金6万元,现在还欠本金54万元。

12、王某乙:2011126日和28日,经赵某乙介绍,王某乙分别借贷给我20万元和50万元两笔款,利息4分,利息支付情况记不清了,记得现在还欠本金22万元。

13、李某甲:2006年开始以杜家沟煤矿名义向她借贷了27万元,利息5分,每月按时支付,20095月和她变换了一次借据,变成34万元。20112月,又和她借贷了16万元,利息也是5分;共借贷本金50万元,201283日归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情况记不清了。

14、赵某乙:赵某乙名下的款实际是赵某甲借贷给我的。20111010日,借贷给我20万元,利息4分,结息至20124月;共付息4.8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2万元。

15、赵某甲:从2004年开始与赵某甲有经济往来,一直没间断,以前的本息己结清。到现在还给他打有110万元的欠据。分别是2010115日借40万元利息4分,2010220日借20万元利息3分,201145日借50万元利息4分。

16、刘某乙:从2005年开始的经济往来,以前的本息已结清。200875日借贷了10万元利息3分,一直结息至20125月,共付息13.8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1万元。

17、高某乙:从2005年开始的经济往来,以前的本息已结清。2009110日借贷了10万元利息3.5分,20111010日借贷了10万元,利息4分,结息至20125月,共付息16.8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2万元。

18、薛某乙:2011718日借贷了60万元,利息4分,结清至20121月,共付息14.4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6万元。

19、王某丁(王晓勤):20091128日借贷了20万元,利息4分,20091211日借贷了30万元,利息4分,2010111日借贷了50万元,利息4分,结息至20122月,共付息82.8万元。20125月归还本金50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5万元,共还本金55万元。

20、王某丙:2009105日向他借贷了10万元,利息4分,于20121月份本息全部付清,共付息10.8万元。我没往回收借据,他给我打了一张收条,201283日归还他本金1万元。

21、李某甲:2012118日向他借贷了50万元,利息4分,结清至20125月,共付息8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5万元。

22、杜某:2011123日向他借贷了30万元,利息4分,一直结息至20123月,共付息16.8万元。2011318日借贷了10万元,利息3.5分,结清至20123月,共付息4.2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4万元。

23、王某戊:2011105日以杜家沟煤矿名义向他借贷了50万元银行承兑,利息4分,利息结至20121月,共付息6万元。2011106日,又向他借贷了25万元,利息4分,20124月,本息全部还清。201283日归还他本金5万元。

24、刘某甲:2011101日,向他借贷了15万元,利息3.5分,月付息5250元,当时打借条时包括一年的利息,打成213000元,利息支付到了20124月,共付息31500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佥1.6万元。

25、刘某乙:与他共借过三次款,分别是:20071231日借贷了15万元利息4分,2008114日借贷了10万元利息4分,20081215日借贷了25万元利息3.5分。三次共借款50万元,利息结至20121月,共付息803750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5万元。

26、李某丙报案材料、讯问笔录、张生明借据:2007年开始与他交往,到了2010320日利息和本金变成了40万元,利息3.5分,利息结至201112月,共付息294000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4万元。

27、刘某丙:2007年开始与她交往,开始向她借贷了15万元,利息4分,到了2012110日,她又给了我25万元,变成40万元,利息4分,利息结至20125月,共付息64000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4万元。

28、高某乙:2005年开始与他发生经济交往,开始向他借贷了30万元,利息3分,本息全部结清。2008125日,又和他贷了50万元,利息3分,利息结至20122月,共付息50个月75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5万元。20121月,又和他贷了50万元,利息4分,未支付利息,201283日归还他本金10万元。

29、李某丁:200785日,和他贷了20万元,借据上打的22.1万元(包括三个月利息2.1万元),利息3.5分,利息支付至20122月,共付息54个月37.8万元。2008520日和他贷了50万元,利息3分,利息支付至20122月,共付息45个月67.5万元。2008101日和他贷了30万元,利息3分,利息支付至20122日,共付息40个月36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10万元。

30、薛某丙:2005116日,和他贷了20万元,利息3.5分,利息支付至20121月,共付息74个月51.8万元。2008425日和他贷了30万元,利息3分,利息支付至20121月,共付息45个月40.5万元。2008919日和他贷了100万元,利息3分,利息支付至20121月,共付息40个月120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17.5万元。

31、李某戊:2009219日,和他贷了25万元,利息3分,利息支付至20124月,共付息38个月28.5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2.5万元。

32、贺某:200610月和他发生的经济往来,本息全部还清。2010913日和他贷了10万元,利息3.5分,利息支付至201112月,共付息15个月5.25万元。

33、李某庚:200628日,和他贷了20万元,利息3.5分,本息全部付清,但借条没抽回。2009118日和他贷了20万元,利息3.5分,利息支付至20121月,共付息36个月25.2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4万元。

34、李某乙:2006619,和他贷了25万元,利息4分,利息支付至20097月,共付息37个月37万元。2008425日和他贷了25万元,利息3分,利息支付至20097月,共付息15个月11.25万元。2008919日和他贷了50万元,利息3分,利息支付至20097月,共付息10个月15万元。以上三笔共计100万元,于20097月本息全部还清,但借条没抽回。

2008101日和他贷了60万元,利息3分,利息支付至20121月,共付息39个月70.2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16.5万元。

35、柔某甲:2011213日,和他贷了70万元,利息4分,利息支付至20121月,共付息11个月30.8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7万元,20132月归还他本金2.1万元。

36、陈某:2011223日,和他贷了7万元,利息4分,利息支付2个月5600元。2012610日又和他贷了5万元,没有利息。没有归还过本金。

37、李某己:2009227日,和他贷了20万元,利息3.5分,利息支付至20125月,共付息39个月27.3万元。201283日归还他本金2万元。

38、秦某乙:20081227日,和他贷了50万元,利息3.5分,利息支付情况记不清了。共归还本金20万元,何时归还记不清,但借据没有变。

39、秦某丙:2011127日,和他贷了10万元,利息3.5分,这笔款本息全部付清,何时归还记不清,但借据没有收回。

(三)书证

公安机关关于邵拴贵涉案集资情况统计。

公安机关经对报案人和实际借款人核查,就被告人邵拴贵涉案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已还本金、已付利息,经统计后,查实:

报案人32人,合计借款笔次65笔,借款总额2239.56万元,已还本金242.1万元,已付利息743.1425万元。

该统计表中,赵某乙的报案材料包括了霍某乙报案材料的内容,故统计表显示报案人为32人,报案材料为33份。另外被害人赵某丙200721日借出的60万元,被害人李某乙2006619日借出的25万元,被害人薛某丙2005116日借出的20万元,共计105万元,均发生在煤矿被整体转让前。

二、关于杜家沟煤矿名称变更情况和被告人邵拴贵私刻杜家沟煤矿公章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大约成立于1993年,在20038月之前是乡镇煤矿,当时由张某甲承包。2003816日,孝义市人邵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甲承包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金额为2018万元。煤矿上先后来了李某辛、王某甲、李某申、任某丙、任某丁、秦某戊、杨某丁等人,我是负责除生产外煤矿的全部事务,具体地说就是协调和办理各相关部门以及村里的事务和矛盾。李某辛是生产矿长,王某甲负责财务审批,李某申是财务会计,任某丁是出纳,任某丙是保管,秦某戊是技术员,杨某丁是司机,张某甲为名誉矿长。

资金运行刚开始小的开支了我直接作主,大的开支了我向邵某请示,一切都是由邵某批准,资金来源都是邵某。具体支出都是由王某甲审批后,由会计李某申直接联系邵某拿款。大约三个月后李某辛嫌煤矿资金紧张出不来煤,对他的待遇不明确,就不干走了。从此,邵某安排我对煤矿全权负责。

200581日,响应省里资源整合号召,该煤矿改为私营企业,名称还是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改为我的矿长。20076-7月份,改名为山西临县晟聚煤业有限公司,矿长和法人代表都是我,之后启用了新公章,原杜家沟煤矿的公章记不清作废或销毁没有。20116月,煤矿再一次改制,变更名称为山西临县西山晟聚煤业有限公司

20067月份左右,张某甲拿上杜家沟煤矿的公章去了太原办事,我电话请示邵某,邵某说让我重新刻一枚,我就去吕梁日报登报声明,将原来的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作废,到公安局办理了刻章手续,重新刻制了一枚名称一样的公章。过了二十几天张某甲将旧的公章还了回来,所以我手里就拿着两枚同样的公章。20073月份,我给薛某甲交回一枚公章,另一枚一直使用到20124月份,直至20129月才进行了销毁。我把两枚章扔在自家门前的下水道里了。我自己刻的那枚也一起销毁了,一枚直接扔进去,一枚刀割烂扔的。

20073月份,杜家沟煤矿卖给了薛某甲,至20128月我一直是煤矿的法人代表,是邵某让我在煤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办理省市县与煤矿相关部门的手续,直到20133月份,因为我要处理民间借贷的事主动辞职不干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

我是在19885月份向临县车赶乡政府承包临县杜家沟煤矿,期限5年,到期后原煤矿废弃,我又与临县车赶乡政府签订协议,另行选址,用杜家沟煤矿名义重新成立了一座新煤矿,经营期限30年。20037月份我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承包给邵某,期限20年,承包款共计2018万元。给我首付了500万元,后陆续要了400余万元,直至煤矿卖给薛某甲后,他才分5个月付清我尾款。

我没有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公章给过邵某,他承包煤矿后自行申请刻的公章。2006年我给煤矿办资源扩建手续向邵拴贵借了两次公章,但都是当天借当天还。

2、证人薛某甲证言

大约20073月我将临县杜家沟煤矿买下,花了一个亿。我和邵某、邵拴贵都参与过移交,主要是邵拴贵移交的,移交过一枚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后邵拴贵继续在煤矿上为我工作,帮忙跑些煤矿上的业务,直至2012年四五月我辞退了他。在我经营期间,不知道邵拴贵使用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在社会上高利贷款的事。

(三)书证

1、山西省公安厅(晋)公(刑)鉴(文)字(20131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

临县公安局将盖有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红色印文字样的借据七份,时间分别为“2006.6.19”“2007.2.1”“08.10.1”“09.11.28”“2010.11.1”“2011.2.13”“2012.1.18”的借据作为送检材料与样本材料临县杜家沟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封皮上的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红色印文、采矿权人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山西省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申报书(二〇〇二年度)封皮上的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红色印文作同一性鉴定,结论是,送检材料借据上的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字样印章印文与样本材料的相同字样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2、吕梁日报社证明

该社在20065月至10月没有为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刊登公章遗失声明。

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信息卡及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变更申请报告、车赶乡政府任免文件

证实,杜家沟煤矿在20051123日前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甲,之后变更为邵双贵(邵拴贵)。2007724日,车赶乡人民政府发文免去邵栓贵杜家沟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职务。

4、临县车赶乡政府关于批准杜家沟煤矿改制的文件、临县中小企业局关于车赶乡杜家沟煤矿整体改制的批复

证实,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于2007817日起,改制为有限公司,名称为山西临县晟聚煤业有限公司,股东为邵某和邵拴贵。

5200992日山西临县晟聚煤业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证实,邵某将晟聚煤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邵拴贵20%的股权转让给孝义市德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免去邵拴贵晟聚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矿长)的职务,选举其为公司监事。

6、山西临县西山晟聚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启用新公章的通知

20101114日,西山晟聚煤业有限公司西山晟聚函(20101号关于启用新公章的通知,内容是:从1115日开始,晟聚煤业公司启用新公章,新章名称为:山西临县西山晟聚煤业有限公司。旧公章不再使用,此后加盖旧公章的一切证件均属无效。

三、关于被告人邵拴贵和杜家沟煤矿资金往来结算情况的证据

(一)被告人邵拴贵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账目记录

2004年八九月份,会计李某申不干了,会计业务由任某丁兼管。2004年刚开始的支出及投入是靠预收煤款来维持运转,尽管这样,到了年底资金还是紧张,于是邵某和王某甲对我讲:临县的款好借,让我在民间以3分至5分的月息借贷上些款,后来我就以煤矿用款的名义开始向社会上借款,借据上都盖的煤矿上公章,但具体借贷了多少,我记不清了。当时借下的款都没有直接上帐,借的款都用于煤矿投资了。2005年初我凭手上的单据在孝义金玺煤焦有限公司向王某甲和邵某报帐,当时孝义金玺煤焦有限公司的会计董某给清算的,把2004年我借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全部结清。

2005年我成为煤矿矿长和法人代表,这一年因煤矿改革,需投入更多资金,我就以煤矿用款的名义,3分至5分不等的利息向社会借贷了800多万元。当时煤矿上的会计是梁某,20062月份左右,我在孝义金玺煤焦有限公司报的帐。当时我和王某甲还有孝义金玺煤焦有限公司的会计董某、煤矿上的会计梁某、还有司机杨某丁参与了清算。清算帐的办法有三种:第一是用发票直接报现金。第二是准备给,但现在没有钱,先记起帐,过几天给。第三种是近期没有钱,等有钱后再给。通过这三种办法结算,他们准备近期给我的有460万元,近期给不了的有300多万元,共欠我760多万元。但我把460万元的条据给他们后,他们一直没给我报,条据也一直他们保管着,有我和他们的清算记录为证。300多万元有梁某给我打下的欠据为证。所以准确说当时应欠我760多万元左右。

20061月至20073月为了煤矿改造扩建,我又陆续向社会借贷了3000多万元。除煤矿上用了1650万元后,剩余的款都用于偿还别人本金和支付利息。20066月份以后煤矿上就没有会计,王某甲也不去,什么事也都是我一个人。200710月我和王某甲、董某在孝义金玺煤焦有限公司核结算过账,经计算欠我1650万元,另外有550万元的利息和60万元的开支,和300多万元旧款,之前共欠我760万元旧款,给过我328万元的承兑和100万元转帐,结算结果应欠我2500万元左右。其中,他们把550万元的利息和60万的开支登记了,但没有上帐,有他们给我算帐清单为证。

20082月份左右我和董某进一步核对1650万元的单据。38日,我和薛某甲要了1500万元用于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此后,再没有给过我款,直至去年才又给了我870万元。当时,我名下还欠别人1300万元左右。这1300万元我多次向邵某追要,他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迟还款。于是我继续以煤矿用款为由,向社会借贷,1300万元的利息我一直支付到了20124月份,直至现在本金生利息,利息变本金滚成了现在的4000多万元。

我在061月份和王某甲、董某算账时,我交回460万元的单据,把单据给了董某,过了一段时间后只给了我100余万元,剩余360万和买炸药等零星开支垫付的30万共计390余万元,既没有给钱,也没有给我打欠条,至今还欠着。还有一笔是董某提供给我的6124152元的清单,主要是涉及到利息550余万元和零星开支,王某甲和董某说过几天给我钱,我也就没让他们打欠条。还有是从0710月至083月期间产生的利息484.89万元也没有给我打条子。煤矿应欠我1300万还是1700万,我也说不上来。

(二)书证

1、临县审计局核实情况报告

临县审计局根据临县公安局提供的杜家沟煤矿的财务会计资料,对杜家沟煤矿与邵拴贵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核实,并于2013618日出具了《关于杜家沟煤矿与邵拴贵债权、债务核实情况》,主要内容为:至2013617日,杜家沟煤矿应收邵拴贵款项合计3373.99万元(至2008年底应收2503.99万元,2012626日欠条100万元,2012731日欠条770万元),应付邵拴贵款项合计2145.2925万元(从2009年至2013617日再未发生应付邵拴贵项目,与2008年底应付邵拴贵款项一致),应收应付相抵,净应收邵拴贵1228.6975万元。

2、王某甲提供的邵拴贵所写便条

内容: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账面借款经认真核实属本人占用或贪占,由本人负责。邵拴贵2012.7.31

3、董某提供的邵拴贵取款、杜家沟单据、邵拴贵往来情况

邵拴贵取款登记:2006年至2012年合计取款31880000元。

杜家沟单据合计:报回单据金额17628492.90元,审查减少964552.00元,单据实际金额16507940.90元。

邵拴贵往来情况:邵拴贵多取金额14617634元。

4、有关邵拴贵建行、信用社、邮政储蓄、工行查询明细

内容为:建行卡尾号为1790,户名为邵拴贵的账户余额120.71元;临县农村信用社尾号为9101,户名为邵拴贵的账户余额206.41元;邮政储蓄尾号为2114,户名为邵拴贵的账户2010104日余额0.00元;尾号为1852,户名为邵拴贵的账户20111221日余额0.47元;尾号为6419,户名为邵拴贵的账户20111229日余额1.44元;尾号为3816,户名为邵拴贵的账户2009530日余额0.00元;工行尾号为0985,户名为邵拴贵的账户2013321日余额744.49元;尾号为5022,户名为邵拴贵的账户2013510日余额211.03元;尾号为2853,户名为邵拴贵的账户2013321日余额447.92元。

5、临县公安局向秦某申(被告人邵拴贵妻子)扣押物品、文件账目清单,包括:

秦某申提供截止20083月借还款及付息情况表、收支情况表,20081-3月利息单复印件,20084-12月利息单复印件,20084-12月还款单复印件,2006年还款单复印件,200712月利息单复印件,20077月利息单复印件,20076月利息单复印件,20075月利息单复印件,20071-4月利息单复印件,2007年借款还款利息表,2007年度还款单复印件,200710月利息单复印件,20079月利息单复印件,20078月利息单复印件,20081-3月还款单复印件,200711月利息单复印件,老邵手交回单据,老邵手支出情况记录,老邵手煤款欠款记录、煤矿欠老邵、志德款欠条等,梁某、张某甲情况说明等。

梁某说明:2005年其任会计期间,邵拴贵手上一部分借款通过财务进入帐面,其中有杜某、高某乙等。

张某甲说明:其于2003816日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承包给邵某后,其还配合邵拴贵开展工作,由于资金紧张,还给邵拴贵介绍过民间借贷,以后基本靠民间借贷的方式维持煤矿的资金运转。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证言

2004年四五月份,邵某聘用我去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当会计,邵拴贵是矿长。当时煤矿技改需要资金,后半年邵拴贵向社会集资过。煤矿卖给介休后我就不干了,煤矿上的帐务全部结清,账我移交给总公司了。移交之后,邵拴贵说过有部分没有给记账,我说你要手续齐全才能上账,我当时以为他是说闲话。

2004年四五月份我开始担任杜家沟煤矿会计,一直做到2005年底,也就是介休三佳公司买走杜家沟煤矿后,不做了。

担任会计期间,都是邵拴贵拿回条子来,王某甲审批后,我记入账内,如果财务有钱直接支付了钱,财务没钱时就给邵拴贵打个久条。

2005年农历腊月(实际到了20061月份),我和王某甲、邵拴贵在金玺公司集体结过一次账,结账情况记不得了。

20057月,我给邵拴贵打过一张80万元的欠条,在我当会计时没给了他钱,后来听王某甲说这80万元的欠条在他们后边算账时,都给算进去了,结算的给了他了。

20061月(2005年底结账时),我给邵拴贵打过2751600元和488586元的两张欠条,钱是否给了他我不清楚,但这些钱已都记在账上了,是2008年他们结账时记入账的,那次结账我没参与。

20061月(2005年底结账时),我给杨某丁打过140536元一张欠条,2008年他们结帐时记入账的,这笔款和邵拴贵的2751600元、488586元这两宗款合的3380722元一起入的帐,杨某丁这笔款归在邵拴贵名下入的账。不知道是否给了他。2004年我当会计时,煤矿还欠杨某丁205944.86元一笔款,己入了账,后期给没给他我不知道。

20061月,邵拴贵通过我手借过财务上107万元,借条应该有,不然他们入不了账,这也是2008年他们结账时入的账。

2、证人王某甲证言

邵某是我弟弟,邵拴贵是我叔伯哥哥。

邵某于2003816日出资2080万元购买临县杜家沟煤矿,买下煤矿后,具体煤矿上的事务都由邵拴贵负责,有时我帮忙给邵拴贵整理资料,有时也在条据上签字。这几年煤矿上总共开支了1300多万元,到2006年后半年接收回来到2007年移交薛某甲,但邵拴贵说还有300多万元的利息,加起来是1600多万元。欠邵拴贵的这部分钱不知道什么时候给他,但2008年元月算账之后,邵拴贵从薛某甲那里拿了1500余万元。

买下煤矿后,一直往进投资,都是邵某的金玺公司投资的。有时急需开支,就由邵拴贵出面向社会上借款,借款的借条不入账,借的本金用开支的单据报销,利息部分有人家领了的利息收据报销,报出来给邵拴贵,至于他是否给了人家就不清楚了。

在三佳公司购矿之前的账结算清了,邵拴贵凡是有单据报销的借款也都连本带利结算走了,账目也全移交金玺公司了。

在三佳公司退回煤矿至薛某甲购买煤矿的这段时间的账也结算清了。在2008年元月大约27号,我和邵拴贵、董某一起在金玺公司算账,算账结果是开支了1300多万元,另有300多万元的利息,总数是1600多万元,除去之前给了邵拴贵的300万元现金、208万元承兑以及他在财务上领走的其他款项,净欠邵拴贵900多万元。邵某给了邵拴贵没有我不清楚。后来听说在20083月份,邵拴贵跟薛某甲拿了1500万元。

20127月,邵拴贵说账算的不对,我、邵拴贵、邵拴贵女儿邵某丙、董某在我家里重新算账,算账结果是还欠邵拴贵870万元。这笔账是因300万元的一宗款引起,邵某说给过邵拴贵300万元,但邵拴贵不承认,邵某也拿不出证据就自认倒霉,只能重给拴贵300万元,并以4分的利息算了50个月600万元,总共是900万元,因之前拴贵还多拿了30万元,所以总算下来算的870万元。算账前6月份给过他100万元,算账后又给了他770万元。

总之,20127月份和邵拴贵算账时,通过总算账,不仅不欠他钱,反而他多拿了30万元。和邵拴贵结清账后,我让他写个书面性的说明,他写了一个条子,内容是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账面借款,经认真核实,属本人占用或贪占由本人负责,邵拴贵2012731

20081月算账后不久,邵拴贵和我说还有200多万元的条则没有算进去,我说账刚结清没有理他。到了3月份,邵某和我说,邵拴贵和薛某甲取了1500万元,问我究竟欠邵拴贵多少?我说应欠900多万元,算账后邵拴贵说还有200多万元条子没有算进去,这样邵某给薛某甲打了1100万元的条子。直至去年算账,邵拴贵也没有拿出这200多万元的条子。按结算账推算,邵拴贵多拿了600多万元,去年算账时也没有扣除。

20081月结账后,邵拴贵几年间从来没有找我们要算账,直到20127月份临县人逼着邵拴贵要钱,他才又找我们说以前的账算的不对,要重新算账。结完账,邵拴贵写了一个账面结清的字条。当时在场人有孝义人郑某丙和孝义市公安局李某酉可以证实。

3、证人邵某证言

我和邵拴贵是亲叔伯兄弟,他是我哥。

我于2003816日出资2080万元从临县的张某甲手购买临县杜家沟煤矿,没有别人的股。在购买协议上有邵拴贵20%的股份,是因为工商局要注册公司必须要二人以上的股份,而办一切手续都是邵拴贵一人操办的,他就写了他的20%的股,我的80%的股,但出资全是我一人出的。

买下煤矿后,具体经营都是邵拴贵,另外我委托我老三王某甲负责,老三也是隔几天去一趟煤矿,听邵拴贵汇报,并且签字批条。我没让邵拴贵从社会上集资,我让他们体内循环,如果资金紧张,我从孝义这边拿钱给他们。

我于20073月将煤矿卖给薛某甲,说好1亿,实际上拿了7000多万元。邵拴贵知道卖煤矿,都是他给薛某甲移变的手续。

卖掉煤矿后,我就要求邵拴贵回来结帐,可邵拴贵一直推的不回来结账,最后好像是2008年元月结的账,总结之后,欠邵拴贵八、九百万元,当时我没有及时给了邵拴贵钱。过了一段时间,薛某甲和我说,邵拴贵和他要钱开临县人的账,他给邵拴贵支了1500万元,我听了很生气,为他事先没跟我打招呼,并且根本不欠邵拴贵那么多钱。之后问起老三,老三说邵拴贵除结账之外又拿出一些自己打的条子有二百万元吧,后我给薛某甲打了1100万元的条子,剩余400万元我就不打条子。过了两年,薛某甲找我,我实在没办法,就将400万元的条子给他补上。

到了2012年秋季,邵拴贵带着临县的一伙人到我家要钱。拴贵和我说账还没有结清,要重新算账,我就安排董某、我哥王某甲、邵拴贵、邵拴贵的大女儿在王某甲家结的账。结账时我不在场,王某甲和我说,其他账务没有问题,只是2006年邵拴贵从我手里拿了300万元款,以前结账时承认现在不承认了。我找不到条子自认倒霉,连本带息又给了邵拴贵870万元。

煤矿卖掉后,不知道邵拴贵一直还拿杜家沟煤矿的公章在外边高利贷款,不知道他将钱用于何处。

购买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除交了800多万元煤炭资源价款外,先后又投资了2200多万元,这3000多万元都是我从金玺煤业公司支出的。在我经营期间财务支出审批都是由我哥王某甲审批,由于资金紧张邵拴贵在社会上也借贷过款,据我了解借贷的款没有上账,仅2005年的几十万进过煤矿的账,都是由邵拴贵开支后拿单据报账,共报账报了3200多万元,包括利息在内,报账时连本带息都支付了他,我和他的账务都结清了。

4、证人薛某甲证言

大约20073月我将临县杜家沟煤矿买下,花了一个亿。我和邵某、邵拴贵都参与过移交,主要是邵拴贵移交的,移交过一枚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和煤矿的手续。后邵拴贵继续在煤矿上为我工作,帮忙跑些煤矿上的业务,直至2012年四五月我辞退了他。

邵拴贵为邵某贷了的款还不了,债主们逼的拴贵不行,我替他们开了1500万元的债,后顶替了我买煤矿时欠下邵某的钱,由邵某打了1500万元的领条。

邵拴贵给我在社会上贷过款,凡是他给我贷的款,都是我给债主们打条子,还款时将条子收回来,连利息一并还给人家。

在我经营期间,不知道邵拴贵使用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公章在社会上高利贷款的事。

5、证人董某证言

2004年至2008年在孝义市金玺煤焦有限公司利用节假日协助该公司会计武某乙工作过。金玺煤焦有限公司老板邵某经营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由他堂兄邵拴贵负责,邵拴贵和我结算过几次账。第一次:2008年大约1月份,在孝义市金玺煤焦有限公司,我和王某甲、邵拴贵结算的账,结算的结果是: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应欠邵拴贵1650多万元,其中有300多万元的利息,根据邵拴贵口头和我讲他向邵某取过300万元现金,120万元和208万元的两笔承兑,还有他跟孝义金晖煤焦公司结算的欠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100万元煤款,共计728万元。这些都是他口头说的,我没有见过依据,这样算下来杜家沟煤矿实应欠邵拴贵900多万元。算完账我根据邵拴贵提供的报账资料数据和算账结果在电脑上制作了一份表名为杜家沟单据汇总表,我就将这份表和邵拴贵报账回来的所有单据都交给了王某甲(邵某哥哥)。当时我也没有给邵拴贵打过欠据,至于欠邵拴贵的这900多万元款,邵某是如何支付的我就不清楚了。第二次:2008年之后我就不在金玺煤焦有限公司帮忙了,之后谁也没有提及再算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账的事,到了20126月份左右邵拴贵多次找我说: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以前算的账不对,要和我重新算账。我把这个情况和邵某说之后,邵某又安排的让我和王某甲跟邵拴贵重新算账,算账的参与人还有邵拴贵的女儿邵某丙,是在王某甲家里算的账。帐断断续续算了好几天,最终算帐的结果是邵某不欠邵拴贵钱。但在2008年算帐时,邵拴贵承认从邵某手里取过300万元的一笔款,现在不承认了,邵拴贵让邵某拿出证据来,邵某由于时间长找不到条子,这样邵拴贵让我以月息4分利滚利的办法给他计算,由于我不会算,没有给邵拴贵算利息就走了,之后王某甲到底和邵拴贵如何算的账,如何给的他钱,我就不清楚了。

邵拴贵妻子秦某申提供的邵拴贵经手的相关复印资料截止20083月收支情况表不是我给邵拴贵制作提供的。现在账也都结清了,邵拴贵也不欠煤矿192900元了。

我没有和邵拴贵结过煤矿欠他460多万元的这一笔账,也没有结过2006年之前他给煤矿买炸药等事项应付他30多万元的这么一笔账。

邵拴贵说200712月份(也可能是20081月)我和王某甲还有他在金玺煤焦有限公司算账是事实,他妻子提供的那份杜家沟单据表也是我制作的。另外邵拴贵说20073月至10月产生的利息550万元和60多万元的开支共计610多万元是在算过煤矿欠他1650万元之后他又提出手里有开支,我根据他口述列了一份清单,清单列出后王某甲看后不认可,我就没有收他的单据。

表名为杜家沟单据这份表是20081月份我和邵拴贵王某甲在孝义金玺煤业有限公司结账时形成的。表内所记载内容是20061月至20081月期间邵拴贵为杜家沟煤矿开支了的情况,他报回来的单据是17628492.90元。因他有重复报账的单据,经审核减少了1120552元,最后确认他手开支了的数据是16507940.90元,这里面其中包括支付邵拴贵利息3451590元。这就是说截止20081月份算账,杜家沟煤矿应欠邵拴贵款为16507940.90元。

表名为邵拴贵往来情况表,是20127月份在王某甲家里,我和邵拴贵、王某甲、还有邵某丙(邵拴贵女儿)算账后形成的。这次算账是从邵某购买下煤矿后从头到尾算的账。表内所记载的内容除2006314日,邵拴贵从邵某手取走现金300万元和最终算账结果邵拴贵多取了14617634元不承认外,其余都承认。我让邵拴贵在表上签字时他不签。300万元在20081月份算账时他还亲口告我说他和邵某取了300万元。那次算账还承认,这次算帐不承认了。

表名为邵拴贵取款表也是20127月份在王某甲家里,我和邵拴贵、王某甲、还有邵某丙(邵拴贵女儿)算账后形成的。这个表所记载的内容,实际上是邵拴贵往来情况表中的一部分。也就是单独将邵拴贵取现金、取承兑的情况,列出来记了个表,但因邵拴贵不承认2006314取走的300万元,所以在这个表中没有记载那300万元。这个表所记载的内容是20061月至于20127月的情况。

邵拴贵讲去年和他算账时,他又交回341508万元的单据,这个情况属实,去年算帐时给他已经算进去了,详见我前面说的邵拴贵往来情况表的记载。

6、郑某丙的证明材料

2012731日,邵某安排我到孝义市玉泉山办事处,给王某甲去送770万元承兑,去时和李某酉相跟。去后见王某甲和邵拴贵说:现在咱们账也结清了,770万元承兑也给你拿来了,我也得对老板有个交待,所以你就的写一个咱们结清账的字条。当时邵拴贵就写了一个结清账的字条,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

7、李某酉的证明材料

2012731日,邵某的司机郑某丙和我说:他要到孝义市玉泉山办事处给王某甲送770万元承兑去。让我陪他去,这样我就和他相跟一起去了玉泉山办事处。去了后见王某甲和邵拴贵说:现在咱们账也结清了,770万元承兑也给你拿来了,我也得对老板有个交待,所以你就的写一个咱们结清账的字条。当时邵拴贵就写了一个结清账的字条,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

8、邵某丙(被告人邵拴贵之女)证明

2012年七八月份左右,由于我爸屡次与邵某、王某甲结账,但我爸认为最终结果不正确,然后让我帮忙去看看问题出在哪里,我便去王某甲家与他们原金玺公司的会计董某女士看看她的算账方法,看了后才知道董某会计说她用的是简便方法算,于是我对她说咱反正是算账,不怕麻烦,她便开始在电脑里重算,算到将近3000万金额时,她忽然对在场的我爸、王某甲以及我说:算多了王某甲、邵某不让.算少了老邵(邵拴贵)不让,之后她就说不干了,给王某甲、邵某算不了账,让他们另请高某甲,她便离开了。由于债权人每天去我家谈这事,我爸爸特别着急,会计离开后我对我爸爸和王某甲说,你们兄弟(邵拴贵、邵某、王某甲)三人一起坐下来谈谈此事怎么解决,要不债权人天天在邵某、王某甲家门口守着,在我家呆着也不是个事,听到这话后王某甲起身到卫生间不知道给谁通了个电话,出来后对我们说明天先给一部分钱,先让我爸爸暂时安顿好债权人之后再继续算账,我爸爸想了想答应了。我所了解的情况就是这么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拴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原为乡镇企业,企业改制后被告人被免去矿长职务,煤矿公章和采矿手续作了移交,煤矿业主亦已将应付款项超付给被告人,被告人与煤矿之间已无财务纠葛。其隐瞒杜家沟煤矿已改制和本人被免职的事实真相,私刻杜家沟煤矿公章,仍以杜家沟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的身份向社会公众以高息相诱非法集资,侵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辩称的所骗取款项已支付了高利贷本息,原矿主仍欠其债务,有一千余万元的条据未上账,财务也没有出具欠据的理由,经查,原煤矿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言可相互印证,侦查阶段也由审计部门对煤矿的财务账目进行了核查,核查报告与财务人员的证言相吻合,该所谓的一千余万元支出和条据无事实依据,且如此大数额债权,被告人不可能不索要和持有欠据,也与其亲笔书写的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账面借款,经认真核实,属本人占用或贪占由本人负责的事实相悖,被告人该项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亲笔书写的该项字据是在20127月底再次算账后原煤矿业主派人将承兑银行票据送交被告人后被告人出具的,而不是先出具字据后拿到票据,没有被胁迫的情节,可见确系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煤矿生产的借款应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在煤矿整体出让之前以煤矿名义发生三笔借贷业务,合计金额105万元,该三笔借款是被告人在担任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期间高息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行为,所涉总额105万元应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中剔除,辩护人关于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集资诈骗两千余万元,除支付大约一千万元本息外,尚有一千余万元拒不交代去向,仅以归还了贷款本息搪塞,显系无理狡辩。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煤矿生产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拴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追缴赃款人民币1149.3175万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王卫国审判员  冯秀梅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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