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斌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30号
罪犯陈斌。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作出了(2008)晋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少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斌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陈斌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斌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95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教员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记功一次,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记功一次,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嘉奖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付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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