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812号
罪犯郝永生,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了(2007)西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永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郝永生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了(2008)陕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8年7月28日交付陕西省汉中监狱执行,2012年4月28日调入晋中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全荣,监狱民警畅世红、郝福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原武刚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永生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2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23日、2014年3月27日、2013年8月28日、2014年2月26日、2014年7月3日、2015年4月22日获监狱表扬六次;2014年05月29日、2015年3月25日、2015年4月22日获得嘉奖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
本院认为:罪犯郝永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永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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