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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郝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郝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812

罪犯郝永生,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1025日作出了(2007)西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永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郝永生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66日作出了(2008)陕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8728日交付陕西省汉中监狱执行,2012428日调入晋中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3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24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58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全荣,监狱民警畅世红、郝福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原武刚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永生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2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123日、2014327日、2013828日、2014226日、201473日、2015422日获监狱表扬六次;20140529日、2015325日、2015422日获得嘉奖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

本院认为:罪犯郝永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永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325日起至202712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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