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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席某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席某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2210

罪犯席彩红,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1119日作出了(2011)侯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彩红犯集资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1万元。本院于20131231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12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席彩红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改造方面,作为车间烫台组长,能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做好自己的工序,认真钻研扣烫技术,能够按照工艺标准,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经审理查明:罪犯席彩红的刑期从2011525日起至2022524日止。该犯自201312月减刑后,于20141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430日、731日、121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415日、615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713日获嘉奖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席彩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席彩红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525日起至202172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康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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