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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郑某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郑某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晋07刑更5

罪犯郑金花,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516日作出了(2006)临刑二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所骗赃款5257238元,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89日以(2007)晋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0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520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山西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郭桂旺、王锦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金花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郑金花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中由于该犯年满72周岁,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金花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35月减刑后,于201311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731日、11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10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1015日获监狱嘉奖二次。

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郑金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金花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1022日起至20283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康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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