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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集资诈骗罪案例

 [日期:2017-03-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张某集资诈骗罪案例

 张某集资诈骗罪案例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晋08刑终125

原公诉机关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二峰,男,19781024日出生于垣曲县,汉族,初中文化,垣曲县邮政局临时工,住垣曲县华峰乡。20146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14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

 

被害人苏某某,女,19773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

被害人车某某,女,19606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垣曲县。

被害人陈某某,女,1954223日出生,汉族,垣曲县蒲掌联学区退休教师,现住垣曲县。

被害人李某某,男,1949620日出生,汉族,垣曲县供销合作社职工,现住垣曲县。

被害人李某,女,1988530日出生,汉族,西城卫生站临时工,住垣曲县。

被害人赵某某,女,195810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

被害人石某某,男,19623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

被害人石某某A,男,1985115日出生,汉族,山西煤层气天然气公司临时工,住垣曲县。

垣曲县人民法院审理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二峰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5)垣刑重字第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二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10月至20121月,被告人张二峰在垣曲县邮政局干临时工。自20117月起,被告人张二峰经被害人陈某某介绍与石某某B认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人张二峰对陈某某和石某某B谎称,其单位内部有存款任务,利息很高,一万元每月有一千元的利息。石某某B与陈某某在有所怀疑的情况下,每人拿了5000元共计1万元给了张二峰,后三人一起到垣曲县邮政储蓄所将钱存入张二峰卡中,张二峰为取得二人信任,把卡交给了陈某某,并将卡号密码也告诉了陈某某。到月底,张二峰支付了石某某B、陈某某各500元的利息,陈某某拿卡到银行查询,1万元存款仍在卡里,石某某B、陈某某就相信了张二峰。陈某某便开始不断地把钱存到了张二峰处。石某某B也看到利息很高,又为了帮助张二峰完成存款任务,便将该信息告诉其亲戚、朋友。后石某某B亲戚及朋友石某某、李某某、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19人找张二峰核实过此事后,便开始将钱交给石某某B,由石某某B将存款按照张二峰要求存入张二峰、赵某某A及石某某B的账户内供张二峰完成任务。被害人苏某某、李某、石某某C、石某某E、石某某D、赵某某B6人未见过张二峰本人,也未向张二峰核实其单位(邮政储蓄)高息存款的事,便将钱交给石某某B,由石某某B给付其利息。2013410日,因资金链断裂,被告人张二峰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致使骗局败露,张二峰逃匿。

至案发时,下列25名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

1、陈某某于201193日至201212月份共向张二峰与石某某B处存款55.5万元,抽回资金40万元,剩余存款15.5万元,这期间的利息一直由张二峰通过石某某B转交给陈某某,具体支付多少利息无账目计载,其中有利息转本金现象;陈某某又于2013123月分别存款9万元、16万元、12万元,共计37万元,20134月抽回资金10万元,现共计本金42.5万元,从201212月至20134月由石某某B计算支付其利息15.39万元。案发前,张二峰的父亲通过张二峰的银行卡给陈某某转账2万元,现陈某某实际损失为25.11万元。

2、杨某某于201111月向张二峰处存款1.5万元,张二峰当面扣除一年利息6000元,剩余9000元于一年到期后抽回。后又于2012725日存入5万元,20121126日存入10万元,2013126日存入2万元,2013226日存入2万元,月利率均为7%,由石某某B支付利息至20134月。201335日杨某某又存入3万元,此笔存款未得利息。案发前,石某某B与杨某某核对账目,杨某某共计存款22万元,得利息7.95万元,石某某B退还杨某某2万元,杨某某自述现实际损失为12万元。

3、李某某于20121月、4月、7月、11月、20131月向张二峰处各存入1万元,共计存款5万元。事发后,石某某B核算支付其利息至20134月共计4.69万元,现李某某实际损失为3100元。

4、车某某(李某某A之妻)分别于20121025日、1228日向张二峰处各存入10万元,石某某B均是当面各扣除2万元利息给付车某某,后又于20131月、2月各支付车某某利息分别为1万元、2万元。案发前,石某某B与车某某核对账目,车某某共计存款20万元,得利息7万元,张二峰父亲退还2万元,实际损失为11万元。

5、李某于201255日向石某某B处存款2000元,石某某B当场扣除200元利息给李某,随后李某陆续存款1.7万元,2013年元月李某抽回资金2万元,在这期间石某某B支付利息8400万元。20132月李某贷款5万元,向朋友借款2万元,共计7万元交给石某某B,石某某B支付利息5600元。案发前,李某共计存款总额为9万元,抽回资金2万元,石某某B支付利息总额为1.4万元,张二峰父亲退还6000元,现李某实际损失为5万元。

6、王某某分别于20121027日将2万元现金交给石某某B存入张二峰指定的银行卡中,于201211月份又存入3万元,于201212月份拿其父亲的2万元又存入石某某B处,后石某某B按月利率7%向王某某每月支付利息,截至20134月与石某某B核对账目,王某某共计存款7万元,得利息2.66万元,现实际损失为4.34万元。

7、石某某E分别于20129月向石某某B处存款2万元,截至20133月得利息8400元;20134月向石某某B处存款3万元,共计存款总额5万元,案发前,经石某某B核算账目,石某某B支付利息8400元,石某某E实际损失4.16万元,后由石某某F(系石某某B弟弟)陆续将剩余存款全部归还。

8、石某某D在石某某B处存款2万元,经石某某B核算支付利息1.68万元,现实际损失为3200元。

9、赵某某分别于20128月、9月、10月,各5000元交给石某某B存入张二峰指定银行卡,共计1.5万元。20131月将大女儿订婚款4.5万元存入张二峰处,2月又将小女儿订婚款4万元也存入张二峰处,存款总额共计10万元,期间石某某B支付利息9000元,案发前,石某某B曾退还赵某某4万元,后石某某B的父亲又退给赵某某2万元,现实际损失为3.1万元。

10、石某某分别于20122月、20133月向高某某借款6万元和4万元,于201294日、20131217日向石某某G借款2万元和1万元,于2012622日向垣曲县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元,共计16万元交给石某某B存入张二峰指定银行卡,期间所得利息均由石某某B折成本金存入张二峰银行卡中,自案发前石某某的本金及利息均未支取,现石某某实际损失为16万元。

11、石某某F20119月将4500元转给石某某B存入张二峰卡中,后又贷款5万元与工资1.5万元一并交给石某某B存入张二峰处,经石某某B核算,石某某F共计存款7万元,201212月抽回资金7万元购车,期间所得利息全部又存入张二峰卡中从未支取过,现无实际损失。

12、赵某某C20124月带2万元现金从东镇到垣曲交给张二峰存入其账户,后回到东镇后又陆续给石某某B转账两次,共计存款总额9万元,经石某某B核算支付其利息6.46万元,案发前,石某某B退还6万元,现赵某某C无实际损失。

13、文某某于2011年元月交给张二峰、石某某B5万元存入张二峰邮政卡中,约定月利率9%20124月交给张二峰、石某某B1万元,月利率7%20126月交给石某某B10万元,月利率8%20129月、11月,文某某交给石某某B3万元存入张二峰指定的邮政卡中,月利率10%20131月又存入石某某B22万元,月利率11%20133月文某某又交给石某某B5万元存入张二峰处,文某某共计存款49万元。20133月李某B(文某某丈夫)向张二峰处存款6万元,因此,文某某及其李某B共计在张二峰处存款55万元。案发前,经石某某B核算,存款期间共支付利息29.45万元,张二峰的父亲将张二峰在垣曲县鑫慧家园首付15.5万元的一户住宅抵顶给文某某,户名变更为李某B(文某某的丈夫)。之后,张二峰的父亲通过李某某归还文某某2万元,现文某某、李某B实际损失为8.05万元。

14、马某某(都某某的丈夫)于20126月向张二峰、石某某B处存款10万元,于201210月份又存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均为7%20133月份又存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8%201448日向石某某B处存款6万元,共计存款总额20万元,经与石某某B核算共得利息10.28万元。案发前,张二峰的父亲通过李某某退还马某某4万元,现实际损失为5.72万元。

15、苏某某于2012122日将5万元转账到石某某B的银行卡中,约定月利率为7%201315日石某某B支付利息3500元转账到苏某某银行卡中;201316日苏某某又向石某某B转账6万元,25日石某某B7700元利息由李某B转交给苏某某;2013127日苏某某向朋友借款10万元,又通过转账汇入石某某B的银行卡中,约定月利率8%35日、48日石某某B将两次1.57万元利息均由李某B转交给苏某某,现苏某某共计存款21万元,石某某B支付利息4.26万元,实际损失为16.74万元。

16、李某某B20111226日存款1万元,201243日存款2万元,存款总额3万元。经石某某B核算支付利息3.04万元,现无实际损失。

17、王某某A20129月交给石某某B1万元存入张二峰银行卡中,期间石某某B支付利息4200元,案发前,石某某B退还1万元,现无实际损失。

18、靳某某于20129月向张二峰处存款1万元,期间得利息3500元,案发前,石某某B退还1万元,现无实际损失。

19、石某某C交给石某某B1万元存款,期间石某某B支付利息2500元,案发前,石某某B退还1万元,现无实际损失。

20、石某某H向张二峰处存款1万元,期间得利息3000元,案发前,石某某B退还1万元,现无实际损失。

21、赵某某B20129月向石某某B处存款2万元,后因移民搬迁交房款抽回资金2万元,经石某某B核算,赵某某B存款期间得利息6000元,现无实际损失。

22、石某某A201112月交给石某某B1万元存入张二峰指定银行卡中,20121月、4月、5月各存入1万元、2万元、3万元,20133月存入3万元,共计存款总额10万元,期间有利息转本金现象,但利息并未实际取得,后因买房将10万元抽回,现无实际损失。

23、张某于201266日交给石某某B5万元存入张二峰指定银行卡中,约定月利率为9%2012116日又存入张二峰处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0%,共计存款6万元,经石某某B核算支付利息5万元,现张某实际损失1万元。

24、石某某I向张二峰处存款3万元,抽回资金1万元,期间得利息8400元,现实际损失1.16万元。

25、李某某C20121月、4月、7月、20134月分别通过李某某存入石某某B3万元、5万元、6万元、9万元,共计存款总额23万元,经与石某某B核算,支付利息11.25万元,案发前,张二峰的父亲通过李某某退还李某某C4.32万元,现实际损失为7.43万元。

以上25名被害人截止案发前实际损失共计117.28万元。

另查明,赵某某A也曾往张二峰处存款,因存的钱比较多,赵某某A怕存款不安全,便要求以自己的名字办张银行卡,经张二峰同意后,赵某某A便自己办了一张银行卡,把卡号给了张二峰,但没有告诉张二峰密码,随后赵某某A便把自己的钱存入了该卡。后石某某B也将部分被害人的存款存入过该卡,也从该卡中取出过部分资金支付利息。2013327日,因张二峰不按时支付被害人利息,赵某某A对存款一事产生怀疑,便将此卡中剩余的117万元全部取走,赵某某A无实际损失。后因事情败露,张二峰逃匿,20136月赵某某A曾退回16万元交给石某某B,石某某B将该款退还被害人王某某A1万元,石某某C1万元,靳某某1万元,石某某H1万元,杨某某2万元,赵某某D4万元,赵某某C6万元。2013912日,垣曲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二峰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张二峰逃匿。2014612日被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证人证言

1、证人石某某B出庭作证,主要内容:(1)陈某某介绍张二峰和我认识后,没几天他说他单位内部有存款,开始我不相信,陈某某自己拿了5000元,我借了我弟弟石某某F5000元,我和陈某某给张二峰打电话,我们一起存到张二峰卡里10000元。到月底时,陈某某说要查卡,我们查了后钱还在,我和陈某某就相信了。后来就陆续往张二峰处存款。因为时间长了,而且人也较多,我自己有记的账,已经交到公安机关了。陈某某一共打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后来还欠她25.11万元。我和张二峰收的存款及支付利息都没有出具任何收据。(2)苏某某这一起。李某B是我哥,我哥给苏某某说的存款的事情,我们就一直打电话联系,苏某某开始存款都打到我卡上了,我给张二峰说了,苏某某存了21万元左右,现在还欠她16万多。(3)张某这一起。我和张二峰去给张某说的,张某也问张二峰情况,张二峰说后张某决定存钱,往我和张二峰的卡里都存,我有记的账。(4)车某某(系李某某A妻子)这一起是张某存钱后,车某某知道存款的事了,我伯伯李某某A不相信,我让他问了张二峰,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说的,后来李某某A把钱打到张二峰卡里。现在还欠车某某11万元。(5)杨某某这一起。杨某某听说后决定存款,我和张二峰去她家把钱取出来,她共存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存到谁卡里记不清了。现在还欠她12万元。(6)王某某这一起,我和张二峰去说后,她贷的钱,共存了两次,有67万,现在还欠她4万多。(7)文某某这一起,文某某听李某某说的,文某某也给我打来电话,我和张二峰过去给她说后,文某某开始存款,她一共存了50多万,现在还欠她89万元。(8)李某某这一起是我们跑亲戚时给他说的,他给他小姨子李某某C打电话,李某某C来了后存了钱,现在还欠李某某C和李某某7万多。(9)李某这一起,李某某和李某说后,李某因没钱,就10002000的存,后来也有贷的钱,共存了7万多,现在还欠他5万元。(10)赵某某C,是我妈说的,他是我舅舅,在东镇住,我舅舅来垣曲后在车站把钱给了我和张二峰,第一次给了2万,后来是转账,总共存了9万,现在还差他1万元钱。(11)赵某某D是我姨,因嫂子他爸李某某B存钱了,赵某某D开始存了5000,后来把女儿订婚的钱也存了,现在还差她3.1万元。(12)石某某F是我弟弟,在河北当兵,开始我借了他5000元,后来他贷了5万元,陆续打钱后共存款7万元,后来他买车我把钱全给了,现在不欠他钱。这张二峰也清楚。(13)石某某E是石某某F同学,他打电话问后,借了点钱,存到我们跟前,共存了34万,他在外地打工,把钱打到我卡上,也有存到张二峰卡上的,后来把钱全给他了。我以上说的有些记不太清楚,以我记的账为准。(14)靳某某是我们租房的隔壁邻居,知道后,存了10000元钱,现在已经不欠她钱了。存钱时张二峰知道。(15)石某某C是靳某某的公公,靳某某说后,石某某C存了10000元,后来把钱还了,现在不欠他钱。石某某C存钱我告诉过张二峰。(16)王某某A是我村的,我们经常在一起玩,靳某某给王某某A说后,王某某A先后存了20000元,现在还了,不欠他钱。(17)石某某H又名石**,是靳某某的小叔子,他在外面打工,回来时听说有存款,过来问了张二峰,存了10000元。这张二峰清楚,后来我向赵某某A要钱后把他的钱还了,现在不欠他钱。(18)石某某D是我的同学,有一次去我家,问我桌子上的钱是怎么回事,我告诉了她张二峰单位存款的事情,后来石某某D也存了2万元钱,我打了个欠条,她拿了16800元的利息,现在还欠她3200元钱。(19)石某某I是我表姐,她去我家玩时知道有存款任务,她借了3万元存到我这里,中间取了1万,可能得了些利息,现在还差1.1万多元。张二峰还用石某某I的名义办了一张卡。(20)李某某B是我嫂子她爸,他听说后存到张二峰卡里3万元钱,后来给了他利息后,不欠他钱。(21)赵某某B知道后也想存钱,存了20000元,后来把钱取走了,这张二峰也清楚。(22)石某某是我爸,我和张二峰认识没多长时间,听说张二峰有存款任务,利息很高,我爸也存了点,有时存到我卡上,有时存到张二峰上,共存了16万元,我爸没得利息,现在还欠我爸16万元。(23)石某某A是我哥,他知道存款利息高后,把他们结婚的钱拿出来存,又贷了点,共存了10万元,后来我哥要买房子,把钱全给他了。(24)都某某是马某某妻子,是我堂姐,听说后存了点钱,共存了多少钱记不清了,现在可能还差7万多元,我记不清了。(25)李某某C是李某某的小姨子,存钱后现在还欠他7万多元。

出事后,我们陆续从赵某某A处要了16万元退还王某某A1万元,石某某C1万元,靳某某1万元,石某某H1万元,杨某某2万元,赵某某4万元,赵某某C6万元。

2、证人赵某某A出庭作证,主要内容:2011年我准备出差,石某某B说张二峰有存款任务,利息很高,一万元一个月利息1000元,我就给了石某某B3万元,我回来后石某某B给了我3000元利息,说钱已经存了。后来石某某B一直说银行有存款任务,让我拉拢存款,我问保险吗,然后我和张二峰见面谈了谈,张二峰说是邮政储蓄单位内部任务,内部存款利息很高。我问钱怎么存,张二峰说钱存到他自己卡上,当时我和石某某B、陈某某都在场,当时石某某B说他兄弟都存钱了,每月可以查钱,钱在张二峰卡上。后来张二峰每月都有存款任务,我都给他弄点存款,到最后我的钱多了,我有点害怕,我给张二峰说我心里没底,能不能以我的名义办张卡。张二峰说不行,说和领导商量。后来我又说,张二峰说可以,然后卡由张二峰保管,密码由我掌握。张二峰往我卡上转了60万元,这里面也有以前我存的钱。后来每次我给张二峰完任务,我拿着现金,我和张二峰一起,有时也和石某某B、陈某某一起到邮政把钱存到卡上,张二峰说这卡被单位监控,不能往出取。后来别人的钱也往卡上存,中间张二峰说自己身份证丢了,让从我的卡上取点钱付别人利息,我们一起分两次取了40多万元近50万元,后来张二峰将卡交给了我。最后一次张二峰说他在工商银行也有存款任务,我们一起又取了30万元现金存到工商张二峰的卡上,后来到2012年年底张二峰又让我往他账号打了3万元,扣除3000元利息,我从工商卡上转账了27000元。过了年张二峰一直让我从邮政卡上取钱付别人利息,我怕我卡上本金都不够,张二峰说他卡上有500万元现在提不出来,我要查看,他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让查,我还找到张二峰他爸查,他还不让查,后来张二峰就跑了,我查了我卡上只有117万元,我说这钱都不够我的本金,我就全部取出来了。我存的钱有借的贷的,我共存款136万元。117万元钱取出来后我还给我大姐赵某某E10万元,二姐赵某某F20万元,我丈人石某某J10万元,我朋友梁灰灰30万元,我表姐张某某20万元,赵某某G8万元,还有一些小额的钱我记不清了,我自己也有一些钱。

第二组证据:受案字[2013]000026000028000029号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于受理。

第三组证据: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苏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拟证实苏某某并没有见过张二峰,是通过石某某B哥哥李某B介绍,与石某某B通电话得知存款有高利息的消息,并把钱通过汇款的方式存到石某某B邮政卡上的事实。

2、被害人张某的询问笔录,拟证实石某某B给张某介绍说张二峰单位有存款任务,利息高,张某把钱给石某某B的事实。同时说明该事实从张二峰到张某有个宣传的过程。

3、被害人车某某(系李某某A妻子)的询问笔录,拟证实张二峰和石某某B一起给车某某介绍张二峰单位有存款任务,利息很高,后来车某某将钱给了石某某B的事实。

4、被害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实张二峰和石某某B一起给杨某某介绍张二峰单位有存款任务,利息很高,杨某某将钱给了石某某B的事实。

5、被害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实王某某是经石某某B介绍说张二峰单位有高额的存款任务,并向张二峰核实后,将钱交给石某某B的事实,证实该消息是张二峰放任石某某B传播造成的。

6、被害人文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实文某某通过其公公李某某得知张二峰单位内部有高息存款,并找张二峰亲自确认后将钱存入张二峰处的事实。事发后,张二峰的父亲将张二峰的单元楼已首付15.5万元变更户名文某某丈夫李某B名下。张二峰他爸给了我2万元钱。后来,张二峰的父亲还从银行贷款10万元钱还了李某某一家,李某某分给文某某2万元,马某某4万元,李某某C4万元。

7、被害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实张二峰告诉李某某其单位内部有高息存款,后多次向张二峰确认,并将钱存入张二峰处的事实。事发后,张二峰家属给了李某某10万元,李某某分给马某某4万元,文某某2万元,李某某C4万元。

8、被害人李某的询问笔录,拟证实李某通过石某某B及李某某A得知张二峰单位高息存款的情况,然后存钱的事实。

9、被害人陈某某的自述材料,拟证实陈某某通过石某某B得知张二峰单位有高利息存款,并和石某某B一起在张二峰处存钱证实确有高息后,陆续存款的事实。

10、被害人赵某某C的自述材料,拟证实其是通过石某某B母亲得知张二峰单位有存款,并通过张二峰核实该消息后,在张二峰处存款的事实。

11、被害人赵某某D的自述材料,证实其在石某某B家得知张二峰单位有存款的任务,然后存钱的事实。

12、被害人石某某F的自述材料,拟证实石某某B向石某某F借款5000元存到张二峰处获得高额利息后,告知石某某F获息情况,在张二峰与石某某B结婚后,石某某F再次将钱存入张二峰处的事实。

13、被害人石某某E的自述材料,证实其通过石某某F得知张二峰单位有高息存款任务,然后存款的事实。

14、被害人靳某某证明材料,拟证实其通过张二峰知道其单位存款有任务并且存款的事实。

15、被害人石某某C自述材料,拟证实石某某C通过其儿子和儿媳知道张二峰单位存款一事,并存钱的事实。

16、被害人王某某A的自述材料,拟证实其通过靳某某和石某某D得知张二峰单位有高息存款任务,并且存钱的事实。

17、被害人石某某H(又名**)的自述材料,拟证实石某某H通过李某B得知张二峰单位高利息存钱的事,并通过张二峰确认后,将钱存到张二峰处的事实。

18、被害人石某某D的自述材料,拟证实石某某D通过石某某B得知张二峰单位存款任务,后来存钱的事实。

19、被害人石某某I的自述材料,拟证实石某某I通过石某某B得知张二峰单位内部存款任务后,并且存钱的事实。中间张二峰还曾用石某某I的身份证办过一张银行卡,但一直未给石某某I

20、被害人李某某B的自述材料,拟证实李某某B通过其女儿李丽(石某某B嫂子)得知张二峰单位内部存款并向张二峰、石某某B核实后存钱的事实。

21、被害人赵某某B的自述材料,拟证实赵某某B通过石某某B得知张二峰单位内部存款的事,并将钱存进去,但事后已将钱全部取走的事实。

22、被害人石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实其通过石某某B得知张二峰单位有高息存款任务,并经过张二峰确认,后存款共16万元的事实。

23、被害人石某某A的询问笔录,拟证实石某某A通过石某某B得知张二峰单位有存款任务,并经张二峰确认,后存款的事实。

24、被害人马某某的证明材料,拟证明马某某存现金20万元,支付利息102800元,后来还了4万元,欠本金57200元。

25、被害人李某某C的证明材料,拟证实李某某C23万元,支付利息112500元,后来还了43200元,欠74300元。

第四组证据:石某某存到张二峰处钱的来源

1、证人姚某某(石某某G的妻子)的询问笔录、借条两张,拟证实石某某分别于201294日、20131217日向石某某G共借款3万元的事实。

2、证人高某某的询问笔录、高某某尾号为7690银行卡账户交易单,拟证实石某某通过高某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高某某在一审当庭称其在邮政取款4.4万元与交易明细2012116日转账4.4万元可以印证。

3、石某某投资股登记、石某某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拟证实石某某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的事实。

以上三份证据,拟证实石某某存到张二峰处的钱13万元是借款所得,3万元是贷款所得。

第五组证据:其他相关书证

1、垣曲县公安局查询存款通知书;

2、张二峰尾号5165卡的账号余额;石某某B提供的张二峰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张二峰尾号为6854卡的交易明细;张二峰尾号为7881卡的交易明细;张二峰尾号为949946536901卡的交易明细。拟证实户名为张二峰的账户交易情况。

3、赵某某A尾号为6021的账户交易明细,拟证实户名为赵某某A的账户的交易情况。

4、石某某B尾号3938891255243445的账户交易明细,拟证实户名为石某某B的账户交易情况。

5、转账小票8张,拟证实石某某B给张二峰的账户转账的情况。

6、受害人名单及金额明细,拟证实石某某B记录的受害人存款、付息情况。

7、垣曲县邮政局证明材料,拟证明张二峰系该单位临时工,邮政局没有对张二峰下过任何存款任务。

8、张二峰户籍证明,拟证实被告人张二峰出生于19781024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刘某某、杜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拟证实张二峰于2014612日在北京朝阳区被抓获。

被告人的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有:

证据1、存款付息一览表,拟证实事发后证人石某某B与张二峰父亲核对本案各受害人存款付息情况。

证据2、收条二张,拟证实2013515日、525日被告人父亲张陈法偿还李某某10万元,李某某C3200元的事实。

证据3、被害人赵某某D的自述材料,拟证实被告人家属又对赵某某D本金进行了偿还,现剩3.1万元未还。

证据4、被害人王某某A的自述材料,拟证实被告人家属已偿还了王某某A全部本金。

证据5、被害人石某某C证明材料、石某某H所出具的收条一张,拟证实被告人家属已经偿还了石某某C、靳某某、石某某H1万元,现三名被害人本金已全部还清。

证据6、被害人石某某E的自述材料,拟证实被告人家属已经偿还了石某某E全部本金。

证据7、被害人赵某某C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家属积极对其赔偿,其现剩1万元本金未还。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量刑部分出示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某、文某某证明材料、证人石某某B证言,拟证实案发后,张二峰家属将张二峰15.5万元的房子抵顶给了文某某,又赔偿文某某2万元现金,共计赔偿17.5万元。

2、马某某的证明材料,拟证实案发后归还其4万元。

3、李某某C的证明材料,拟证实案发后归还其43200元。

对于以上公诉方出示的定罪和量刑证据,除第四组证据中,证据1姚某某询问笔录及石某某给石某某G所出具的1万元借条,落款时间为20131217日,而被告人张二峰于20134月份就已逃匿,因此,石某某不可能再将该1万元存于张二峰处,对该证据以及石某某、石某某B证明该事实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均为被害人出具,除证据5中石卫平的陈述及证据7赵某某C的陈述未签名外,其余证据均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经质证,公诉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公诉机关对此组证据,认为被告人家属所归还的赵某某、王某某A、石某某C、靳某某、石某某H的存款为案发后所还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证人石某某B的证言结合全案分析,可以看出石某某B在案发前与张二峰的父亲核对账目时,即石某某B当庭陈述20136月赵某某A就陆续交给石某某B16万元存款用于归还被害人,其中包括赵某某的4万元,赵某某C6万元,王某某A、石某某C、靳某某、石某某H1万元,杨某某2万元。因此,该还款应认定为案发前所归还,不应计算在张二峰的犯罪数额中。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二峰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大量他人资金,将非法集资的116.28万元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拒不退还集资款,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二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二峰退赔被害人陈某某25.11万元,杨某某12万元,李某某3100元,车某某(系李某某A妻子)11万元,李某5万元,王某某4.34万元,石某某D3200元,赵某某D3.1万元,石某某15万元,文某某8.05万元,马某某5.72万元,苏某某16.74万元,张某1万元,石某某I1.16万元,李某某C7.43万元。

被告人张二峰上诉称,其涉案数额应是与其有关的十四位被害人的损失总额,原判量刑过重,石某某B、赵某某A应为共犯。其辩护人亦提出同样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与一审判决所列一致,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二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大量他人资金,将非法集资的116.28万元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拒不退还集资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张二峰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张二峰的涉案数额应是与张二峰有关的十四位被害人的损失总额,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基于上诉人张二峰与石某某B之间系同居关系,被害人苏某某、李某、石某某C、石某某E、石某某D、赵某某B11人将现金直接交于石某某B、石小金,张二峰应对石某某B收取该11人款项的行为负责,故对该11人的实际损失上诉人张二峰应承担责任;关于上诉人张二峰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中有利息转本金的情况,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二峰及其辩护人所提石某某B、赵某某A应为共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处理。故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二峰的犯罪情节、手段、后果,所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其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仇春娟审判员  崔运太审判员  孙雷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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