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蒲某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蒲某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晋09刑更314号
罪犯蒲建明,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五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建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蒲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蒲建明共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罚金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蒲建明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海军审判员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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