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集资诈骗二审改判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晋刑终33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见强,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山西财晋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寿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山西财晋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山西省寿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蔡建杰,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山西财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抓获,2015年4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汪文娟,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静宁县,汉族,大专文化,山西财晋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甘肃省静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彩霞,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汉族,大专文化,山西财晋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山西省高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建杰、郭见强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汪文娟、王彩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并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见强、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3月,被告人蔡建杰伙同被告人郭见强从山西财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艺博(刑拘在逃)处接手财晋公司,分别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虚构投资山西临汾健民制药厂、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项目能获得高额利息的事实,雇佣被告人杨某某、汪文娟、王彩霞等业务员以发传单、口头介绍等方式对外宣传,同客户签订虚假的《资产管理合同》,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签订合同536份,投资人185人,合同金额3171.5万元(其中新进资金金额1974.5万元,续签金额1197万元),已返还投资者本金234笔共1061.5万元。截止2015年5月12日,共有115名受害人报案,合同金额1428万元,实际损失1356.2927万元。
被告人蔡建杰将融资款分别用于偿还本息、支付业务员工资提成、偿还个人债务等。经鉴定,支付利息185.2982万元,借给孙某某94万元,西安商铺投资82万元,员工工资及提成62.4808万元(不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工资支出金额),办公场地租金及物业费56.0852万元,张萌萌卡消费71697.21元,蔡建杰购买奔驰车支出43.8万元,偿还董某甲38.5万元,总计569.333921万元。
2013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财晋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发传单、签订合同。2014年3月担任公司业务经理,负责接待客户,管理公司业务员。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介绍群众向财晋公司投资,合同金额1401.5万元。其中,报案的43名群众向财晋公司投资,合同金额623.5万元,未还金额586.39万元。2014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某领取提成款7.73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汪文娟担任财晋公司业务员,负责发传单、签订合同。期间,被告人汪文娟介绍群众向财晋公司投资,合同金额452万元。其中,报案的8名群众向财晋公司投资,合同金额269万元,未还金额258.5226万元。2014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汪文娟领取提成39800.5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文娟的家属代被告人向侦查机关退出提成款40700元。
2014年2月至6月,被告人王彩霞在财晋公司实习,7月担任财晋公司业务员。期间,被告人王彩霞介绍群众向财晋公司投资,合同金额208万元。其中,报案的8名群众向财晋公司投资,合同金额153万元,未还金额148.762万元。2014年3月至12月领取提成2324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彩霞的家属代被告人向侦查机关退出提成款24000元。被告人王彩霞所介绍的投资群众郭秋明、方克勤、赵景明,对被告人王彩霞予以谅解。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财晋公司的办公用品(桌椅板凳、保险柜、电脑、电器等),汽车(晋80J27)白色桑塔纳一辆。扣押业务员提成款王彩霞24000元、汪文娟40700元、王某甲25800元、罗红艳13000元、杨盛8300元、张宏斌5000元、王亚茹3500元、贾某某3100元及王某乙退的部分租房押金39148元,共162548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
1、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2013年10月左右在玉门河公园被财晋公司的业务员拉住,给了一份宣传材料,内容大概是说投资1-19万元每个月的利息给13%,投资20万元以上的给多少利息等,后来按照资料上的地址找到公司,杨某某接待的,她说公司现在做活动,比银行利息高而且安全,公司有工商手续,投资项目是移动电缆,因为自己想投资挣点利息,就于2013年10月底投资了1万元,期限3个月,到期本利全部取出来了。大约2014年10月,朋友史振军接到杨某某的电话,说公司又搞活动了,有了新项目,是在河南洛阳德仕嘉房地产公司,这个公司刚在北京开发完一套小区,现在准备在洛阳开发一批楼盘,项目好,有保障,让我们投资。于是我在2014年10月22日、24日分别投资4万元和3万元。和杨某某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杨某某带我到二楼财务室交钱,并在合同上签字,期限3个月,利息14%。合同的内容大概是我是委托方,财晋公司是受托方,资产运营方是洛阳德仕嘉房地产公司,还签订承诺函,财晋公司在资产托管期限到期后,如不能归还,财晋公司负责全部补齐归还,还有一份投资收益分配计划书,上面标明每个月的利息,客户领了利息就在这张表上签字,还有一份收据,上面写到我实际投资的金额和利息期限等,有我、财晋公司和资产运营方的签字盖章。本人实际损失67060元。财晋公司老板叫蔡建杰,河南人,公司悬挂营业执照,有个副总姓郭,叫什么不清楚。10天前蔡建杰在公司给我们讲过一次课,说是开座谈会,他如何有实力,投资他这没有问题,安抚大家不用着急,耐心等待,上课时杨某某也在场。
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在华宇购物广场看到杨某某在发传单做宣传,问我有没有兴趣做理财,说项目好,利率高,合作方都是国有企业,安全可靠,并给了我宣传页,上面有公司地址及杨某某电话。后来我觉得项目不错,就找到公司,是杨某某接待的我,给我看的项目方是临汾健民制药厂的资料,说该企业是个好企业,由于在银行贷不出款,所以需要融资,财晋公司和制药厂已经签订了合同。后来我签订了第一份合同40万元,是杨某某和蔡义诺带我去漪汾街建行给帐户为张萌萌的民生卡转帐;后来杨某某又鼓动我签订了第二次合同,55万元,这次和上次一样也是转到张萌萌的卡上。张萌萌是蔡建杰的儿媳妇,主管财务,每次见到我就说公司得过且过正规,是做实体的,给我介绍过健民制药厂和洛阳伊瑞房公司的项目,鼓动我投资;有个郭见强的人自称总经理,是蔡建杰的姨表兄;蔡义诺负责行政和财务,我经常去财晋公司查看公司的运转情况,蔡义诺接待我时,经常跟我说公司的投资很赌钱,也给我介绍过健民制药厂和洛阳伊瑞房公司的项目让我加大投资;蔡建杰的二儿子也在财务室,张萌萌的弟弟也在财务室。签订合同后,我想多了解一些公司的情况,因为我是大客户,每次都是郭见强接待我,他每次都说你放心吧,公司运转正常,让我有钱的话继续投资,有熟人的话介绍过来。后来像类似的担保公司有倒闭的,财晋公司多次组织我们客户到公司给我们开座谈会,一般是蔡建杰给我们讲话,说公司现在运行的很好,让大家放心。隔一段时间或节日公司会给我们送些小礼物,如米面油等。并且组织大家出去旅游、考察。一般是蔡建杰和郭见强带领着几个业务员和一些客户出去,我跟着也去了三四次,洛阳、西安等。去洛阳是孙某某接待的我们,他介绍了公司规模,说没有风险;去西安是蔡彦章接待的,没有介绍项目。蔡彦章是蔡建杰的表哥,现住西安,据蔡建杰、郭见强及其本人称是西部扶贫开发办主任,2014年10月在财晋公司见到他时,他说给公司介绍了好项目,是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没有风险,鼓励大家积极投资。除去给我的利息,实际损失852150元。
3、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在漪汾苑小区认识了汪文娟,给了我宣传单,说利息比银行高,后来我到财晋公司,汪文娟接待的我,说公司有营业执照,投资受法律保护,所投资的项目是洛阳一个房地产项目,让我放心投资,于是我签订了70万元的投资合同。期间,财晋公司多次组织我们客户开座谈会,每次开会老总蔡建杰和他的儿子蔡义诺及儿媳张萌萌都参加,客户差不多有30多个,会上向我们宣传财晋公司有实力,项目可靠,让大家放心投资。其中有一次开会,总经理蔡建杰、副总郭见强、业务经理杨某某及一个自称是陕西省西安市开发办办公室主任蔡彦章也参加了会议,蔡建杰、郭见强、杨某某给我们讲一些投资理财的事,之后蔡建杰介绍蔡彦章是西安市开发办主任,也是财晋公司的股东,还说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就是蔡彦章联系的,蔡彦章也在会上说,公司运营良好,准备投资3000万元,劝大家抓住机会,放心投资,于是我又投资了10万元,交钱是通过刷POS机交的,一共损失773000元。
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份,在华宇购物广场见到财晋公司的人在发传单,项目好,利率高,后来到财晋公司,是杨某某接待的。和杨某某签了两次合同,第一次30万,领了3万利息,第二次83万,拿了49800元的利息,实际损失1050200元。在与蔡建杰熟悉后,知道他是信奉耶稣教的,因为我家里人也有信奉耶稣教的,以为信奉此教的人内心善良,对自己会有要求,不会骗人。杨某某曾说过,这是一家股份制公司,大股东蔡建杰,给我们上过课,郭见强是小股东,负责日常事务,蔡彦章是蔡建杰的哥,是西北扶贫开发办主任,入的是干股,分钱分红不在合同上体现。
5、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在千峰北路遇到财晋公司业务员宣传投资可以有利息,经业务员介绍,到财晋公司,由杨某某接待,2014年5月和杨某某签订了合同,10万元。三个月到期后,拿了3900元利息,又续签了一份合同,金额变为11万,期限6个月,支付了7700元利息。2014年12月20日签了一份1万元的合同,拿了140元的利息,实际损失108260元。公司老板蔡建杰,副总郭见强,蔡建杰给讲过一次课。
6、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2013年12月,经财晋公司业务员康亚林介绍,杨某某接待,2014年1月投资了1万元,法人是芦根生。2014年9月份投资的时候,法人是蔡建杰。投资了5份合同共25万元,拿了14280元的利息,实际损失235720元。
7、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2014年8月,经业务员宣传,到了财晋公司,经杨某某介绍,郭见强也介绍过,并且和郭见强还去过洛阳考察,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孙总介绍了情况,向财晋公司投资了63万元。实际损失57.08万元。
8、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4年春节后,经杨某某介绍,跟郭见强考察及旅游多次,蔡总及郭总给开过会,共投资35万元,实际损失342060元。
9、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2014年8月20,经朋友申某某介绍,看了财晋公司的宣传,业务员汪文娟接待,投资10万,期限三个月,拿了4200元的利息。11月20日到期,续签期限四个月的合同,拿了3000元利息,实际损失97000元。
10、被害人顾某乙的陈述:2014年12月20日,经妹妹顾某甲介绍,汪文娟接待,投资50万元,当时还进行了抽奖,中了三个三等奖,其1164元现金。实际损失489836元。
11、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2日,看到财晋公司宣传,去了公司,业务员汪文娟接待,投资30万,给蔡义诺汇的款。还投资了三次,现金交给张萌萌,四次共117万。开会时蔡建杰、蔡义诺、张萌萌都参加会议,私下里,我和蔡建杰、郭见强交流过,多次向我宣传财晋公司,让放心投资。实际损失1116500元。
12、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看到财晋公司的宣传,第一次郭春春接待,2014年5月10日投了5万;后两次是王彩霞接待,投了5万;共投了10万,收了利息7000元,实际损失93000万元。
1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经业务员王彩霞介绍,2014年4月27日投了2万,后又续签合同,收回利息2400元,实际损失17600元。
14、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经财晋公司姓康的业务员介绍,于2014年8月投资了10万元,的了利息7000元,实际损失93000元。
15、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经业务员王亚茹介绍,2014年11月12日和12月20日投了两份合同,共5万元,实际损失48950元。法人蔡建杰开过会,财务是张萌萌。
16、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14年2月应聘至财晋公司,主要搞行政工作,安排监督员工打扫卫生,负责打印一些文件,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感觉公司的投资客户挺多,而且稳定,公司的老板家人都在,收益也比较好,就和老公韩海维陆续投资了共八份份合同,转帐给张萌萌。共投了225000元,收利息10170元,实际损失214830元。
17、被害人刘某某等115人报案材料证实在财晋公司投资及损失情况。
(二)到案经过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20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5年1月22日对蔡建杰、2015年1月23日对张萌萌、蔡义诺、2015年4月29日对蔡艺博、2015年7月23日、对蔡彦章上网追逃。
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2015年4月3日被告人蔡建杰在西安市莲湖区格林豪泰酒店536房间被西安市未央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在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同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被逮捕;2015年1月22日万柏林经侦大队在洛阳市公安局瀍河派出所将郭见强传唤到案并刑事拘留,2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万柏林经侦大队传唤至万柏林分局,1月21日刑事拘留,2月16日被逮捕;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王彩霞、汪文娟被万柏林经侦大队传唤至万柏林分局,当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被逮捕。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3年9月到财晋公司上班,是公司业务员。公司法人总经理是蔡建杰,副总经理郭见强,蔡建杰的儿子蔡义诺、儿媳张萌萌负责财务,二儿子蔡义烈在财务帮忙。招聘由行政主管和业务经理朱某某和杨某某负责,宣传单是财务上设计的,蔡义诺、张萌萌负责。一般谁的客户谁接待,直接到公司接待的,由值班的业务员接待。客户投资1万至9万,年利率14.4%至15.6%,算下来每月利息1.2分至1.4分不等,客户投资10万至19万,算下来每月利息1.3分至1.5分不等,以此类推。和客户谈好利息后,客户把钱交到财务上,有三种方式,现金、刷卡和银行转账。银行卡户主应该是张萌萌。客户交钱后,拿上合同到前台写,前台填好内容。给客户的利息一般是财务的蔡义诺、张萌萌定的。我2014年以前底薪1500元,以后1800元,按业绩提成,1万至14万2‰,15至20万2.1‰,30万至49万2.2‰,以此类推。刚开始是1.4‰,后来1.6‰,到2014年10月份才提高到2‰。领提成时有签字。拉过12个客户,金额有100多万,挣了提成4800元。
2013年9月10日至2015年1月19日在财晋公司任业务员,公司提成按1.4‰发,一共挣了25800元,其将业务提成款上交办案单位。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在财晋公司任业务员,提成按照1.4‰发,一共挣提成款3100元,并上交办案单位。
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份应聘至财晋公司,负责前台接待,没有拉过客户,只挣工资,每月1500元,2014年10月份以后每月2000元。公司法人和总经理是蔡建杰,之前是芦根生和蔡艺博;副总经理郭见强,财务负责人蔡义诺和张萌萌,财务人员还有周玉龙、蔡义烈,公司就是蔡建杰一家人控制。经营业务是拉客户存钱,然后把钱投资到其他公司,公司有宣传资料,由业务员以发传单的形式向社会群众发放宣传,可以向公司投资,投资款直接跟公司的项目对接,我们公司是受托方,群众是委托方,合同是三方资产管理合同,投资后资产运营方按1.2至1.9月息返利,我们公司是担保方,如果到期项目方不能返还投资,我们公司来还。
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我是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洛阳德仕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是我爱人董某乙(挂名法人),两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本人。目前都在正常经营。2014年9月,通过蔡彦章认识了蔡建杰,蔡彦章说蔡建杰是一个大老板,在山西有煤厂,在洛阳有金矿,手里有不少资金,在山西还有投资公司,能融资,如果我有需要的话,可以一起合作。后来我们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当时我是以北京德仕嘉房地产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协议内容大概是财晋公司用4至6个月的时间,给我公司融资3000万元,月息3分。但是签订后,蔡建杰没有给我任何资金,所以就没有实际履行。没有以洛阳伊瑞房地产公司名义签订过资产管理合同,董某乙也没有签订过,她只是挂名法人,合同上的伊瑞公司、德仕嘉公司及孙某某、董某乙的章都不是我公司的。这些章都没有出借过,一直在公司保存。达成投资协议后,2014年10月份,蔡建杰带客户来我公司考察,他说要先让客户看到公司的项目,才能更好的融资,我接待过他们并提供了一些项目信息及公司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信息、公司施工的项目信息等。没有向客户说过放心投资到我公司的话,我只是和蔡建杰沟通,不和客户联系。和蔡建杰签订的投资协议主要约定蔡建杰向我公司投资,没有让他以我公司名义融资。我和董某乙没有也没有授权他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关于2014年9月24日蔡建杰的卡给我的邮政卡转帐94万元,是我向蔡彦章借的钱,我不知道是蔡建杰给我打的钱,在2014年9月份,我向蔡彦章提出借款300万元,他让我办了个邮政储蓄卡,并向卡里打了94万元(打款地点是洛阳市邮政储蓄银行英才路营业所),我拿上钱用于项目上了。蔡彦章是西安市西部开发办公室的领导,听说比较有办法。蔡彦章给你打款时,我还不认识蔡建杰,商量合作的事情也是蔡彦章给我打款之后,后来蔡建杰也没有说这钱是他的。现在我知道这钱是蔡建杰的,我同意将这94万元退还。
5、证人董某乙的证言:我是洛阳德仕嘉房地产公司的法人,通过老公孙某某认识蔡建杰,他是在太原开有担保公司是做融资的。但没有委托他的公司为本公司融过资,也没有与财晋公司签定过资产管理合同,没有在合同上盖过我的名章及我公司的公章。蔡建杰曾经领客户来公司看过项目,是我老公接待的,我没有在场。蔡建杰的目的是让客户看完项目后,能在他的公司放钱,然后给我公司融资一部分。但是我和我老公的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蔡建杰的任何款项。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是太原百盛消防器材公司法人,本公司与财晋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就没听说过这个公司,更没有委托该公司进行融资。《资产管理合同》上的公司公章和张某甲个人名章都不是我公司的,没有外借过。没有收到过财晋公司的资金。
7、证人康某某的证言:我是侯马普天法尔胜光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此前公司名称是普天荣盛光缆公司(2013年3月20变更),现法人周震华。周礼谦在2003至2011年间担任普天荣盛光缆公司董事长,2011年后离开,去哪不清楚。我公司与财晋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不认识也没听说过蔡建杰、蔡艺博等人。
8、证人靳某某的证言:我是临汾健民制药厂长,没有听说过财晋公司,也没有和该公司签订过资产管理合同,合同上的单位公章及我个人名章都是假的。我单位公章要比合同上的章大,我个人名章底部有编号,而合同上的个人章没有。不认识蔡建杰、蔡艺博等人,没有收到过财晋公司的资金。
9、证人董某甲的证言:我和蔡建杰是朋友关系,2012至2013年蔡建杰搞柴油厂缺少资金,向本人两次共借款83万元。后来陆续还了60多万元,其中包括蔡义诺的民生卡2014年6月给本人农业卡打的30万元。另外,蔡建杰以本人身份证买过一辆奔驰车,价税合计60多万元,在西安上的户,钱是蔡建杰付的,车我没用过。不知道蔡建杰在山西搞非法融资。
借条两张证实2012至2013年间蔡建杰两次向董某甲借款共83万元。
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是西安科威国际不动产文景西区店店长。2014年5月蔡彦章通过我们承租文景小区39号20102的一套商铺,面积2624平米,商铺所有权人是一个姓折的。租赁商铺主要是蔡彦章谈的,只是在最后签订合同时又带了两个人,但那两个人基本上不说话,都是听蔡彦章的。合同约定租期10年。蔡彦章说租下商铺一部分用来开办投资公司,另外一部分转租,具体情况没有讲。合同签订后,蔡彦章支付了7个月的租金(1010240元),直接给了房东,我公司是中介,只是收了5万元中介费。不清楚资金来源。
11、证人折某某和的证言:2014年5月19日,和西安科威国际不动产文景西区店的工作人员赵某某及蔡彦章(还有他带的两个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期10年,我同意给蔡彦章5个月的装修期限,合同上是我和蔡彦章签字按手印。合同签订后,支付了我半年房租865920元及押金5万元。根据约定,蔡彦章应在2015年5月前交第二次房租,但我联系过他几次,他一直没交,我现在已经把商铺收回来了,蔡彦章知道并同意。蔡彦章并没有实际使用商铺,一直空置着。不认识蔡建杰。
证人提供了商铺租赁合同,由蔡彦章与折某某和2014年5月19日签订。
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4年3月份与财晋公司的蔡建杰签订了租房合同,将千峰路智诚房地产楼下4号、5号商铺及地下室租给其使用,当时财晋公司负责人是蔡建杰和郭见强,支付租金55万元,押金5万元。2015年5月8日,扣除蔡建杰拖欠的物业费、水费10852元,将剩余押金39148元退回办案单位。
证人提供了房屋租房合同、物业费交纳的证据材料。
13、证人芦某某的证言:2013年夏天,朋友姜铁军、高长道(两人都是洛阳伊川中溪村人)说用我的身份证在太原办个证,就给了他们,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叫我到太原工商局签字,我一看他们是在注册一家担保公司,觉得有风险我就没有签字。但后来他们找人代替我签字了,我就成了财晋公司的法人。公司经营业务不清楚,实际负责人应该是姜铁军、高长道,没有与客户签订《投资管理合同》,上面的个人名章是姜铁军、高长道等人刻的。2014年年初,我找到姜铁军、高长道,跟他说要把这个法人变更到其他人名下,后来就到工商局办了手续,变更到谁名下我也不清楚。不认识蔡艺博,合同上的几个项目公司也不清楚,任法人期间,没有领过工资或其他报酬。
(四)鉴定文书
1、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公(刑)鉴(文)字(2015)9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意见:检材(财晋公司合同)上”太原市百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健民制药厂””洛阳德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的印文与办案单位提供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
2、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2015)晋JH鉴字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涉案公司基本情况:财晋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农业、高科技、网络信息化工程、公路、能源、旅游、房地产的投资及管理,经营地址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路玉河东街9号。2014年1月,经营范围变更为以自有资金对商业、新能源、企业项目的投资及其管理。2014年3月,蔡建杰从蔡艺博处以转让方式取得财晋公司的经营权,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宣传、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蔡艺博: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担任财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杰: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担任财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称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部事务;蔡义诺、张萌萌:财晋公司财务人员,为蔡建杰儿子、儿媳,主要负责收款、给投资人返本金及支付利息、给业务员计算提成、发放工资等;杨某某: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为财晋公司业务员,2014年3月担任公司业务经理,管理、培训十几个业务员,为公司吸收资金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汪文娟: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1月20日为财晋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繁华地段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为公司吸收资金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王彩霞:2014年2月开始在财晋公司实习,2014年7月正式入职,至2015年1月,一直为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繁华地段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为公司吸收资金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涉案银行账户情况:主要涉案银行账户张萌萌的两张银行卡,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太原漪汾支行,卡号×××,账户账号×××,起止日期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1月22日,状态(销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太原漪汾支行,卡号×××,账户账号×××,起止日期2014年5月23日至2015年01月22日,状态(销户)。
鉴定意见:蔡艺博共签订合同206份,投资人120人,合同金额818.5万元,其中新进金额752.5万元,续签金额66万元。已返还投资者本金36笔共226.5万元,并支付利息16.88万元,剩余资金509.12万元去向不明。至今,蔡艺博尚有合同金额175万元,扣减已支付的利息6.722万元,未还金额168.278万元。
蔡建杰共签订合同536份,投资人185人,合同金额3171.5万元,其中新进资金金额1974.5万元,续签金额1197万元。已返还投资者本金234笔共1061.5万元,并支付利息185.2982万元,借给孙某某94万元,西安商铺投资82万元,员工工资及提成62.4808万元(无法认定高层管理人员工资支出金额),办公场地租金及物业费56.0852万元,张萌萌卡消费71697.21元,蔡建杰购买奔驰车支出43.8万元,偿还董某甲38.5万元,总计1630.833921万元去向可查明,资金差额343.666079万元无资料印证。至今,蔡建杰未还金额1119.1943万元。
杨某某吸收存款合同金额1401.5万元,未还金额529.5473万元。2014年3月至12月领取提成7.73万元。
汪文娟吸收存款合同金额452万元,未还金额258.791万元。2014年3月至12月领取提成3.98005万元。
王彩霞吸收存款合同金额208万元,未还金额146.463万元。2014年3月至12月领取提成2.3242万元。
(五)辩认笔录
在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组织犯罪人郭见强、受害人姚某某、申某某、王某丙、李某甲、李某乙进行了辩认,辨认出了蔡建杰就是财晋公司的法人;组织申某某、高某甲、王某丙、李某甲进行了辩认,辨认出了郭见强就是财晋公司的副总;组织犯罪人郭见强、受害人姚某某、申某某、王某丙进行了辩认,辨认出了蔡义诺就是财晋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组织犯罪人郭见强、受害人姚某某、申某某、王某丙进行了辩认,辨认出了张萌萌就是财晋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组织受害人姬某某、马某某、姚某某、方某某进行了辩认,辨认出了杨某某就是财晋公司的业务经理;组织受害人张某乙、任全生进行了辩认,辨认出了王彩霞就是财晋公司的业务员;组织受害人申某某、顾某甲进行了辩认,辨认出了汪文娟就是财晋公司的业务员;组织犯罪人蔡建杰、郭见强、杨某某进行了辩认,辨认出了蔡义博就是财晋公司的原负责人。
(六)书证
1、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及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身份等情况。
2、蔡建杰等五名被告人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及检查笔录证实符合收押条件。
3、银行帐户查询情况证实,经侦查机关对财晋公司、蔡建杰等涉案人员的账户查询,现相关帐户或已注销或帐户余额为零。
4、财晋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等证实: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申请成立,当时法人是高海欣,另一股东炊向伟,各出资25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管理;2013年8月26日股东变更为芦某某、袁武庭,法人为芦某某;2014年1月14日股东变更为蔡艺博、张亮亮,法人为蔡艺博;2014年3月12日股东变更为蔡建杰、郭见强,法人为蔡建杰(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商业、新能耗源、企业项目的投资及其管理);2014年6月24日股东郭见强退出,变更为刘承庄,法人仍为蔡建杰;2014年12月17日股东刘承庄退出,变更为刘聚来,法人仍为蔡建杰。
5、受害人与财晋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本合同是属于保底固定收益型债权投资,委托方(受益方)为受害人,受托方财晋公司(法人蔡建杰),资产运营方山西临汾健民制药厂等,明确合同金额,资产管理期限,收益率(如16.8%,不足部分由受托方承担,超出部分归受托方),每月20日将收益打入委托方指定帐户。本金到期返还。另约定,受托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间的相关风险。最后三方签订或加盖公司及法人名章。
合同附件一承诺函:主要内容是如果资产运营方不能按期足额返还所托资产,我公司郑重承诺,三日内无条件代偿所有的投资以及不足部分的资产收益。
合同附件二投资收益分配计划书:主要内容是发放收益的日期及金额。
合同附件三收据:主要内容是收款凭证。
6、财晋公司、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统计表证实:经统计,115名受害人报案,合同总额1428万元,返利707073元,实际损失13562927元。
其中杨某某介绍43人,合同金额654.5万元,实际损失587.255万元;其中王彩霞介绍8人,合同金额153万元,实际损失148.762万元;其中汪文娟介绍8人,合同金额273万元,实际损失262.1986万元。
7、万柏林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合同登记表证实:办案民警根据从蔡建杰处查扣的U盘,查明财晋公司的部分帐目如下:2014年3月蔡建杰在接手财晋公司时,该公司已对外吸收资金500.5万元;2014年3月至12月财晋公司支付客户收益1342390元,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共625366元;杨某某提成77500元,王彩霞提成24021元,汪文娟提成40743.5元。
8、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人员经对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路玉河东街9号智诚天河园商铺财晋公司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财晋公司的办公用品(桌椅板凳、保险柜、电脑、电器等),汽车(晋80J27)白色桑塔纳一辆;经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缤纷苑小区15号楼1单元302室搜查扣押家电及各类帐目资料等;扣押业务员提成款王彩霞24000元、汪文娟40700元、王某甲25800元、罗红艳13000元、杨盛8300元、张宏斌5000元、王亚茹3500元、贾某某3100元及王某乙退的部分租房押金39148元,共162548元。
9、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函:我局从未批准财晋公司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
9、蔡建杰购车支出证明证实,2014年8月29日用43.8万元购买奔驰车。
10、财晋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上第三方(资产运营方或项目方)山西临汾建民制药厂、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公司、洛阳德仕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候马普天荣盛光缆公司、太原市百盛消防器材公司的公司资料。
11、山西财晋投资有限公司宣传单证实,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收益等情况。
(七)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蔡建杰的供述:2015年4月3日在西安未央区格林豪泰酒店被民警抓获。2014年3月份,是财晋公司法人代表也是实际负责人。公司主要是向老百姓融资,然后用融资回来的钱搞投资。财晋公司是从蔡义博手里转过来的。2012年至2013年期间,我在老家搞柴油提炼生意,但因为缺少资金,所以就想找资金做这个生意,我就和我的朋友郭见强说了,他也想做这个生意,就给我介绍了李幸飞,想通过他弄点资金。2013年年底,李幸飞介绍我认识了财晋公司老板蔡义博,并介绍蔡义博搞投资公司有不少钱,可以给我投资。然后我就和郭见强以及李幸飞一起来太原找蔡义博谈合作的事。他说借钱可以但利息要4分利,我和郭见强觉得不划算,跟他谈了几次,他说不如把公司转给我们,让我们经营从客户手里融资,我们觉得向客户融资的利息比较低,做柴油生意能负担这部分利息,就答应接手财晋公司。2014年3月份,蔡义博带我和郭见强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我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见强成为股东。到公司上班时,蔡义博向公司员工介绍说我是总公司调过来的总经理,郭见强负责公司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他这样说是怕公司老板变了后客户来要钱及员工不好好干活。蔡义博说公司对外已经融资900多万,现有资金600多万,公司转让给我们后,能拿到600多万元资金,但要承担900万元的债务,其他条件没有。我觉得600万元能把柴油生意做起来,可以负担这部分债务,而且财晋公司运营的不错。接手财晋公司时,蔡义博说公司当时融资530万元左右,现只有资金70万元,等到了月底会有几百万到账,但这些钱始终没有到帐。530万元融资款是他告诉我的,我没有核对过客户手里的合同。蔡义博把财晋公司原来的财务人员张亮亮、杨飞留下,说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和他联系。70万元资金是张亮亮保管,都用到公司运营上了,包括给客户退本返利。接手后我是公司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的全部事务;郭见强是公司副总经理,平时在单位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包括行政、业务、财务、接待客户等;财务上一开始是张亮亮负责,干了两个月后走了,由我儿媳妇张萌萌、儿子蔡义诺负责,主要是收款,给老百姓付息,给业务员算提成等;业务上主要是杨某某负责,她是业务经理,手下有十几个业务员负责发传单拉客户,带领客户签订合同;行政是朱某某负责,主查考勤、卫生等。接手财晋公司后,还是和原来一样,财务上是张亮亮负责同,业务上杨某某负责,安排业务员发传单,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等。传单发到人多的地方发,谁有可能投资就发给谁,内容也是之前公司留下的,谁制作的不清楚。合同大概内容是客户把钱借给项目方,由财晋公司做担保,借款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半年、一年,利息在一分二至一分八。主要项目方,临汾健民制药厂是之前公司联系的,后面两个公司德仕嘉房地产公司和伊瑞房地产公司是我联系的。合同方的公章是假的,临汾药厂的章一直在公司放的,要是真的不可能在公司存放,后面两个公司的公章是我做的(找刻假章的人,花了600元,假章平时由郭见强、蔡义诺保管,合同上盖章也是这两个人盖,离开公司时我随身带着这三枚假章,不知道去哪了)。2014年10月份左右,我通过蔡彦章认识了洛阳的开发商孙某某,孙某某想让我给他融资,后达成协议,意思是我给孙某某融资3000万元,利息在三分到四分,然后他给我提供了一些项目上的资料,后来我就用这些资料上的项目刻了两个公司的公章,并开始在合同上使用。客户愿意投资就到财务上交钱,可以交现金、刷卡或转帐。开始是张亮亮的银行卡,后来是张萌萌蔡义诺的银行卡。收取现金开始是张亮亮,后来是张萌萌。张亮亮、张萌萌、蔡义诺知道收的是老百姓集资的钱。合同就是一个幌子,我们只是通过合同融资,然后把融资款投到其他地方。财晋公司一共集资了大概1300万元左右。蔡义博拿走460万元,其他的开支都是我安排的:给员工开工资及提成大概有120万元,给老百姓返利200万元,给孙某某投资94万元,买奔驰车55万元(抵押给了蔡彦章),还委托蔡彦章投资商铺170万元,剩下的付公司房租70万元,公司旅游、礼品等开销80万元,还有一些还了我个人外债。2014年5月蔡说投资商铺挣钱,我就委托他跟房东谈,后来签订了租房合同,商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凤城九路交叉口文景小区一层和二屋,面积一共是2648平米,商铺一直没租出去,没挣到钱。蔡彦章没有参与与泰嘉宸公司的集资活动,他主要是帮我联系项目。融资后并没有将融资款投资到柴油提炼。自己和蔡彦章是一个村的,曾告诉蔡彦章自己在太原有一个投资公司,在向社会融资,但没有合适的投资项目,想让他帮忙联系。后来西安的商铺及洛阳的房地产项目都是他给联系的。
郭见强是公司副总经理,一起到公司。负责日常事务,包括财务上的事情都和他商量,我不在的话,公司的事务就由他负责,张萌萌和蔡义诺也听他管理。融资款的去向他也知道,投资项目的事情也清楚(包括投资多少钱),还带客户到洛阳看过。他除了领取每月5000元的工资外,还从公司集资款中拿过30万元左右没有还过。详细情况张萌萌应该清楚。
张萌萌和蔡义诺在公司负责财务,包括签订合同、收钱、给客户返还本息,给业务员发放工资算提成等,对于投资款的去向他俩也知道,我用钱时都是通过他俩给转帐。他们清楚融资款没有投资到合同上的第三方公司。联系项目的事情他俩没有参与。每月3000元,没有其他,他俩没有用过集资款。
杨某某、王彩霞、汪文娟等业务员我去的时候就在公司了。他们的任务是根据公司的安排,到公司附近的小区、商场发传单,介绍客户到公司投资,带客户签合同、交钱等。报酬是底薪加提成,杨某某是工资5000元,提成按公司总合同金额的2‰,王彩霞、汪文娟的底薪是1800元,提成是个人业绩的2‰。扣押的优盘上财晋公司的部分帐目,属实。帐目显示,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财晋公司共支付客户收益1342390元,该数据和张萌萌告诉我的不一样,我也说不清楚差在哪,暂时以这个数据为准。帐目显示,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财晋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625366元,这个数据中不包括我给郭见强、蔡义诺、张萌萌、蔡义烈、周玉龙、王帅这些人的工资,所以这个数据比实际要少。因为我进公司时,张亮亮就是这样统计的,所以后来也一直这样统计。根据优盘上的帐目,2014年3月财晋公司正在进行的合同金额为337.5万元,2014年3月财晋公司给客户退款163万元,这两部分金额总共是500.5万元,这部分金额就是你接手财晋公司前,财晋公司所吸收的存款金额,给客户发收益是在3月15日,这几天中公司应该没有什么业务。支付王某乙的房租,以租房合同上的金额为准。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材料统计财晋公司共集资1428万元,实际损失13562927元,我认可。集资款的去向:蔡义博拿走430万元,其他的开支都是我安排的:给员工开工资及提成大概有120万元,给老百姓返利197万元,给孙某某投资94万元,买奔驰车55万元(抵押给了蔡彦章,车主董某甲),还委托蔡彦章投资商铺170万元,剩下的会公司房租70万元,公司旅游、礼品等开销80万元,还个人外债200万元,交房屋租金60万元,郭见强拿了30万元。个人外债:董某甲60万,丁红喜20万,社峰30万,展道40万元,还有几个人想不起来了,都是之前做柴油生意时欠下的。比如客户收益,除去合同上约定给客户的收益外,公司还搞过几次活动,要额外给他们收益和奖金,这一部分没有体现在统计表上;员工工资这块,我给蔡义博、张亮亮郭见强蔡义诺等人的工资没有体现在统计表上。与优盘上显示的有出入。组织旅游,为展示公司有实力,想让大家继续投资;名单是郭见强和杨某某定的,主要是一些大客户及业绩好的业务员。
2、被告人郭见强的供述:和蔡建杰早就认识,蔡建杰在宜阳县搞加工柴油,但缺少资金,他找到我让我给他办信用卡,而我认识办信用卡的李幸飞,李讲信用卡办不下来,他有个朋友在太原开投资公司能融资,可以借钱。于是我和蔡建杰商量准备接手这个公司,蔡建杰任公司法人,我任股东他负责生产,我负责销售。这样我们三人就一起到太原找蔡义博(李兴飞的同学)谈公司转让的事,蔡说公司有500万元没有去处,但是我们没有实体后来就没有谈成。2014年2月开始,蔡建杰就直接联系蔡义博,2014年3月份,蔡建杰告诉我蔡义博基本同意了。我俩就一起到了太原和蔡义博一起去了工商局进行了法人变更和股东变更,我俩各占50%。蔡建杰给蔡义博写了一张收条,蔡义博给蔡建杰写了一张借条,就这样财晋公司就转让给了蔡建杰。实际上我俩都没有出资。干了两个月后,因为由蔡建杰实际控制公司,我什么也参与不上,就提出股东不干了,蔡建杰就让代办公司变更了股东,我只是公司的副总了。当时转让公司时,我们就知道这些钱是老百姓的,公司本身并没有钱,蔡义博提出的五六百万元其实都是老百姓的,我们接手后要承担五六百万的债务。当时这个公司运转正常,还有一些现金。我们想的是用这部分现金继续向老百姓融资,把油厂建起来做柴油生意,当时柴油价格高,利润大。我们想着把融资款投资到油厂,挣了钱一部分清偿蔡义博之前的融资债务,一部分清偿我们向老百姓融资的钱,所以就接手了,可是接手后,蔡建杰就一个人弄去了,我也没有办法。我记得蔡义博跟蔡建杰说财晋公司已融资五六百万元,他拿走320万元,让蔡建杰将公司320万元的债务承担起来。蔡义博给蔡建杰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意思是蔡义博手上没有这些钱,算蔡义博从蔡建杰这里借走100万元。蔡建杰把原来公司负责财务的张亮和业务经理杨某某留下来,主要是怕老百姓过来公司看人员都换了,不继续投资,都和我们要钱,资金链就断了,同时,蔡建杰把他的儿子蔡义诺儿媳张萌萌叫来公司负责财务。宣传资料也是和以前的一样,主要是讲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政策,公司的规模大和投资后的利息等。业务员拿上这些资料去太原的各地给老百姓发放,并让业务员告诉老百姓公司实力雄厚、投资有保障,返利高等。有投资意向就到公司签订一份三方合同,把钱交给财务,然后蔡建杰拿上这些钱去找投资项目。合同是蔡度诺、张萌萌按照以前印刷的。蔡建杰说让我平时负责公司整个运营,但实际上我根本接触不到公司的资金,是由他儿子儿媳控制。员工请假的找我批,或者新员工培训时我去看一下,还有就是业务员谈业务时,有些客户要求见公司领导,对业务员及经理杨某某不信任时,我去和客户见一下,谈一谈。我也是和客户讲公司实力雄厚,投资有保障,让老百姓放心。财晋公司是个中介公司,负责找好的投资项目,是跟政府合作的项目,肯定有保障等。蔡建杰每月给我5000元工资和大约900元补助,如果我回河南就不给,按天扣。其他没有。财晋公司财务上是蔡建杰的儿子蔡义诺和儿媳张萌萌负责,还有周玉龙,蔡义烈,之前的张亮干了两个月就离开了。行政上朱某某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内部卫生、前台接待等;业务上是杨某某负责出去宣传、拉老百姓投资等。不清楚财晋公司向老百姓融资是否合法,当时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弄点钱,做实体就是加工柴油,因为当时柴油价格不错,没有想太多。后来就是蔡建杰负责公司经营,我只是挣工资,公司经营我也插不上手,也就没有考虑这个问题。我2015年1月9日离开公司的,到了1月20日,我接到投资客户申某某的电话说蔡建杰跑了,我说我也不清楚,我就给杨某某打电话,他说蔡建杰都给他们发信息了,说公司经营不下去了,让自保,我这才知道公司出事了。我不参与公司财务的管理(蔡建杰说让我管理,但实际不管);资金的去向不清楚(蔡建杰用钱之后跟我说过);没有联系过投资项目;没有从集资款拿过钱;不知道合同上的章的真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老板跑了,我们报警了,来公安局配合调查。2013年9月份应聘到财晋公司工作,现法人是蔡建杰,之前法人分别是卢根记(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和蔡义博(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蔡义博是蔡建杰的侄儿。我进入公司时是业务员,负责在太原市的比较繁华的地方给老百姓发传单介绍财晋公司,并带领他们到公司签订合同。2014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在公司接待客户,管理安排公司业务员去发传单。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都是蔡建杰,副总郭见强,财务负责人蔡义诺和张萌萌,财务人员还有周玉龙(蔡建杰亲戚)、蔡义烈,其实就是蔡建杰一家人控制着公司。财晋公司就是以发传单的形式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告诉他们公司有投资项目,可以投资,老百姓的钱直接跟公司的项目对接,我们公司作为受托方,社会群众作为委托方,跟项目资产运营方签订三方资产管理合同,资产运营方按1.2分至1.9分给投资群众返利息,如果资产运营方不能近期给投资群众返利息和本金,我们公司替资产运营方还钱,我们公司从中间换取利息差价。宣传地点一般是在繁华地段,如华宇购物广场,漪汾街美特好超市,玉门河公园,漪汾小区等。给老百姓看宣传单,让老百姓放心投资。我当业务员时,是一个叫王媛的副总给业务员培训,她2014年1月份就离开了;后来我当经理时,在下雨天业务员不能出去发传单了,我就组织他们在会议室互相练习,这样的练习我组织过2次,如果是新人刚进公司,由公司行政人员给他们介绍公司的情况,其他时间业务员自己在公司看学习资料。主要是看《百问百答》这些资料去公司的就有,不知道是谁准备的。我不给业务员培训。公司的宣传单应该是蔡建杰、蔡义诺张萌萌等人设计的。资产管理合同是一份三方合同,委托方是社会群众,受托方是财晋公司,资产管理方是老百姓投资的项目方,合同上大概要写明合同的金额、利息及期限。合同上有财晋公司的公章及蔡建杰的名章,还有资产管理方的公章及法人名章。合同内还有一份收据,一张收益表。资产管理合同设计和保管都是蔡建杰、蔡义诺、张萌萌他们负责的。如果客户到公司签订合同,由业务员带领客户到财务交钱,交钱后,财务会给业务员两份空白的合同,业务员再拿上合同到前台负责填写,写好后,客户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就可以了。客户有的是交现金,有的是用银行卡刷POS机,有的是直接给财务人员帐户上转帐。转帐帐户都是转到张萌萌的民生帐户。合同上的资产运营方有洛阳伊瑞房地产公司(法人孙某某),洛阳德仕嘉房地产公司(法人董某乙)和临汾健民制药厂(法人记不清)。2014年10月蔡建杰、郭见强带我和几个业务员,还有20多个客户去看过洛阳的一个房地产公司,但是我不知道这个房地产公司是否就是合同上的公司。财晋公司给客户的利息是蔡建杰、蔡义诺、张萌萌他们定的。合同金额1至9万元的,3个月利息1.3分,6个月利息1.4分,12个月1.5分;金额10至19万元的,3个月利息1.4分,6个月利息1.5分,12个月1.6分;金额20至29万元的,3个月利息1.5分,6个月利息1.6分,12个月1.7分;金额30至49万元的,3个月利息1.6分,6个月利息1.7分,12个月1.8分;金额50万元以上的,3个月利息1.7分,6个月利息1.8分,12个月1.9分;每月20日给客户发放利息,有的现金支取,有的通过银行转款,由财务人员负责。公司收下钱后由蔡建杰一家人负责支配。我不知道钱的去向。2014年10月前业务员是按合同金额的每月千分之1.4提成,2014年之后就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1.6,另外提成跟合同的期限也有关系。举个例子,合同金额是1万元,期限是3个月,如果业务员按合同金额千分之1.4进行提成,那么这份合同业务员可以挣42元。提成多少是蔡建杰一家人定的,每月15日发放业务员上个月的工资和提成,现金或转帐。我不清楚,公司到现在吸收了多少人的存款,都是财务人员对合同金额进行统计,但是我感觉公司跟100多个人签订了合同,金额大概1000至2000万之间。我个人拉了20人左右,金额记不清了,大概不到200万元。另外我自己也投资到财晋公司3万元,现在没有退给我,我愿意将我挣取的提成退还。
公司三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业务都是向社会融资。郭见强是副总,协助蔡建杰管理公司,一般就是在公司接待大客户,给他们讲公司的情况,介绍公司的项目情况,让客户放心投资,他和蔡建杰之间是雇佣不是合伙我不清楚。蔡建杰不在的话,财晋公司所有事情就由郭见强还有财务上的张萌萌、蔡义诺等人一起负责。郭见强肯定也管理公司的业务工作,郭见强和张萌萌等人经常在一块商议公司业务上的事。郭见强应该知道款的去向,但我也不确定,因为我问过他,咱们公司的资金安全不安全,他说公司没问题,资金很安全。公司现在吸收的合同金额包括王媛、蔡义博在财晋期间的吸收资金,但王媛、蔡义博期间所签订的合同基本上都已经到期了,有的客户把合同取走了,本金也退了;有的客户续签了合同,这些合同就算在现在的金额中。王媛、蔡义博期间所签订的合同蔡建杰认可,是的,有的客户取本金,财晋公司就把本金退了统计共有42人是我介绍他们进行投资,金额共有653.5万元,统计表有不少是公司客户,不是我个人客户,还有几个人既不是我的客户,也不是公司客户。所谓公司客户就是离职的业务员的客户,这些人到公司以后继续投资或续签的,按照公司规定,都不能算工作业绩,不给发相应的提成。如:马某某、梁永梅、辛羽、李惠玲、李洪恩、张天香、李再生、陈晋玲、牛传文、陶金章、姚某某、姚兰芝、舒祥泽这几个人都是公司客户;裴玉兰、侯西省是其他业务员的客户,不是我的客户。上述这些公司客户我在当业务经理期间,接待过他们,但我不换取他们的提成。他们都是有合同的客户,我主要是通知他们来领取收益,有时合同到期了,我就会打电话问他们要不要续签合同或者是退合同,然后再介绍下公司最近的收益及活动情况,如果他们愿意就继续投资。这些客户续签的合同,有些是我介绍的,有些不是,以公司统计为准。2014年3月至9月间,我只挣个人提成,不从公司总业绩中挣提成;2014年9月后,我从总业绩中挣千分之1.5,但是这种情况下,我就不能从个人业绩中挣提成了,我只拿过两次总业绩提成。从2013年9月至今一共挣了2万元左右。
我在财晋公司投资3万元的合同在爹妈处保存,利息给了450,实际损失29550元。蔡彦章见过几次,是蔡建杰的哥哥,听蔡建杰说,财晋公司也有蔡彦章的股份。他在公司不担任职务,来过公司几次,有一次参加了财晋公司的理财课,给客户讲过财晋公司投资项目的事情,还说项目比较安全(主要是说洛阳德仕嘉房地产项目);另外他还参加过公司组织的旅游,和公司员工及客户一起去的。蔡彦章应该知道财晋公司的业务是向社会集资,旅游时他就接触过客户。
4、被告人王彩霞的供述:2014年2月至6月在上大学期间就在财晋公司实习,7月份大学毕业后就直接进入财晋公司业务员,公司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现法人是蔡建杰,之前法人分别是卢根记和蔡义博,蔡建杰接手后,蔡义诺、蔡义烈、张萌萌和周玉龙,其中主要张萌萌管钱,业务经理杨某某及其他业务员。业务员的工作就是事先拿上公司印好的宣传页和手提袋,在公司附近的公园、菜市场等人流较大、比较繁华的地方给老百姓宣传财晋公司,让他们投资,如果有人接了我们的宣传单,我们就和他们讲公司的实力雄厚,手续正规和银行一样可以存钱,给的利息比银行高,然后介绍公司的地址及投资收益,有投资意向就带他们到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我刚进公司时,杨某某组织我和其他新去的业务员一起学习公司的相关资料,比如说公司宣传单,工商注册资料和项目上的资料,还有公司事先准备的《百问百答》。杨某某曾经在公司会议室内给业务员介绍过公司的情况和投资项目情况,还教我和其他业务员如何跟社会群众介绍公司。每到下雨时,杨某某就组织我们在公司二楼的会议室内模拟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学习,她还会点评我们的练习情况。在公司杨某某就是我的直接领导人。财晋公司的经营模式就是以发传单的形式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告诉他们公司有投资项目,可以投资,老百姓的钱直接跟公司的项目对接,我们公司作为受托方,社会群众作为委托方,跟项目资产运营方签订三方资产管理合同,资产运营方按1.2分-1.9分给投资群众返利息,如果资产运营方不能近期给投资群众返利息和本金,我们公司替资产运营方还钱,我们公司从中挣取管理费。不知道公司是否有资金替资产运营方还钱,我只是看到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资产管理合同是一份三方合同,委托方是社会群众,受托方是财晋公司,资产管理方是老百姓投资的项目方,合同上大概要写明合同的金额、利息及期限。合同上有财晋公司的公章及蔡建杰的名章,还有资产管理方的公章及法人名章。虽然说得是三方合同,但我基本上就我们公司和投资客户各留存一份,我没见过公司给过第三方合同。除了合同内还有一份收据,一张收益表。财务人员保管合同,谁设计的我不知道。合同上的资产运营方有洛阳伊瑞房地产公司,洛阳德仕嘉房地产公司和临汾健民制药厂,我刻资产管理方法人孙某某、董某乙。公司带一些客户去看过,我们都说有,我没有看过这些公司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客户到公司签订合同,由业务员带领客户到财务交钱,交钱后,财务会给业务员两份空白的合同,业务员再拿上合同到前台负责填写,写好后,客户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就可以了。客户有的是交现金,有的是用银行卡刷POS机,有的是直接给财务人员帐户上转帐。转帐帐户由财务人员给,是谁的我不清楚。财晋公司给客户的利息是蔡建杰、蔡义诺、张萌萌他们定的,他们反正是一家人,公司的大小事情都是他们说了算。2014年11月之后合同金额1至9万元的,3个月利息1.3分,6个月利息1.4分,12个月1.5分;金额10至19万元的,3个月利息1.4分,6个月利息1.5分,12个月1.6分;金额20至29万元的,3个月利息1.5分,6个月利息1.6分,12个月1.7分;金额30至49万元的,3个月利息1.6分,6个月利息1.7分,12个月1.8分;金额50万元以上的,3个月利息1.7分,6个月利息1.8分,12个月1.9分;2014年11月份前利息是按上面的减去0.1个点。每月20日给客户发放利息,有的现金支取,有的通过银行转款。公司收下钱后是财务人员负责。不知道钱的去向。2014年10月前业务员是按合同金额的每月千分之1.4提成,2014年之后就按合同金额的每月千分之1.6,另外提成跟合同的期限也有关系。举个例子,合同金额是1万元,期限是3个月,如果业务员按合同金额千分之1.4进行提成,那么这份合同业务员可以挣42元。如果客户合同到期后续签,业务员还会继续挣取提成。提成多少是蔡建杰、蔡义诺、张萌萌制定的,每月15日发放业务员上个月的工资和提成,现金或转帐。我不清楚公司到现在吸收了多少人的存款。我自己拉了8个客户,金额153万元。在公司挣工资和提成,2014年9月前工资每个月1500元,9月后每个月1800元。我一共挣了13600元提成。
5、被告人汪文娟的供述: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1月20日担任财晋公司业务员,刚进公司时法人是卢根记,但实际负责人是蔡义博,后来换成了蔡建杰。公司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农业、工业等进行开发,依据担保法从事担保业务。实际上是对外拉客户,让客户把钱存到公司,我公司付利息。公司的总经理及法人是蔡建杰,财务上由蔡义诺及张萌萌负责,蔡义烈也在财务上帮忙。郭见强是副总经理,还有个法律顾问叫白佩民(每周二四六下午过来,给客户解答疑问,有时给业务员做一些讲座);行政主管有王帅、朱某某,财务周玉龙,前台有尹某某、牛海艳、张雅平,业务经理杨某某,剩下的就是我们这些业务员。进入公司是杨某某负责培训的,主要是给我讲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的情况和一些业务流程,公司给客户的利率结算,让我们给客户讲公司资金雄厚,投资有保障,返还的利息比银行、单位要高,就是想办法拉来客户。在熟悉了公司的情况后让我们出去拉客户,向老百姓宣传,对象以中老年为主。公司的资料主要是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的情况及《百问百答》。公司招聘员工一般是在网上招聘,公司的门口也有一个招聘的牌子,如果有人来应聘,一般是杨某某和朱某某进行面试,合格后通知上班,试用期为2个月,如果2个月拉不来客户投资款就辞退。宣传单的内容是公司的简介、投资理念及投资收益表及公司地址。我还记得印有李克强总理的一段讲话,大概就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之类的话语。客户到了公司,一般是谁的客户谁接待,如果觉得这个客户谈不下来,会有业务经理杨某某、蔡建杰、郭见强来接待。如果直接去的公司咨询,就由值班的业务员接待。公司至今吸收了大概有200多人,金额我也不清楚。我个人吸收了9人,金额260多万元。我挣了1.7万多元。
认可办案民警向其出示的工资和提成表,工资22000元,提成40743.5元,共计62743.5元。但是提成不准确,因为有一部分客户中途把钱取走,就要扣除我一部分提成,但这部分在工资表中没有体现。
2015年1月20日早晨7点半蔡建杰发了一条信息,大致内容是,他现在已无力经营公司了,对不起大家,让我们自保,买票不要用自己的身份证比较保险。我看到这个短信时,再给他打电话已经关机了。
另,被告人王彩霞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王彩霞所介绍的投资群众郭秋明、方克勤、赵景明的谅解书。该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建杰、郭见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115名被害人非法集资1356.29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汪文娟、王彩霞帮助被告人蔡建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建杰、郭见强在集资诈骗过程中,系共同犯罪,且均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汪文娟、王彩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汪文娟、王彩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文娟、王彩霞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彩霞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蔡建杰、郭见强、杨某某、汪文娟、王彩霞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建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郭见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汪文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王彩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扣押在案的办公用品等物、晋80J27汽车一辆,由扣押机关变价后,依法返还被害人(名单附后);扣押在案的162548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
七、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蔡建杰、郭见强、杨某某的犯罪所得。
上诉人郭见强上诉提出,其没有使用集资款,没有投资和分红,副总经理是虚名,没有决策权,请求公正判决。其辩护人提出,郭见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犯罪中的地位次于蔡建杰,请求公正判决。
上诉人杨某某上诉提出,其在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在明知报警时仍留在原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愿积极退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断。其辩护人提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二审期间家属积极退赔,尽力给被害人挽某某损失,请求对杨某某从轻判处。
原审被告人蔡建杰的指派辩护人提出蔡建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维持一审对蔡建杰的判决。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某的家属退赔杨某某非法所得提成款7.73万元,主动缴纳罚金5万元。
关于上诉人郭见强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见强伙同被告人蔡建杰接收财晋公司,成为股东并担任副总经理,在非法集资的犯罪过程中,其不仅参与了策划,也进行组织领导,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本案非法集资款均由被告人蔡建杰及其家人实际控制和支配使用。被告人郭见强虽与被告人蔡建杰同为主犯,但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上与被告人蔡建杰有所差别,一审判决量刑时已经予以考虑。故上诉人郭见强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杨某某所提构成自首的理由,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万柏林经侦大队传唤至万柏林分局。故被告人杨某某并非主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蔡建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见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115名被害人非法集资1356.29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原审被告人汪文娟、王彩霞帮助被告人蔡建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蔡建杰、郭见强在集资诈骗过程中,系共同犯罪,且均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汪文娟、王彩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某认罪悔罪,其家属代其主动退赃及缴纳罚金12万余元,可对其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即对原审被告人蔡建杰、郭见强、汪文娟、王彩霞的定罪处刑部分及扣押财物处置部分。
二、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第三、七项,即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的定罪处刑部分及继续追缴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蔡建杰、郭见强的犯罪所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志刚代理审判员 薛克昌代理审判员 赵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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