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荣平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晋03刑更675号
罪犯高荣平,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2)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荣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晋刑二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于2016年7月19日提请本院对罪犯高荣平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鑫平、张彦惠,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民警王瑞芳、李玉平,罪犯高荣平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荣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较好。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高荣平的管教民警及同监室罪犯均出庭进行了作证。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确实、充分,可以证明罪犯高荣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高荣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荣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到2016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泉梅审判员 陈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耿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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