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高荣平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高荣平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高荣平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晋03刑更675

罪犯高荣平,男,19738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5日作出(2012)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荣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晋刑二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211日起至20161210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于2016719日提请本院对罪犯高荣平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鑫平、张彦惠,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民警王瑞芳、李玉平,罪犯高荣平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荣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较好。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高荣平的管教民警及同监室罪犯均出庭进行了作证。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确实、充分,可以证明罪犯高荣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高荣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荣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到20169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泉梅审判员  陈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耿亚东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