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典型案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辰刑初字第017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飞。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飞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飞及其辩护人黄俊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7月份,被告人刘飞以给天津市XX有限公司供应铸件、纸箱需要资金为借口,伪造天津市XX有限公司委托书,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一X、张一X、叶一X、薛一X、薛二X、韩XX、何XX、刘二X、张二X、陈一X等人进行集资诈骗。期间刘飞用后期集资款偿还前期欠款,向被害人返利,赢取被害人信任,进一步通过被害人向被害人亲友集资,截止2012年7月24日刘飞逃跑时,共计造成5876480元集资款未能返还。2013年6月12日,被告人刘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飞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数额过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飞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认罪态度好,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飞系天津市XX有限公司供货商。2008年8月被告人刘飞以给天津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供应铸件、纸箱等事项需要资金为借口,以向他人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向集资人借款,初期被告人刘飞按期支付集资人本金及高额利息,骗取集资人信任。在骗取集资人信任后,刘飞继续向集资人李一X、韩XX、何XX、张一X、叶一X、薛一X、薛二X、陈一X、刘二X借款,集资人李一X、叶一X、张一X、薛一X、薛二X在将个人存款出借刘飞的同时,又向亲友、邻居借款,再转借给被告人刘飞。被告人刘飞将集资款部分作为本金和利息返还集资人,部分占有,2012年7月24日刘飞携带集资款逃匿,共造成集资款4845280元未予归还。2013年6月12日,被告人刘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飞供述,证实2008年在河北省黄骅市李村镇跑业务认识的李一X。当时我跟他说我叫刘三X。第一次跟他借钱是为了给XX公司进货,借了大约2万元,月息10%,我打了借条。开始借款频率不是很高。到了2011年我有之前找李一X借的3、4笔借款,每笔2、3万元到期,本金加利息总额约有30万元,我当时手里实在没钱了,只有再从李一X那里借钱,用这后来借来的钱,去还之前向他借来的本金和利息。我在李一X那里借了20至30万元的本金,其他的都是长期利滚利形成的高息。现在我不欠他本金了,欠的都是利息,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从李一X那每笔借款都有借条,都是我本人书写的,我承认。李一X提供的内容为借款63笔合计19622140元和借到李一X大哥11笔资金合计3137000元的借条,是我本人书写的。这个数字是李一X让我写的,我一想我跟他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银行转账,有据可查,我就按照他的说法打了上述的欠条,实际我不欠他钱,欠的都是利息,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但不是李一X说的那么多。我和李一X在之前的小笔借款都是现金往来,已还清了,后期的大笔借款和还款都是银行卡转账。李一X给我的钱都转到叶一X名下的银行卡,也转入过我女儿刘四X的银行卡。这张卡由我控制。我还给李一X钱的时候也没让他把借条撤出来。李一X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11730005XXXXXX和我女儿刘四X中国银行卡号4027910880101069XXXXXX这两张卡的交易,李一X转入刘四X卡内的钱是李一X借给我的;刘四X卡转入李一X的钱是我还的本金和利息。刘四X不知道具体情况。李一X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11730005XXXXXX有298000元的现金存入是我经办的,那是我还给李一X的本金和利息。我还让叶一X和薛二X给李一X的这个账号上打过钱,我还用叶一X的账号给李一X转过账。我和李一X之间的借、还款大部分是通过李一X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11730005XXXXXX的银行卡,和我使用的叶一X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020652XXXXXX、6228480020740XXXXXX、6228450020010XXXXXX、6228480020854XXXXXX的银行卡以及我女儿刘四X的银行卡。我让薛二X也给李一X农业银行卡尾号3919的账户转账或存现金。
2007年我认识的何XX、韩XX,我跟他们说我叫刘三X。2009年底何XX知道我给XX公司供货,他提出我们三人一起出资,利润平分,我说一人先出5万元,把钱给我,我来进货,不够了大家再添钱,我说两个月还本金。当时韩XX和何XX用银行卡把5万元转到我卡内,过了两个月,我把本金还给他们,每人给了他们1000多元利润,过了一个月,我又找他们要钱,后来他们俩陆续给我19万元,我给他们每人写了一个借条。我已经把钱还给他俩了,我没有撤回他们的借条,我没有时间。
2011年4月份,我通过叶一X认识了张一X,从他那借的钱一部分是进货用,一部分还账了。第一次借款是45万元现金,我给张一X打了借条,我和叶一X在天津市武清梅厂支行让叶一X用他的身份证给李一X账户里存的钱。从这以后我不断的跟张一X借钱,也不断的还给他钱,月利息是10%,有时是20%。2012年2月张一X觉得我借他的钱太多了,让我给他一个XX公司的委托书,我就给他伪造了一份委托书,交给了张一X。我和张一X之间的资金往来使用的是叶一X的银行卡。张一X给我的钱有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我还给张一X的钱全部是银行转账。2012年7月我向薛二X借钱,让薛二X直接往张一X的账户存过钱。2012年5月,我还用杨志珍的身份证往张一X的账户里存过钱。张三X、刘一X、杜一X、孙一X、王一X、张四X、孙二X、张五X、宋一X、赵一X、岳一X、李五X、古一X、于一X、王二X、曹一X、谷一X、王三X、孟一X、孙一X、吕一X、王四X、王五X、吕二X、李三X、李四X、吴一X、吴二X、张六X、郑一X、郑二X、于二X、张七X、于三X这些人中我只认识曹一X,其他人我都想不起是谁了。曹一X是我以前雇的司机,我从他那借过3万元,后来还给他2万元,现在还差约1万多元。我跟曹一X借款时说的是进货用,没答应给利息。我让曹一X给李一X的账号内打过钱,金额记不清了。
2012年5月我从薛一X那里借了1万元,2012年7月9日至19日之间,我又从薛一X那借了八次钱。薛一X提供的九张借条我承认,我一共借了他192万元。薛一X借给我的钱有现金,也有银行转账。他借给我现金10万元左右,我拿着这10万元和薛二X一起去银行,给张一X转账了。薛一X把借款转到我使用的叶一X登记的农行卡上,有时我把李一X、张一X的银行账号告诉薛二X,让薛二X直接把钱转给他们。我从薛二X那借的钱都还账了。我记得还给薛一X10万元,怎么还的记不清了。薛一X的借条上有李二X的签字,李二X的名字是我写的,是我在李二X的名字上按的手印。李二X根本不知道。我和薛一X一起写过一份借款协议,协议内容是我把双街镇柴楼竹园X-XX房产抵押给薛一X借款,这个房子是我买的,首付13万,贷款30多万元,房主是我妻子李二X。我给薛一X的房屋手续是假的,是我找人办的假证,花100元办的假手续。当时我想用钱,我妻子李二X不给我房本,我为了让薛一X相信我,就做了假房本。我记得我从叶一X的银行账户里给薛一X账户打了10万元。我从薛二X处所借钱数,我记不好了,薛二X那里有我给他写的借条,以借条为准。我伪造了委托书给张一X、薛二X。委托书上的字是我爸爸和我写的,公章是我从我爸爸的保险柜里拿的,肯定是假的。刘七X不知道我用假公章办委托书的事情。
我从陈一X那借过10万元,现在还没还给他。当时说借钱还账,没说利息的事。
我从我妹妹刘二X那借了26万元,是分三次打入我使用的叶一X的账户内的。我跟刘二X说借钱进货,实际我把钱还给张一X了。
我主要是找李一X、张一X、叶一X、薛一X、薛二X这几个人借钱,他们有的找别人借钱然后再借给我。我给XX公司进铸件一年需要资金大约二、三十万元,利润能在百分之十几,不够支付我的利息的。我开始借钱是怕买卖跑了,后来借着借着就还不上了,就开始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面借来的钱还前面借的钱,到最后实在借不来我就跑了。我借来的钱都还账用了。
2、证人李一X证言,证实2007年6月份,刘飞租乘了我的出租车回河北省黄骅市官庄乡小闫台村,我给他介绍了我一个亲戚是干纸箱的,后来熟了我们成了朋友。我们认识两年的时候,我无意中知道刘飞的大哥刘七X在天津北辰区有一个大公司,是个大老板,他是给他大哥进货,而且除了纸箱,还增加了铸件、标签等产品。从2008年开始刘飞在我这借款,最初金额不大,2万元至5万元不等,最多一次是10万元,期限一个月,10%的利息,这时期基本都能到期回款。到了2011年7月份,刘飞说他大哥公司所用的铁管、铁板、角铁的供货他全拿过来了,他大哥不从别的厂家进货了,这样资金需用量就大了。他让我多借钱给他,让我找亲戚朋友去借,少给他们点利息,他给我还是10%,让我从中也多挣点钱。之后我就不断的找亲戚朋友借钱,越借越多,总计我们之间共借给了他2000多万元。2012年7月26日我听说刘飞跑了。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一般是十五至二十天,大多数是一个月,如果到期回不了款,就顺延一个月,最多时顺延达六个月。我和刘飞之间是口头约定,他收到钱后再给我打借条,有时来不及打条,就先记着,过后再打,期间若是再发生借款,就打个总条。借条上的金额包含了本金和利息。我找其他人借款,就是说我有一个朋友干铸件,需要资金进货,借给我朋友钱,有利息。我给他们的利息是5%、8%、10%都有。我不知道刘飞这是非法集资,他说他大哥给他的利润高,购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给他加利润。他说他大哥是出口企业,有反税,而且订单多,业务量大,我认为他大哥企业有实力,他家属都在公司上班,我太相信他了。我和刘飞之间的钱款往来,我是用一张农行的银行卡6228411730005XXXXXX给刘飞转账,刘飞给我的利息和本金也是打到我这张卡里。刘飞使用的叶一X名下的银行卡6228480020652XXXXXX、6228480020740XXXXX9、6228450020010XXXXXX、6228480020854XXXXXX,刘四X账号402791001880XXXXXX。我没用其他账号给刘飞打过款,也没让其他人给刘飞的账号内打过款。我还把一部分钱打到刘飞指定的李六X、韩二X等人的账号内,有时我还替刘飞垫付过货款,是现金垫付的,后来通过银行转账他还给我的。我实际给刘飞支出是26766990元,减去刘飞给我账户内转入的26041410元,实际刘飞从账面上还差我725580元。之前我的下线集资人赵二X实际损失3万元、李七X实际损失12.25万元,李八X实际损失20万元、李九X实际损失3.5万元、杨二X实际损失4.3至4.4万元,李十X实际损失1万元、李十一X实际损失4000元、李十二X实际损失15万元、李十三X实际损失9.4万元、李十四X实际损失4万元、于四X没有损失、张八X实际损失7万元、李十五X实际损失3.7万元、李十六X实际损失14.65万、韩三X、陈二X没有损失、王六X损失21万元,共计119.3万元,加上刘飞差我的725580元,总损失1918580元。
3、证人韩XX证言,证实2009年刘三X(刘飞)要求我和他一起干,由我出钱,刘三X买材料、送货,给XX公司送材料,得了利润我们一起分,当时我就相信他了,陆续给他的银行卡里面打钱,每过两个月他给我返回一些钱,就这样陆陆续续一直到现在,他手里还有我68万元,最近联系不上他了,我给XX公司的总经理打电话,人家说刘三X是骗子,让我赶紧报警。开始我认为刘飞是让我们合伙经营,后来我给刘飞打款,刘飞和我说每笔借款的利息是多少,我就认为刘飞是在借我的钱,给我利息,根本不是合伙经营,他一开始就在骗我们。刘飞让我往四张银行卡打过钱,一张叶一X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617,薛二X邮政储蓄银行尾号7622,刘四X中国银行尾号9147,还有李一X的账号。我给刘飞打款用的我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01451016200XXXXXX。刘飞借我的钱,经常是还给我本金和利息之后,他又借走了本金,我收了利息,本金总保持那五张借条的金额68万元,所以刘飞一直没有把他给我写的借条收回去。我得了20多万元利润,损失30多万元,具体记不清了,至少是纯本金27万元。何XX借给刘飞钱以后,刘飞给何XX利息,也是先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上,他让我把何XX的利息给何XX,我再从银行取出钱给何XX送去。
4、证人何XX证言,证实2007年刘飞让我和他投钱一起做生意,让我拿25000元,利息8%,两个月后连本带息一块给我,我同意了。之后我陆续拿钱给刘飞,刘飞给我打了19万元的收款条。后每隔两个月,刘飞把利息给我打在银行卡里,利息是17000多元。2012年5月24日我又投了6万元给刘飞,没有打收条。2012年7月17日,刘飞给我打过来18000元,我问刘飞为什么没把本金6万元一起给我,后来刘飞手机一直关机,然后我就听说刘飞骗了好多人跑了。我用我妻子穆一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0981430003XXXXXX和我的存折号为601451016200XXXXXX的存折给刘飞打款,打入刘飞指定的叶一X、刘四X、薛二X账号,刘飞用薛二X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7622给过我10多万元的利息。我最后一笔借给他6万元,他给了我1.8万元利息,还欠我本金4.2万元。
5、证人张一X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叶一X给我打电话,他说是XX公司老板的弟弟刘飞找我借钱进料,我说XX公司有钱为什么还找我借钱,叶一X说:“XX公司老板看不上弟弟刘飞,不给他钱。”转天上午8点左右,叶一X和刘飞到天津市北辰区都旺小区门口我们见的面,叶一X和我说刘飞用钱,找你借钱,给你一个月百分之十的利息,我一想,叶一X是我家的好邻居,他不会骗我,刘飞的哥哥是XX公司的老板,又是给XX公司进料,我就相信了。当时我和刘飞去北仓附近几个农商银行去取钱,每个银行只能取5万元,我一共取了45万元,把钱交给了刘飞,他给我打了一个借条,刘飞和叶一X到农业银行北仓支行把钱存上了。这是第一笔钱,过了一个月刘飞把钱还给我,通过银行把钱转到了我的账户里,其中有百分之十的利息,我把借条还给了刘飞,从这以后刘飞经常找我借钱,我也借给他,到了2012年2月我感觉刘飞借的钱太多了,我让刘飞给我一个XX公司的委托书,刘飞就给我一份委托书。内容是“委托书,兹由天津市XX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员工刘飞身份证号130921196711XXXXXX从张一X处借款,用于公司的运营周转。委托书有效期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日。在有效期内所有从张一X处的借款借据均为有效。企业法人签字刘七X加盖公章天津市XX有限公司”。从刘飞给我委托书以后我继续借给刘飞钱,继续找别人借钱给刘飞。我给刘飞的钱分为现金、转账两种方式。刘飞还给我的钱全部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我一共给刘飞现金228.65万元。第一次是2011年5月初,我在几个农村信用社取了45万元直接给的刘飞和叶一X,他们到农行北辰支行存的钱。2011年5月15日我给刘飞20万元。2011年5月14日至6月5日,我分三次给刘飞30多万元。2011年6月5日我给刘飞49万元,刘飞和叶一X在农行武清梅厂支行把钱存了。2011年6月25日我给刘飞30万元,6月30日我给刘飞146500元,7月5日我给刘飞10万元,9月17日给刘飞30万元,这样总共是228.65万元。刘飞一共骗了我111万元。刘飞给我写的借条一共是1551.5万元。借条上的欠款数额中包括利息,假如只计算我的损失就是111万元。我从闫一X、闫二X、王七X、曹二X、张九X、张十X、郭一X、郭二X、郭三X、赵三X、高一X、毕一X、王八X、高二X、郭四X、王九X、郭五X那里借来的钱都还清了,有的是我自己的钱还的。我从我爸爸张十一X、我岳父郭七X及张十二X、田X那里借来的钱没有还清。
6、证人叶一X证言,证实我和刘飞认识2、3年的时间了,关系挺好的,2011年5月份他找我借钱给他哥哥的厂里进料。后来我陆续借钱给刘飞,并从亲戚朋友处借钱给他。我给刘飞的钱有的是现金有的是银行转账。刘飞给我月息10%。刘飞给我打了欠条,还出具了委托书。刘飞骗走我27万元,通过我骗走叶二X和吴三X65万元,一共是92万元。当时刘飞说他身份证丢了。刘飞用我的身份证开过银行卡供他使用,2010年10月在天津市武清区梅厂农行开户卡号6228480020740XXXXXX、6228480020854XXXXXX,2011年7月在农业银行武清支行开户卡号62284850020010XXXXXX,2010年4月在邮政储蓄银行小淀所开户卡号6221881100049XXXXXX。我给刘飞转账的卡号6228480020856XXXXXX。2012年刘飞通过我从叶二X那借了27万元,说每月给3万元利息,当时叶二X从银行给刘飞转账,一共返了5次3万元利息。当时刘飞还给我打了一个借条,上面写借叶二X30万元,实际应该是27万元。2012年6月9日刘飞找我借钱,我找到我兄弟叶三X,叶三X在农业银行给刘飞账户现金存的17万元,当时刘飞打了借条,金额19万元,含2万元利息。后来刘飞返了3笔一共6万元,2012年7月刘飞跑后,我把剩下的11万元还给了叶三X,加上刘飞欠我的16万元。2012年3月,刘飞找我借钱,我找到叶四X、郑三X和吴三X三个人借钱,这三人的钱都混在一起了,他们给刘飞的资金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没有直接现金往来。刘飞每次给这三人返款,都先通知我,我再通知他们三人。2012年3月到刘飞跑,刘飞一共给我写了9张从叶四X三人借款的借条。这三人给刘飞借款的钱数我想不起来了,但一定要比上面提到的9张借条的总金额要少,因为借条上的金额都包括好处钱。
7、证人薛一X证言,证实刘飞通过我儿子薛二X和我认识。2012年7月份,刘飞说他哥哥的XX公司需要进料,从我这借款,并承诺给我月息15%。我就从多处筹款借给了刘飞,他至今没有归还我本金和利息。我一共借款给刘飞九次,第一次2012年7月9日,借款20.5万元,通过农行转给一个户名叶一X的账户。第二次2012年7月10日,我从工商银行取款30万元现金给了刘飞。第三次2012年7月11日上午,我借给刘飞现金16万元。第四次2012年7月11日下午又借给刘飞现金10万元。第五次是2012年7月13日,借给刘飞38.5万元。第六次是2012年7月16日,我将喜凤花园X号楼X门XX室住房抵押给朋友刘五X,从他那借款33万元,刘飞给我写了借款协议书,承诺如不能还款,将天津市北辰区柴楼X园X-XXX住房过户到我名下。第七次2012年7月17日,我借给刘飞10万元。第八次2012年7月19日,我把喜凤花园X号楼X门XX室抵押出去,找担保公司借款20万元,我又从朋友处借款20万元,一共40万元借给刘飞,是刘飞、李二X在借条上签字的。还有2012年5月份我儿子薛二X借给刘飞的1万元也是我出的。刘飞九次借款都给我打了借条。这样我一共借给了刘飞192万元,这是纯本金,不包括利息。这192万元有我个人的11万元,从杜二X那借款11万元,从薛三X处借款12.5万元,从吴四X处借款3万元,从程一X处借款2万元,从刘五X处借款33万元,从郑四X处借款5万元,从赵四X找的担保公司处借款20万元,从薛四X处借款28.5万元,合计192万元。这些人我还了刘五X33万元和担保公司的20万元,其他的都没有还。我从亲朋那借款没说给他们利息。2012年7月10日前后,我怕刘飞不还钱,我让刘飞用他房子抵押,刘飞给的我这个双街镇柴楼村X园X-XX的房本,当时是刘飞送到我家里的。10月份我去北辰房管局问这事,房管局的人说这个房本是假的,房管局的人还在房本上写了“假证”二字。
8、证人薛二X(系薛一X的儿子)证言,证实2011年7月我通过秦一X认识了XX公司的刘飞,他经常租我的车拉货。2012年1月20日,刘飞说借钱周转用,答应2013年春节还给我并且说多给我点钱。我到四个银行取了12万元现金给了刘飞。刘飞给我写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下午我又借给刘飞3万元,刘飞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2012年2月18日,刘飞说还差2万元,我又借给他2万元现金,他写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刘飞从我这借款一共有三个部分,2012年初,借款三次共计17万元,给的都是现金。第二部分是我从银行卡给刘飞转账的,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这些钱都没有写借条,刘飞也通过银行卡给我转过来一部分钱,再让我把他转给我的钱汇给别人,但具体汇给谁了,除了我之前提供的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外,我就记不清了;第三部分是我平时拉刘飞时,他临时向我借的钱,其中一些钱刘飞说是去买铸件、纸箱子,这部分没给我写借条,只是我有一个小本子,这些钱和刘飞平时用我车费、从我店里拿东西的钱一起记在这个本子上了,银行转款我考虑都有记录,就没有要求刘飞打借条,也没记在小本子里。我有一张农业银行尾号2211的卡,这张卡之前还有一张卡我丢了,这张是后补的。另外刘飞还让我办了一个邮政储蓄银行的卡,平时这张卡就在我手里,我不知道密码,刘飞用卡就找我,用我的身份证去邮局取钱或汇款。我提供的小本子上,打叉的页就表示那页上的钱刘飞已经还了。我计算一下总共是349028元。另外,刘飞平时还从我店里拿烟酒,平时还用我的车,这些欠款加上上面的一共是47万元左右。加上借条17万元,刘飞一共欠我64万元。刘飞还通过我在我父亲薛一X那借钱,一般是我带着刘飞去我父亲那,我父亲把准备好的现金给刘飞,刘飞就写借条给我父亲,我再开车带着刘飞到银行把钱存入我的银行账户或我父亲的银行账户,之后按刘飞的要求转到他人的账户上,有时刘飞就直接把现金拿走了。部分转账凭条我留着,已经提供了。
9、证人陈一X证言,证实2010年底叶一X介绍我认识了刘飞,说刘飞要租用我的车拉货,我就同意了。从那时开始我经常给刘飞拉货,每次都是刘飞联系好沧州铸件厂,我去拉货,拉回XX公司,每次850元,到现在还欠我运费9960元未付。2012年6月20日刘飞说厂里资金周转不开,想从我这里借10万元,还钱时给15%的利息。后来问完叶一X,叶一X说借钱给刘飞应该不会出问题。第二天我就把10万元借给了刘飞,他给打了一张借条。2012年7月29日我就联系不上他了。
10、证人刘二X证言,证实我二哥刘飞说和我一起做买卖,倒卖纸箱。之后我在2012年7月1日用我儿子杨一X的农行卡6228481732340XXXXXX给我二哥使用的叶一X的银行卡6228480020854XXXXXX内汇了6万元;7月12日,我用我外甥李十七X的农行卡6228481731611XXXXXX给刘飞用的那个叶一X的银行卡6228480020854159710汇入10万元;7月23日我又用我朋友张十三X的农行卡622481732426XXXXXX给叶一X银行卡6228480020854XXXXXX汇入2万元;7月23日,我从朋友处借了8万元,用刘六X的那个行卡6228481731570XXXXXX给叶一X银行卡6228480020854XXXXXX汇入8万元;7月24日我大哥刘七X告诉我刘飞欠了好多人钱跑了。当时刘飞跟我说找我借钱,我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刘飞就和我说让我给他找别人借钱,承诺给付比银行高的利息,但具体利息数额他没说,他也没给过我利息。
11、证人李十八X(系李一X的儿子)证言,证实我父亲(李一X)说刘飞进货需要用钱,我就找我的朋友杜一X、张四X、宋一X、赵一X、古一X、谷一X、王五X、李三X、吴二X、张六X、郑一X去借钱,然后再借给刘飞,给朋友的利息是月利息。借来的钱我都给了我父亲李一X,我朋友的钱有些是通过银行转账到我父亲农业银行卡号6228411730005XXXXXX卡内,有些是交给我现金。这些人的借款和利息都给了。还款有时给现金,有时是通过我父亲的那张农业银行卡转账。我向朋友借还款没有书面手续。
12、证人赵二X证言,证实我和李一X是不错的朋友。2010年3、4月份,李一X到我家找我借钱并承诺给6%的月息,当时我觉得我们关系好又能赚钱,我就把钱借给李一X了。一般用十天半个月,没有具体约定还款日期,一共借过5、6次,每次都是本金和利息一起归还,只有最后一次借款没有归还,后来李一X说钱让刘飞给骗走了。我先后借给李一X40万元,已还本金35万元,给付利息2万元,还欠本金5万元,这5万元他给我打借条了。
13、证人李七X证言,证实我和李一X是同村邻居,我们关系不错。2011年10月份李一X说和别人一起合作干铸件厂,需要资金进原料。当时他在电话里跟我说给5%月息,我认为我们关系不错又有钱赚,就答应把钱借给他。我不知道他和谁干铸件厂,也不认识刘飞。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19日,他先后三次找我借款,每次都是本金和利息一起归还,只有最后一次借款没有归还,后来他说钱让人骗走了。李一X每笔借款的利息是5%,我一共得利息2.5万元。李一X最后一次找我借款是20万元,除了他给的2.5万元利息,我实际损失是17.5万元。
14、证人李八X证言,证实我是李一X的侄子,2012年5月3日,李一X给我打电话说干买卖需要资金,说给我6%的月息。因为我们是亲属关系又有利息,我就答应借给他。他只借过一次20万元,至今未还。我在他家给的,他给我打了借条。后来他说钱让人骗走了。我的实际损失是20万元。
15、证人李九X证言,证实我和李一X是亲属,2012年3月份,李一X到我家说和刘三X(刘飞)一起倒钢材、做铸件,需要资金,承诺给6%月息。因为我们是亲属关系又有利息,我就答应借给他。我见过刘三X,我给他往天津送过纸箱子,让我把纸箱子送到天津市北辰区XX有限公司内,刘三X也住在公司里。刘三X和我说他在该公司上班。从2012年3月份开始我先后借给李一X4、5次钱,大约30万元左右。每次借款本金和利息都能还,只有最后一次借款5万元未还,借款李一X给打借条,每次还款后借条收回。李一X一共给了我1.5万元利息,我用于日常生活花费了。现在除了给付的利息我实际损失3.5万元。
16、证人杨二X证言,证实李一X是我姐夫,2012年2月份李一X到我家说做买卖需要用点钱,我就答应了。我们之间没提过利息的事,也没有打过借条。他一共借过3次共15万元,只有最后一次5万元未还,给了大约六、七千元的利息,相当于3%月息,利息我用于平时日常生活消费了,我实际损失大约4.3万元左右。
17、证人李十X证言,证实我是李一X的叔伯哥哥,2012年8月份,李一X给我打电话说找我借钱,因为我们是亲属关系就答应了。我们之间没提利息的事,也没打借条,我借给他1万元现金,至今未还也没给过利息,我实际损失1万元。
18、证人李十一X证言,证实我是李一X的侄子,2012年4、5月份,李一X到我家说干铸件厂需要借钱,我就答应了。他只借过一次4000元,至今未还也未给过利息。
19、证人李十二X证言,证实我和李一X是亲家,2011年3、4月份,李一X给我打电话,找我借钱干厂子,给我3%月息,后来实际给的利息2%多一些,因为我们是亲家又有利息,我就答应了。从2011年3、4月份开始一共借过7、8次。我们之间借款没给打过借条,也没有任何借款协议。我先后借给李一X100多万元,现在就差最后一笔19.4万元未还。每次都是本金和利息一起归还,后来他说钱让人给骗了。李一X给了我4、5万元利息,我实际损失15万元左右。
20、证人李十三X证言,证实李一X的儿子李十八X和我是盟兄弟,2012年6月12日李一X从我这借了10万元现金,李一X和我说借钱经营铸件,他和我商量给6%月息,我得了6000元利息,李一X给我写借条了。
21、证人李十四X证言,证实李一X是我的亲弟弟,2012年1月17日李一X从我这借了4万元,他说经营铸件用,没有商量过利息的事,我就借给他一次4万元,至今未还,我也没有得过利息。
22、证人张十四X证言,证实李一X是我小舅子,2012年5月13日李一X从我这里借了10万元现金,他说和姓刘(刘飞)的经营铸件,一般给2%至4%月息,一共借过30多万元,得利息3万多元。我现在亏钱,李一X说让人骗了,没钱还我的损失。
23、证人李十五X证言,证实我和李一X是亲属,2012年5月22日李一X从我这里借了4万元现金,他说经营铸件。我们当时没有商量利息多少,他愿意给多少就给多少。李一X借钱给我打借条了,他给了3000元利息,本金4万元未还。
24、证人李十六X证言,证实我和李一X是亲属,从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共借过四次款,我得到利息53500元,还欠本金20万元未还,我实际损失146500元。
25、证人韩二X证言,证实我帮我父亲韩XX给刘三X(刘飞)转过钱。我和刘三X没有直接往来。我用三张银行卡给刘三X转钱,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731452XXXXXX、6228481730655XXXXXX,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不记得了,给叶一X、刘四X账户转款。我用的钱都是我父亲给的现金。刘三X打来钱我也及时给我父亲了。
26、证人郭七X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我姑爷张一X找我借钱,告诉我要做生意倒钢材用钱,我就借给他了。前后一共六、七次借给我姑爷张一X46万元,其中有16万元是我自己的存款,剩下的30万元是我从其他朋友那里借来的,到现在为止从朋友那借的30万元,张一X已经还给我了,只有我的16万元没有还上,我从朋友那借来的30万元是现金,我的16万元里有4万元是现金,另外12万元是我银行存款。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协议或借条。张一X一直没有跟我说到底借钱干什么用,就是说做生意要周转一下资金。我从朋友那里给张一X借的钱,都让张一X给3.5%的利息,他跟我之间没说过利息的事,他是我姑爷,我也不能找他要利息,只不过张一X总是时不时在节日的时候给我钱,让我买烟、生活用品,前后给了我约2万元左右。
27、证人闫三X证言,证实我把43万元现金借给我儿子张一X了,张一X跟我说我们家老邻居叶一X找他借钱,说是给刘飞的哥哥厂子进原料用,叶一X有刘飞的哥哥的委托书和厂子的营业执照做担保,并且刘飞的哥哥有经济实力可以归还,并且不会借太长时间,让我们放心,我和张一X是母子关系,叶一X又是我们多年的老邻居,我比较信任他,于是我就把钱给了张一X让他借给叶一X。我是从2011年5月开始,第一次我给了张一X20万元,先后给了张一X4次钱,共计43万元。由于我们是母子关系,我们之间就没打借条或者借款协议。我的资金是我、我爱人张十一X、小儿子张十五X的存款。我们母子之间借款没有讲利息,张一X也没有给过我利息,我实际损失共计43万元。
28、证人郭三X证言,证实我把12万元现金借给了我姐夫张一X了,张一X跟我说是自己做买卖用钱,这12万元至今未还。张一X给过二次利息,共计1.1万元,被我平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了,实际共损失10.9万元。
29、证人王九X证言,证实我把16万元现金借给我姨妹夫张一X了,张一X跟我说是做买卖用钱,我们之间没提过利息的事,他说挣钱了就多给我点利息钱,要是不挣钱就不给了。由于我们是亲属关系,我们之间没有打过借条或借款协议。这些钱是我本人的存款。我合计得到了2.5万元的利息,利息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了,我实际损失7.5万元。
30、证人郭一X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我叔伯妹妹郭八X和妹夫张一X到我们家,跟我说张一X干木箱厂,问我有富余的钱借他点,我就从家里拿了10万元借给了张一X。2012年6月27日,我从大张庄农商银行我丈夫杨三X活期存折中分二笔取了7.5万元,我自己又凑了2.5万元,共计10万元现金,给了张一X。因为我们是一家子亲戚也就没写借条。张一X没给过我利息,今年过春节张一X到我家拜年,张一X给了我5000元。后来我父亲生病张一X又给我送来了5万元现金,现在还欠我15万元。
31、证人闫四X证言,证实我把30万元现金借给我外甥张一X,张一X跟我说是自己做钢材生意用钱,现在还了10万元,还欠20万元至今未还。由于我们是亲属关系,没有打借条或借款协议。这些资金是我本人的存款。张一X没有提过具体利息的事,但前前后后给了零花钱八、九千元,我实际损失共19.2万元。
32、证人郭二X证言,证实我把15万元现金借给了我姐夫张一X了,张一X跟我说是自己做买卖用钱,第一次借了10万元,第二次借了5万元,说过几天就还给我,适当给我一些使用的补偿。因为我们的亲属关系,我比较信任他,又有利息可赚,于是我就把钱借给他了。这些资金是我本人的存款。第一笔10万元,他使用了2个月,给了我4000元补偿,后来他把10万元本金还给了我。第二笔5万元,一直使用到现在,也没给过利息,本金也没还过。他给的4000元我平时日常生活给消费了。我实际损失共4.6万元。
33、证人张十二X证言,证实我把73.7万元现金借给了我哥哥张一X,张一X跟我说是自己做买卖用钱,其中23.7万元张一X还给了我,这些资金有我本人存款和50万元村里占地拆迁补偿款。我们之间没提过利息的事。张一X给过我2000元用于汽车上牌照,还给过600元给孩子买衣服。我实际损失共49.74万元。
34、证人郭八X(系张一X之妻子),证实2011年7月4日,张一X出差了,他让我用我的银行卡给叶一X的银行卡里转账49万元。这钱是刘飞进钢材用。2012年8月份,我用我的卡给高二X的银行卡转账10万元,是还高二X的钱。
35、证人叶二X证言,证实2012年2月初,我六伯叶一X找到我说有一个叫刘飞的人急用钱,让我拿点钱借他用,利息10%。同年2月11日我就用我的农业银行卡往我六伯提供的农业银行卡打了27万元,一共返了我15万元利息,还差12万元没有还我。返利也是打入我的农业银行卡内,我的卡号是6228480020036XXXXXX,当时没给我打借条。
36、证人叶四X证言,证实2012年3月我六哥叶一X跟我说刘飞需要钱给XX公司进料,还说给好钱,我就同意了。这期间我六哥叶一X也因为同样的事找郑三X、吴三X借钱,我和他们俩关系不错,我和他们两人商量借钱时我们各自借钱,返款时先转到我这,我再转给她们两个人。当时我哥叶一X也确实给我回款了,我也分别给郑三X和吴三X了。到2012年7月份,叶一X说刘飞骗了他,后面的钱返不回来了。之后我哥和刘飞都没给我们返过钱。借钱时都是我用我的尾号7616的农行卡给一账户名叶一X的农行卡转账,我哥说这张卡是刘飞在使用。
37、证人郑三X证言,证实我通过叶四X认识的叶一X,2012年3月份叶一X找我借钱,说有个朋友(刘飞)进料缺钱,不白借给好处钱,我就同意了。我和叶四X、吴五X不错,我和她们说话时提到这事,正好叶一X也找他们借钱,三人说好返利直接给到叶四X那儿,再由叶四X给我和吴五X,后来也和叶一X讲了这事。我按叶一X给的卡号给他打款,并且我也收到了叶四X的返款,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只能以我农业银行的记录为准了。2012年7、8月份叶四X就不给还款了,我们就找到叶一X问返款的事,叶一X说他被朋友(刘飞)骗了。借款和返利都是用的银行卡转账,叶一X告诉我一个银行卡号,这个卡号是叶一X的户名,我用自己农业银行尾号8313的卡给这个账户转账。
38、证人吴三X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叶一X联系我,说有一个厂子要进料需要钱,还说给比银行高的利息,我、叶四X、郑三X聊天时知道他们也借钱给叶一X,我们三人商量好将来叶一X返利就打到叶四X的卡上,再由叶四X给我和郑三X。后来叶一X又多次找我借钱,一般都说厂子进料需要用钱,这期间叶四X确实给我和郑三X返过本金和利息,到2012年7月底我就收不到返利了,我问叶一X怎么回事,开始叶一X让我等,后来告诉我他被人骗了。我给叶一X的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从我的二张农业银行卡(尾号3715和尾号6810)直接给叶一X的一张农业银行卡转账。我的回款返利都是从叶四X的银行卡给我转过来,期间没有用现金。我一共损失22.5万元,其中18万元是叶一X借的,另外4.5万元是叶四X借的,都一起转到叶一X的卡上了。叶一X和叶四X找我借款没有给我打过借条。
39、证人叶三X证言,证实我哥叶一X从我这借款17万元,我给的现金。他给我的利息都打在我的农行卡里,他连利息加上他自己的钱,一共凑了17万元都是打到我的农行卡里,都还完了,没有给我利息。借钱时没有打条。
40、证人吴四X证言,证实我把3万元现金借给我岳父薛一X了,当时薛一X跟我说给一个厂子进料急用钱,因为我们的亲属关系,我就借给他了,也没打借条,没给过利息,也没还过借款,我实际损失3万元。
41、证人程一X证言,证实2012年7月中旬,我朋友薛二X给我打电话说他给一家脚手架厂供钢管缺资金,找我借钱,需要3万元至5万元。我当时结回一笔货款2万元现金,就借给他了,因为关系不错也没打借条,到现在钱也没有还我。
42、证人郑四X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薛一X打电话跟我说进货急用钱,借10万元左右,我跟薛一X说没有那么多,可以借5万元,当时薛一X同意了,他到我家中将5万元现金拿走了。这钱是我本人的存款。薛一X当时给我打了借条,没写利息,因为我们是朋友关系也没提利息的事,后来他也没给过我利息,现在我实际损失5万元。
43、证人薛三X证言,证实我和薛一X是亲属关系,薛一X和我说给一个厂子进料急用钱大约11万元。2012年7月份我先将11万元现金送到薛一X家中,大约10天左右又将1.5万元现金给了薛一X。因为我们亲属关系,所以也就没打借条也没提利息的事。这些资金有我本人4.5万元、有我父亲4万元、我爱人崔一X的哥哥崔二X4万元。薛一X到现在没给过利息和本金,我实际损失12.5万元。
44、证人薛四X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我叔叔薛一X找我借30万元,说给附近的厂子进材料。因为我搞运输,薛一X做生意,两家在经营中经常相互折兑借钱。2012年7月13日我从周转资金凑了28.5万元给薛一X,他给我写了借条。后来我听说薛一X被人骗了。
45、证人杜二X证言,证实2012年7月中旬我二姨夫薛一X跟我说进原料用钱,一个星期就能倒下来还我,他要借10多万元。2012年7月19日我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的农商银行我岳母方一X名下的存折取了8万元,自己又凑了3万元,共计11万元现金借给了薛一X。因为我们是亲戚也没写借条。7月底我找薛一X问借的钱倒下来了吗,他让我等几天,又过了几天再问他,他说给XX公司进料被人骗了。我们是亲戚关系,当时借钱时没提利息的事。
46、证人刘五X证言,证实2012年7月我们村薛一X找我借钱,说他儿子做生意急需35万元周转。2012年7月16日我从家中周转资金中拿出33万元借给了薛一X,他给我写了一张欠条,因为关系好没有提利息的事。后来听说薛一X被骗了。2012年9月份开始薛一X陆续分四次将33万元还给我了。
47、证人刘七X证言,证实刘飞是我弟弟,他不是XX公司的员工。从2008年开始他给我公司供应铸件,我们有时支付他现金,大部分是用废料抵偿货款。公司和刘飞的结款大约涉及金额在50至60万元。我没有委托过刘飞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我也没有提供给他任何委托书。张一X、薛一X在2012年7月25日找到我时,我第一次见到借款委托书,但是上边的签字和公司公章都与实际不符。我父亲在2012年11月25日去世,在清理他遗物时没有发现印章。我公司公章和法人章从注册至今一直使用,从没变更过。
48、证人于五X证言,证实刘飞只是XX公司的供应商之一,公司不拖欠刘飞货款。
49、证人刘四X(系刘飞的女儿)证言,证实我有一辆现代汽车,刘飞刷卡替我交的12.7万元,之前我给了刘飞13万元现金。我名下有两张中行卡卡号分别为402791001880XXXXXX、402791088010106XXXXXX是刘飞用我身份证办理的,我没有卡。
50、证人诸葛XX(系刘飞的女婿)证言,证实刘飞是我岳父,2012年7月我知道刘飞找别人借钱出事了,当时我们家来了好多人有张一X、薛二X等人,说找刘飞要钱,称刘飞欠了他们几千万,我就给刘飞打电话,他关机了,也联系不上。后来几个月后刘飞给我打电话说要点钱,生活过不了了。我拿现金到农行天津市武清区梅厂支行给他银行卡打过钱,是我自己去的,每次一两千元,一共打了一万元左右。刘四X不知道我汇款的事。最后一次给刘飞汇款是2013年春节前,大概汇了三千多元。我家的现代汽车是我们给刘飞13万元现金后购买的。
51、证人李二X(原与刘飞系夫妻)证言,证实我不知道刘飞向别人借钱,刘飞借薛一X钱的借条、借款协议上的签名都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按上去的。刘飞没给过我钱,他还经常用我的钱。2012年7月底刘飞跟我说借了好多钱,怕黑社会找我们麻烦,我们就离婚了。天津市北辰区柴楼的房子是我交的11万元首付,我和刘飞一起还贷。我有一张还贷款的银行卡在刘飞那里。我那里没有刘飞的贵重物品和钱。
52、证人李六X证言,证实刘飞是我姐夫,我和岳二X合伙经营铸件厂,刘飞每年从我这进铸件大约50万元左右,我们没有账目。刘飞给我打的款有时是货款,有时是还我的钱,他资金紧张时借过我钱。我们的货款有时一次货付一次款,有时年底结算。我不认识李一X、叶一X,可能是刘飞让他们给我打的款。刘飞现在还欠我4万元货款。刘飞有时往我账户里打款,有时往岳二X账户里打款。
53、证人岳二X证言,证实刘飞是我姨夫,我从2008年至2010年和李六X一起在河北省南皮县小张庄干铸件厂,2010年7月份我就退出了,之后李六X自己经营。刘飞每年从我们这里买70多吨铸件,价值50万元左右。我们没有账目。刘飞从我们这里买的铸件卖给了XX公司。我和刘飞之间只有一次现金往来,其余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银行。刘飞还卖给过我XX公司废铁。刘飞给我多少废铁,我就给他多少钱,有时刘飞找我借钱,我借给他钱,他就用废铁顶账。我借给刘飞钱,他不给我利息。我不认识叶一X,我给刘飞打款时,发现收款人是叶一X的户名,我就问刘飞,他和我说叶一X是他的好朋友,就往这个账户里打款,他能收到。往叶一X账户里转的款有货款也有借款。我不认识李一X,我给李一X打过款,是刘飞让我给李一X打款,刘飞让我把废铁款直接打给李一X账户,刘飞和我说是他给李一X的货款。李一X给我的钱是刘飞给我的货款和还我的借款。我不认识薛二X,我收到的钱可能是刘飞让薛二X给我打的款。现在我和刘飞之间谁也不欠谁钱了。刘飞从我们这买铸件,往我账户里打款比较少,往李六X账户里打款比较多。我们之间最后结算全部由李六X结算,就是临时用一下我的账户。
54、证人韩一X(系XX公司库管人员)证言,证实刘飞给我公司进铸件,有入库单,我们公司的废铁都卖给刘飞了。
55、证人周一X(系XX公司出纳)证言,证实刘飞给我公司进铸件,总量大约50至60万元,公司已经不欠刘飞货款了。
56、李一X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取款业务回单及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借条、与李一X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开户信息(卡号6228411730005XXXXXX)和账户明细及相关凭证等材料,证实李一X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分别向刘飞指定的叶一X、刘四X、李六X、韩XX、韩二X等人账户内转账和存现金及得到刘飞给付的返款的事实,并证实李一X共计被骗金额为417280元的事实。
57、韩XX提供的借条、与韩X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营业部(卡号6228411730005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卡号6228481730655XX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卡号6228411730005XXXXXX)、韩二X(系韩XX之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营业部(卡号6228481731452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卡号6228481730655XX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卡号622188140009XXXXXX)开户信息和账户明细及相关凭证等材料,证实韩XX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分别向刘飞给付现金及向刘飞指定的叶一X、刘四X、薛二X等人账户内转账及得到刘飞给付的返款的事实,并证实韩XX共计被骗金额为27万元的事实。
58、何XX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借条,与何XX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账户601451016200XXXXXX、601451011200XXXXXX)、穆一X(系何XX之妻)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账户6210981430003XXXXXX)开户信息和账户明细及相关凭证等材料,证实何XX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分别向刘飞给付现金及向刘飞指定的叶一X、刘四X、薛二X等人账户内转账及得到刘飞给付的返款的事实,并证实何XX共计被骗金额为4.2万元的事实。
59、张一X提供的借条、委托书、与张一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卡号6228450020011XXXXXX、6228480020742XXXXXX)、郭八X(系张一X之妻)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小淀支行(卡号6228480020743XXXXXX)开户信息和账户明细及相关凭证等材料,证实张一X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分别向刘飞给付现金及向刘飞指定的叶一X账户内转账及得到刘飞给付的返款的事实,并证实刘飞为骗取张一X信任向张一X出具了伪造的XX公司借款委托书,张一X共计被骗金额为103.7万元的事实。
60、叶一X提供的借条、委托书、与叶一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卡号6228480020856XXXXXX、账号6221881100049XXXXXX)开户信息和账户明细及相关凭证等材料,证实叶一X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分别向刘飞给付现金及向刘飞指定的叶一X账户内转账及得到刘飞给付的返款的事实,并证实刘飞为骗取叶一X信任向叶一X出具了伪造的XX公司借款委托书,叶一X共计被骗金额为62.9万元的事实。
61、薛一X提供的借条、借款协议、委托书、与薛一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卡号6228450020014XX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津路支行开户信息和账户明细及相关凭证等材料,证实薛一X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分别向刘飞给付现金及向刘飞指定的叶一X、李一X、张一X等人账户内转账的事实,并证实刘飞为骗取薛一X信任向薛一X出具了伪造的XX公司借款委托书及伪造其妻李二X名下的天津市北辰区柴楼竹园X-XX房屋借款抵押手续,致使薛一X共计被骗金额为192万元的事实。
62、薛二X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卡卡转账凭证及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与薛二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卡号6228480020854XX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户信息和账户明细及相关凭证等材料,证实薛二X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分别向刘飞给付现金及向刘飞指定的叶一X、李一X、张一X等人账户内转账的事实,致使薛二X共计被骗金额为17万元的事实。
63、陈一X提供的借条,证实陈一X被骗金额为10万元的事实。
64、刘二X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卡卡转账凭证,证实刘二X被骗金额为26万元的事实。
65、扣押刘飞的银行卡及相关业务凭证等材料,证实刘飞用于集资诈骗使用过的部分银行卡及所办理的部分银行业务的事实。
66、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刘飞给李一X、张一X、薛一X出具的XX公司的委托书所加盖的XX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刘七X的签字均系伪造;刘飞与薛一X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李二X的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非同一人书写形成。
6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张一X报警成案,被告人刘飞系被抓获归案。
6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飞作案时已成年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飞犯集资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变更。鉴于被告人刘飞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飞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数额过多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结合被告人书写的借条、银行存款及转账凭证等手续,能证实刘飞分别从九名集资参与人处骗取集资款4845280元,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侵犯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并造成集资款4845280元无法归还,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关于涉案资产的处置,由政府成立的专案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聂松代理审判员 赵宗阳人民陪审员 殷佩臣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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