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0113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丽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丽娜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丽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丽娜以干工程、筹办养老院及工程用款需要资金为由,以承诺支付月息2%-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签订借款协议、书写借据等方式,向殷一×、殷二×、殷三×、王××、熊××、刘××、郎××、耿××、张××9人进行集资共计112万元,将上述集资款绝大部分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另一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产生的高额利息,现造成被害人损失93.96万元后,被告人马丽娜于2014年5月逃匿。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丽娜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马丽娜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马丽娜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
被告人马丽娜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丽娜无犯罪前科,系初犯;2、被告人马丽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马丽娜当庭自愿认罪;4、被告人马丽娜按照与被害人的约定已给付部分利息;5、被告人马丽娜身患疾病。综上,辩护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马丽娜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马丽娜以筹办养老院及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向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向被害人殷一×、殷二×、殷三×、王××、熊××、刘××、郎××、耿××、张××等人进行集资。被告人马丽娜将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案发前,被告人马丽娜尚有92.6万元未能归还被害人(包括殷一×133800元、殷二×159800元、殷三×93800元、熊××64600元、王××50000元、刘××94000元、郎××70000元、耿××193000元、张××67000元)。2014年5月,被告人马丽娜逃匿。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马丽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丽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离婚协议、房产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账户往来证据、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丽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处以刑罚。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丽娜犯集资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马丽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丽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丽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马丽娜于判决书生效后依法退赔被害人殷一×133800元、殷二×159800元、殷三×93800元、熊××64600元、王××50000元、刘××94000元、郎××70000元、耿××193000元、张××6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史修金代理审判员 张菲菲人民陪审员 张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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