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高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高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津01刑更1459号
罪犯高俊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俊萍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4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俊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俊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监狱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高俊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俊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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