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广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津01刑更3863号
罪犯贾广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塘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广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贾广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59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贾广顺撤回上诉,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6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广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广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贾广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广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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