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贾广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贾广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贾广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津01刑更3863

罪犯贾广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8116日作出(2008)塘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广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贾广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24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59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贾广顺撤回上诉,刑期自2008222日起至2028221日。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6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222日起至2027621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69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广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广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贾广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广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222日起至202610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