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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中信减刑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罪犯胡中信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胡中信减刑刑事裁定书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邢刑执字第1658

罪犯胡中信,男,汉族,19768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2003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11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15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胡中信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091231日起至20221230日止。于2011915日入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了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认为罪犯胡中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中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3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专项记功1次、专项表扬1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胡中信入狱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罪系金融诈骗犯罪,且为累犯,应从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中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张新戈审判员  孙瑞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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