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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张某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典型案例

 张某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石刑初字第86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杰,原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会计结算部员工。20124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10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冀石检公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杰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5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一次,2013122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杰于20076月至20123月期间,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5%-17%30%-40%50%-100%不等的高息为诱饵,以30天、45天、60天为一周期,虚构河北省建设银行内部理财业务、委托贷款过桥资金企业上市注资等投资项目,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通过其本人和张某甲共9个银行账户(账户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自强路支行,卡号:62×××15;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厅,卡号:43×××68;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车站支行,卡号:62×××28;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车站支行,卡号:62×××50;河北银行维明街支行,卡号:62×××06;河北银行维明街支行,卡号:62×××40;民生银行石家庄维明大街支行,卡号:47×××66;民生银行石家庄维明大街支行,卡号:62×××54;中信银行石家庄广安支行,卡号:62×××08,上述账户均由张杰本人控制),向其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除通过上述9个银行账户吸收、返还资金外,被告人张杰还通过集资人王某己、李某甲、郭强、佟海鹰、秦殿友、翟某、向秀梅、李越雷、秦荣枝、吴永香、王某庚、齐来旺、李刚、王煦昀、尹某、王倩、时某、刘广英等关联人的银行账户吸收、返还资金。集资人与集资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既有关联人的直接投资,也有关联人代收代付其他集资人的投资。

经审计,200771日至2012331日,张杰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人群合计向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存入资金292481730.1元,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合计向张杰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人群转出资金289833980.18元,合计消费3350628.15元,atm及柜台取现5597561.00元,手续费、短信费等支出42415.95元,未能核实资金流向金额2251456.16元(部分流出资金交易未提供银行原始凭证)。被告人张杰于2012330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投案。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张杰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张杰辩称其有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经营活动;没有向社会不确定人群吸收资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犯罪系受到刘广英的威胁;其有自首立功的情节。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认为张杰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不属实;认为张杰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不属实;起诉书认定的数额不准确;张杰没有采用公开宣传的手段非法集资,因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张杰具有自首情节;张杰具有立功情节;案件起因是他人的敲诈勒索,张杰主观恶性较小;张杰真诚悔过,认罪态度诚恳;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能够获得赔偿;张杰没有获得非法利益,而且积极还款,没有挥霍行为,请求对张杰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76月至20123月,被告人张杰虚构河北省建设银行内部理财业务、委托贷款过桥资金企业上市注资等投资项目,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30天、45天、60天为一周期,以5%-17%30%-40%50%-100%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通过亲友等熟人口口相传,先后向31名亲戚、朋友、同事非法吸收资金,经统计,给上述31名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6498694元。所骗资金被其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消费。经审计,200771日至2012331日,张杰亲戚、朋友等人合计向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存入资金292481730.1元,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合计向张杰亲戚、朋友等人转出资金289833980.18元。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200771日至2012331日合计消费3329516.15元,扣除上述9个银行账户已核实为张杰本人工资福利等收入598397.39元,其差额为2731118.76元。被告人张杰于2012330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时某47149999元的证据。

1)被害人时某陈述:201110月份,张杰向他介绍说有个项目是省建行内部做的项目,项目具体是建行筹集一部分资金借给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偿还贷款的企业用于偿还贷款,借款企业支付一定的利息,从中挣差价。他一共给张杰投资过十笔,第一笔是:20111025日他让时晓明用农业银行的卡(账号:60×××63)将500万元转给张杰在民生银行账号47×××66的卡上,投资期限45天,给50%的利息。第二次是:2011114日他投了1500万元,投资期限15天,给25%的利息。第三次是:2011117日他让时晓明用中国银行的卡(卡号:60×××63)给吕志健在农业银行账号62×××16的卡上转了500万元(分两次一次450万元,一次50万元),投资期限15天,给25%利息。第四次是:2011118日让时晓明用中国银行卡给张某甲在中信银行的账户(账号:62×××08)转了500万元,投资期限15天,给25%的利息。第五次是:2011119日时晓明用中国银行的卡给张某甲在中信银行的账户转了300万元,投资期限5天,给15%的利息。第六次是:20111110日让时晓明用中国银行的卡给张某甲在中信银行的账户转了300万元,投资期限15天,给25%的利息。第七次是:20111111日让时晓明用农业银行卡(账号:62×××16)给张某甲在中信银行的账户转了200万元,投资期限10天,给15%的利息。第八次是:20111115日他投了700万元,分别是:让时晓明用工商银行的卡(账号:62×××88)给一个叫王志民的人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62×××55)分两次转了200万元,用时保华在中国银行的卡(卡号:62×××30)给王志民工商银行的账户转了500万元,投资期限15天,给25%的利息。第九次是:20111117日让时晓明用中国银行卡通过网银给王志民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转了500万元,投资期限15天,给25%的利息。第十次是:他投资了540万元,具体是2011126日让时晓明用中国银行卡给张某甲在中信银行的账户转了40万元,127日时晓明工商银行卡(账号:62×××80)给张杰工商银行卡号62×××50转了500万元,投资期限3个月,月息30%。张杰于2012328日给他写了一个总借条,时间写的是2011104日。张杰20111114日返40万元,20111114日返200万元,1117日返100万元,20111120日返100万元,都是转到时晓明在民生银行的卡上,1125日返290万元,是转到时晓明在建设银行的卡上,1129日和30日张杰给他妻子田微在工商银行卡号62×××64共计转了150万元,1228日返13万元,1229日返23万元,1231日返20万元,都是转到时晓明在民生银行的卡上,2012111日返9万元,34日返29.5万元,35日返5万元,是转到时晓明在建行的卡上。后来张杰分多次给他现金共计20万元。张杰说把钱借给企业用于倒贷款了。20109月份时张杰借过他钱,他让妻子田微给张杰转了5万元,201011月份还的,201011月份又借他10万元,他让妻子田微给张杰转的钱,20112月份还了7万元,20117月份又还了7万元,张杰当时说是买房子用,多出的4万元可能是张杰给的利息。

2012311日,他让张杰给他公司的员工赵建斌的银行卡转了10万元,赵建斌卡号是62×××17,张杰转款的卡号是62×××15,这10万元是张杰返给他的投资款。

2)被告人张杰供述:他从时某那集资4000多万元。他把一笔10万元打给了时某公司员工赵建斌卡上,作为他给时某的返款。

3)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7证实:时某等人损失47249999元,关联人有时晓明、田薇、时保华。

2、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王某己5025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王某己陈述:2010年初,张杰跟她说是河北省建设银行财务部经理,知道许多在建行贷款的企业,这些企业贷款信誉良好,现在银行收紧贷款,企业从银行贷不出钱来,张杰做委托贷款业务和帮助企业验资,从民间融资贷给需要用钱的企业,如果有闲散资金,可以把钱投资用来做委托贷款,张杰代她操作,到期后给她20%-30%的高额利息,她就陆续把钱投资给了张杰。张杰和她约定借款期限有20天、40天、50天、90天不等,利息20%30%不等。她总计向张杰投资成本有1000多万元,具体数额以银行数目为准。20111117日她用工行卡给张杰转款100万元,用建设银行卡给张杰转款30万元,用她另外一张建设银行卡给张杰转款10万元,用中信银行卡给张杰转款12万元;她朋友刘惠丽共给张杰转款100万元,关永建共给张杰转款80万元,王某甲共给张杰转款60万元。张杰直接将本息打到她的两张建设银行卡上。张杰没有直接给她的朋友返回过本息,张杰都是将钱直接打给她。

经过对账,她大概累计投资了1322万元。2009720日,张杰给她爱人王彦龙的账上转了10万元;2009722日,张杰又给她爱人王彦龙的账上转了1万元。张杰给她返还了819.5万元,她实际损失502.5万元。

2)王某己提供的王彦龙建行卡流水明细证实内容与其陈述一致。

3)证人王某甲证言:201110月份左右王某己向她介绍说省建行有一个理财项目是通过省建行向社会集资,省建行再将集资来的钱贷给房地产公司,可以从中挣到高额的利息,王某己认识一个省建行的朋友叫张杰,如果她想投资可以通过张杰给省建行投资,她一共投资了70万元。201110月份她通过银行将10万元转到王某己的账上,王某己再将钱转给张杰,大概过了20天王某己通过银行连本带息给她在建设银行的账上转了10.5万元。20111117日她又投资了60万元,直接转到张杰账上,投资期限是3个月,月息10%,这钱至今没有要回来。王某己给她写了一份借条,借条上写的是金额78万元(含18万元利息)。

4)证人王某乙证言:他一共给王某己两次钱,共计130万元,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己的。王某己当时对他说借他的钱给一个省建设银行的叫张杰的人投资,到时付给他一定的利息。他不认识张杰,也没见过面。第一次的50万元她承诺4个月给他10%的利息,第二次80万元她没说。2012321日王某己还给他10万元,剩下的钱王某己将名下的两套住房再加给他10万元钱,就算还清他剩余的120万元,相关手续正在办理。

5)被告人张杰供述:王某己提供的借条原件四张经辨认,都是他本人打的。第一张是2011916日,100.2万元的借条,利息是60%左右,已还清,借条是他给王某己的爱人王彦龙打的,没有收回来。第二张是20111111日,576万元的借条,利息是80%左右,借条是他给王某己的爱人王彦龙打的,已经还给了她150万元,剩下的没有还,欠条没有收回来。第三张是20111114日,105万元的借条,利息是55%,借条是他给王某己的爱人王彦龙打的,这笔投资没有还。第四张是2011121日,166.2万元的借条,利息46%左右,他也没有还。王某己赔钱,但是赔的不多,大概赔了一二百万。王某己让他给王彦龙的银行卡上转过11万元,这应该作为给王某己的投资返款。

6)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载明:王某己等人损失5371696元,关联人有王某己、刘慧利、关永革、张玉河、王某甲、关永健、王某乙。附表7-19载明:王某乙损失1300000元。王彦龙盈利110000元。

3、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翟某32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翟某陈述:他和张杰是同事,张杰向他借钱的理由是买房子、买车、买商铺;张杰还说过有一个朋友时某做生意、能进原油,每次进油的时候必须进一油罐车,所以需要的资金量很大,张杰借钱后给了时某倒油,时某低价进原油,等油价涨了再卖出去挣个差价;还讲有一个朋友做家具的,每次进货必须进够一定金额的,这都需要资金,张杰借钱后给了这个朋友,让这个朋友进货,之后卖完货再分钱,但是事后并没有分给他。张杰刚开始找他借钱一般是半个月左右,后来最长延长过两个月。他和张杰之间的资金往来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也有互相给现金的时候,他用过他和他爱人王某丙的银行卡,他爱人不认识张杰。他不认识张某甲、李越雷、齐来旺,这是张杰让他给这些账户转的钱,张杰说这都是朋友。

20111228日,他通过爱人王某丙的河北银行卡(卡号:94×××02)给张杰转账了8笔,共计32万元,因为这笔钱实际是他岳母吴淑贞的钱,所以他就让张杰给他岳母吴淑贞打了一张借条,这张借条是不含利息的。这笔钱给张杰后,张杰一直没有给他,他实际损失是32万元。

2)翟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张杰打给吴淑贞的借条证实内容与翟某陈述一致。

3)证人王某丙证言:她不认识张杰,她和张杰之间没有资金来往。她有一张卡号为43×××45的建行卡和一张卡号为94×××02的银行卡。这两张卡一直是翟某在使用,和张杰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翟某操作的。

4)证人顾某证言:2011年上半年,翟某说从建行贷款,因为银行有规定,贷款的发放必须到第三方的卡上,不能放到自己的卡上,想借用他的银行卡,他就找王某丁借了建行卡给了翟某。

5)证人王某丁证言:6227000130050086907的建行卡是她的工资卡,2011年上半年,顾某找她借走了这张卡,一直到2012年上半年才还给她。

6)被告人张杰供述:他给翟某说搞投资,还和朋友时某在一起说过倒油需要资金,还有他申购股票的时候让翟某把钱投给他一起做申购。翟某大概合计向他投资了四五百万元。翟某给他的钱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翟某投资的利息前期大概是10%左右,到了2012年以后,利息在15%左右。翟某转账是用自己和爱人的账户,他记得给过翟某三四次现金。第一次时间记不清,他给翟某十几万现金,送到单位门口交给他;第二次、第三次都是翟某到他单位楼下找他拿的,记得有一次是二十万、还有一次是十几万。他回款时,翟某还给他提供了一个好像叫王某丁的账户,翟某还给他提供过一个叫顾某的账户,还有一个叫刘特然的账户。他还用张某甲、齐来旺、李越雷的卡给翟某转过钱。2010年上半年以前大部分是他挣的钱给翟某,2010年下半年之后都是他拆东墙补西墙,骗别人的钱给翟某。

7)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6证实:翟某等人损失1697000元,关联人有翟某、王某丁、王某丙、顾某。

4、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王某庚20072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王某庚陈述:他和张杰认识近20年了,是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201078月份,张杰对他说建设银行有委托贷款业务,如果他有闲散资金,可以将钱投资给他们用来做委托贷款,月息10%,他就陆续把钱投资给了张杰。张杰对他解释说:企业需要贷款,找到银行,银行出一部分贷款,其余的资金委托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放贷,这是银行的一种业务。他大部分资金是打到张某甲、张杰、李越雷、陈世德等人的银行卡上,张杰把所有的利息和本金都打到他的银行卡上。他让张杰往他朋友贾文军中信银行卡(卡号为62×××75)、张某甲民生银行卡(卡号47×××14)转过钱。张某甲是他表弟,他用张某甲的身份证在民生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卡号是47×××14。这张卡关联着他的一个中信证券账户,账号是50×××88,这张卡一直是他本人使用。他还用过王学静的中信银行账户62×××83;王建华中信银行账户62×××16;贾文军中信银行账户62×××7562×××94

他不认识李越雷、陈世德、王煦韵、李某甲、李刚、郭强、王倩。他与这些人银行账户的往来都是他给张杰投资和张杰给他返的钱。张杰返款有一小部分现金,大概累计给了20万元左右,剩下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他给张杰投资大概赔了560万元。

2)王某庚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张杰打给王某庚的借条。

3)证人张某甲证言:他和张杰在一起上班就认识了。张杰用他身份证办理过一张中信银行卡,卡号是62×××08,并且开通了网银。201011月份他还办理了一张民生银行卡(卡号47×××14),这张银行卡关联着一个中信证券(账号是50×××88)的账户,这张银行卡办出来后就一直在王某庚手里,他没有使用过。

4)被告人张杰供述:他和王某庚曾经是同事。王某庚大概是从2009年开始给他投资的。王某庚投资的金额比较大,笔数也多,大概累计投资四五千万。王某庚给过他一两次现金,累计不超过三十万。2009年他们在一起做股票,他告诉王某庚有金融投资,利息很高,他问王投不投,王说可以做。之后王某庚给他投了一笔,期限是45天,利息17%,到期后他连本带息都付给王某庚了。王某庚尝到甜头后,就陆续开始在他这投资了,并且资金在逐步加大,最大一笔投资可以达到上千万。他给王某庚回款后,刚开始王还把借条给他,之后发现他不再注重这些事后,也就不再提还借条的事了。王某庚在他这投资刚开始起步是17%左右,后来逐步提高,最高达到了100%。他可能累计返过二三百万现金。王某庚可能在他这挣了有一千多万元,以实际银行账目为准。

5)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1证实:王某庚等人亏损2007200元,关联人有王某庚、贾文军、王学静、王建华、张某甲。

5、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郎某清110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郎某清陈述:20122月份,张杰给他打电话说想找他借钱,越多越好,他就陆续给了张杰110万元。张杰对他说在建设银行上班,银行有贷款业务,张杰可以用个人的钱加入到银行贷款里面,收取这部分资金的高息,而且有全额保证金,没有风险,到时会还他本金和高额利息;张杰还对他说有一个安瑞科气体公司上市,委托建行来操作这个事情,张杰可以用自己的钱入进去,到时赚很多钱,可是手头没钱,让他借给张杰,也是说到期给他本金和利息。2012214日,他给了张杰40万元,张杰给他打的借条上写明借款期限是从2012214日到201241日,借款金额是46.8万元,多出来的6.8万元就是借款利息;之后两笔借款,他和张杰口头约定借款期限是半个月,利息分别是3.5万元和4.5万元。他是通过他的工商银行卡和中信银行卡转给张杰的。2012229日他给张杰的40万元是通过他的中信银行卡转给了一个叫张某甲的中信银行卡上;其余的都是转到了张杰的民生银行帐户上。借款到期后他找张杰要过很多次,但是张杰说通过网银大额转款不方便,再等等很快就还。之后张杰说父亲住院了,等父亲出院后就还钱,结果还是一直拖着不还。他给张杰的投资一分利息也没收到,本金也没还给他,他实际损失110万元。

2)郎某清提供的张杰打的46.8万元借条及汇款凭条与其陈述一致。

3)被告人张杰供述:郎某清损失应该是八九十万,他和郎某清都是转账。

4)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郎某清损失1100000元。

6、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田某甲1177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田某甲陈述:他和张杰是战友,张杰跟他说有投资,利息很高,可以挣钱,于是他就陆续给张杰投资了,他都是给的张杰现金,是到张杰的单位给的,张杰给他承诺利息是15%。张杰给他转款的情况是: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投资4万元,张杰给他转款4.68万元;之后他投资了3.5万元,张杰给他转回款4.05万元,他又投资了3万元,张杰转回款3万元。另外还有,20111212日,他给了张杰6万元现金,张杰给他打的借条上写明借款期限是从20111212日到201213日,借款金额是6.9万元,多出来的0.9万元是承诺借款利息;20111227日,他给了张杰7万元现金,张杰给他打的借条上写明借款期限是从20111227日到2012118日,借款金额是9.45万元,多出来的2.45万元是承诺的借款利息。他一共投资给张杰23.5万元,张杰给他返款11.73万元,他实际损失11.77万元。

2)田某甲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借条证实内容与其陈述一致。

3)被告人张杰供述:他和田某甲是战友,田某甲在他这有投资。田某甲投资的数额不大,大概加起来一共20多万。田某甲给他有现金,也有转账,他给田某甲的利息是30%左右。田某甲最后两笔投资他给打了借条,但是钱没有返给田某甲。他返给田某甲十来万,还欠十一万多。

4)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田某甲盈利117300元。

7、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李某丙187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李某丙陈述:张杰向他介绍了两个项目,分别是唐山市钢铁厂项目,新奥燃气项目,说这两个项目是建设银行内部项目,是保密的,让他放心投资就行了,他共给张杰投资了八次,第一次是2012119日他用农业银行卡(卡号:50×××48)将30万元转给张杰在民生银行账号62×××54的卡上,投资期限45天,给25%利息。第二次是:2012131日他又用农业银行卡将30万元转给张杰在民生银行卡上,投资期限45天,给17%利息。第三次是:201221日他还是用农业银行卡将15万元转给张杰在民生银行的卡上,投资期限45天,给17%利息。第四次是:201223日他用儿子李勇农业银行卡(卡号:62×××10)将70万元转给张杰农业银行账号62×××15的卡上,投资期限10天,给千分之六的利息,到期不还,每日按1%补偿。第五次是:201227日他通过农业银行卡将20万元现金存到张杰农业银行卡上,投资期限三个月,三个月给33.5%的利息。第六次是:201228日他又通过农业银行卡将20万元现金转存到张杰农业银行卡上,期限三个月,三个月给33.5%的利息。第七次是:2012210日他通过农业银行卡将19万元现金存到张杰农业银行卡,投资期限6天,给2%的利息。第八次是:2012311日他通过农业银行卡分两次将40万元现金存到张杰农业银行卡上,投资期限三天,给25%的利息。大概是20122月份,张杰分两次返给他现金6万元,223日张杰给他农业银行卡上转了15万元,31日张杰给他农业银行卡上转了10万元。310日张杰给他儿子李勇工商银行卡(卡号:53×××17)转了10万元。31日张杰给李勇建设银行卡(卡号:43×××99)转了10万元。319日张杰给他农业银行卡上转了6万元。一共返给他57万元,张杰还欠他187万元本金没给。

他在201223日,用李勇的银行卡给张杰转账投资了70万元,李勇的银行卡号是:62×××10,这一笔没有在审计结果中体现;2012310日,张杰返还给他20万元,张杰还返还给他6万元现金。因此他实际投资244万元,张杰返还给他57万元,他实际损失187万元。

2)李某丙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张杰所打的借条证实内容与其陈述一致。

3)被告人张杰供述:他通过他表姨刘某乙认识的李某丙,李某丙在他这有投资。他不认识李某丙的儿子李勇,投资他只对李某丙。201223日,李勇的银行卡(尾号7510)给他的银行卡(尾号7615)上转款了70万元,这是李某丙给他的投资,他给李某丙的利息是60%,给李某丙打的借条是74.2万元(本金70万元)。审计报告显示的他欠李某丙的钱数差不多。

4)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李某丙亏损1430000元,李勇亏损700000元。

8、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张某丙375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丙陈述:他是张杰的姨夫。他一共给张杰三笔款,第一笔是在20111022日,张杰让他打给一个叫马某的银行卡上25万元,第二笔是在20111114日打给张杰23.5万元,第三笔是20111231日打给张杰39万元,共计87.5万元。他给张杰打款是用他的银行卡把钱转到了张杰的账户或者张杰指定的账户上。2011118日,张杰给他转账了25万元;20111114日,张杰给他打电话说给张向辉的母亲马妙改的账上15万元,是返还给他的投资款,之后张向辉转给了他;201227日,他找张杰要钱,张杰说让他找一张民生卡,他就让张杰转到了张颖的卡上10万元,之后张颖把这10万元给了他。他现在实际损失是37.5万元。

2)张某丙提供的银行存、汇款凭证,银行流水明细与其陈述一致。

3)证人张向辉证言:20111111日,当时张杰说是给张某丙的15万元,但是先转到了马妙改的银行卡上,之后,他把这15万元给了张某丙。201227日,张杰打到他爱人张颖的银行卡上10万元(卡号62×××33),是张杰让他爱人给张某丙的,钱汇过来以后,张某丙将银行卡拿走买车位了。

4)被告人张杰供述:张某丙是他姨夫,张某丙在他这有投资。他给张某丙介绍过他这有金融投资,可以挣高息,问有没有闲钱投资,之后张某丙就陆续在他这投资了。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投资的,总共投资了大概80多万。他给张某丙的利息是大概30%左右。他给张某丙的银行卡上打过钱,还给他妹妹张颖的卡上转过10万,让张颖给了张某丙,还给他妹夫张向辉的母亲马妙改的卡上转过15万,让张向辉给了张某丙。他一共给张某丙返过50万左右,还欠30多万,具体以银行账目为准。

5)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马妙改盈利150000元,张某丙损失195000元。

9、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张向辉、张颖5311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向辉陈述:他是张杰的妹夫。关于他和张杰之间的资金往来,张杰给他母亲马妙改的银行卡上打了15万元。2011916日,张杰向他借款10万元,当时是用他爱人张颖的银行卡(卡号:60×××14)分别汇款到了张杰的两张银行卡上(卡号:47×××6643×××68),每笔5万元,这是第一笔;第二笔是20111014日、1017日,张杰说他们银行发行基金,让他投资,他就从他的银行卡上(卡号:60×××30)给张杰转款了40万元;第三笔是20111117日,张杰说急用钱,就让他爱人转款20万元;第四笔是2012316日,张杰再次找他爱人借了8.5万元;第五笔是2012323日,张杰说有人逼债,让他爱人张颖借同事10万元现金交给了民生银行桥西支行一个叫田某乙的;第六笔是2012326日,张杰说有债主逼债,所以他爱人当天一共给了张杰72万元,其中包括20万元现金(李彦6万元、张颖14万元),给张杰汇款30万元,当时张杰指定汇到了民生银行一个叫张文会的账户上,还给了张杰三张信用卡,张杰透支了22万元。2012323日,张颖借同事的10万元现金,张杰的父母还清了;最后一笔72万元,除了30万元转账,其它的也已经还清了。他一共给了张杰160.5万元,张杰和父母还清了52万元,他实际损失是108.5万元。

2)张向辉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

3)被告人张杰供述:张向辉是他妹夫,他和他妹张颖说的投资的事,他说过他这有金融投资,可以挣高息,问她有没有闲钱,想不想投资,之后张颖就陆续在他这投资了。她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投资的,有时候用她的银行卡,有时候用他妹夫张向辉的银行卡,总共投资了大概160多万,他给她的利息大概17%-30%。他通过银行转账给过她和张向辉一部分,还用他买的一辆jeep车抵给张向辉18万,加一块大概返给她100万元左右。他还欠张颖大概五六十万。

5)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张向辉损失400000元、张颖损失31100元。

10、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张某丁7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丁陈述:他通过他的朋友吴某认识的张杰,吴某和张杰是很多年的朋友。201111月份,张杰给他打电话说有急事,想找他借10万块钱,他就让他爱人兰丽丽拿了10万元现金交给张杰,张杰说过一个月就还,但至今也没有给他。张杰还给他爱人打了一张借条。张杰借款说急用,用两三个月。

2)张某丁提供的收到3万元汇款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明细及张杰打的10万元借条证实内容与张某丁的陈述一致。

3)被告人张杰供述:他不认识张某丁,他认识一个叫兰丽丽的,听郭强说兰丽丽是张某丁的爱人。兰丽丽给他送到过单位10万元现金,这笔钱他已经还给了她3万元,还差她7万元钱。

11、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闫某、邢某27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闫某陈述:他和张杰是踢球认识的。20111229日,张杰跟他说要完成年底业务任务,找他借12万元,他当天把钱给了张杰,201231日,张杰又跟他说要完成银行年初百天业务冲刺任务,找他借了30万元。2012322日,张杰说父亲病重,急需用钱,找他借了5万元。张杰找他借钱的时间,基本上就是快到任务时间结点的时候,张杰说任务一结束就把钱还给他。张杰说完成任务以后会有奖励,到时候分给他一点。张杰于201223日,返还给他13万元,当时张杰把钱打到他爱人邢某的民生银行卡上了,这样张杰实际上返给他13万元,不是10万元;201227日,他又通过这张银行卡给张杰转账了5万元,他累计给了张杰52万元,张杰一共返给他13万元,他实际损失39万元。

2)证人邢某证言:卡号为62×××33的民生银行卡是她的,有时候她爱人闫某也用。

3)邢某提供的民生银行卡流水明细。

4)被告人张杰供述:他和闫某是一个足球队的,邢某是闫某的爱人。他找闫某借过几次钱,有一笔20万的,有一笔十几万的,还有几笔几万块钱的,加一块大概50多万。借闫某的钱他都还清了,他给过闫某一部分现金,还给邢某的银行卡上转过13万,还给闫某的银行卡上转过钱,反正都已经还清了,还给过几千块钱的利息,只是承诺给闫某的两三万利息没给。

5)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邢某盈利80000元,闫某损失350000元。

12、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刘某甲399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他和张杰是同事关系。20113月份,他因为买房子找张杰借过2万元,钱还没有还。20119月份,张杰对他说河北银行有一个理财项目,投资回报很高,期限一个月,问他投不投。他就投给张杰30万元,到期后他让张杰返款,张杰拖着不还,后来到45天的时候,又找张杰要钱,张杰就给他转回18.1万元。后来他又给张杰投资了五笔,共计50万元,把钱给张杰打过去了,这五笔投资张杰没有返还给他。后五笔大概是在2011年左右投的,都是转账,没用过现金。

他给张杰投资过程中,有一笔张杰的返款20万元他让张杰转到他朋友高某甲的账户上,之后高某甲把这20万元给了他。他没有向李越雷的卡上转过10万元。这样算下来,他给张杰累计投资了80万元,张杰累计向他返款38.1万元,加上他向张杰借的2万元一直没有还,张杰实际还欠他39.9万元。

2)证人高某甲证言:她卡号94×××16的银行卡在20111031日收到张杰转来的20万元,这笔钱是她的朋友刘某甲让张杰把这笔钱转到她的卡上,然后她又把钱转给了刘某甲。

3)刘某甲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内容与其陈述一致。

4)被告人张杰供述:他不认识高某甲,刘某甲在他这一共有80万左右的投资。他返还刘某甲钱时,有一笔是刘某甲提供了一个银行卡号,他给刘某甲转了20万,还给刘某甲的卡上转过不到20万(加现金)。他还欠刘某甲大概不到40万(含利息)。刘某甲给他提供的卡号可能是个女的。

5)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刘某甲损失699000元,高某甲盈利200000元。

13、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932995元的证据。

1)被害人刘某乙陈述:她是张杰的表姨。201111月底,张杰对她说银行内部有理财业务,只有内部员工能参加,他手里没有太多的资金,想向她借一些钱,并给她高额利息,她就陆续把钱投资给了张杰。20111121日她通过银行卡给张杰投资了45万元,20111125日她通过银行卡给张杰转账了55万元,2011129日她通过银行卡给张杰转账了50万元,20111212日她通过银行卡给张杰转账了25万元,20111215日她通过银行卡给张杰转账了8万元,201227日她通过银行卡给张杰转账了22万元,2011121日她通过她妹妹刘玉巧的银行卡给张杰转账了15万元。她一共投资了220万元。2011126日,张杰返她31万元打到她妹妹刘玉巧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7)上,之后刘玉巧把这笔钱给了她;201215日张杰还她10万元打到她儿子郭晗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97)上,2012118日张杰还她100万元打到她朋友李某丙的农业银行卡(卡号是:95×××17)上,之后李某丙把钱给了她;201239日,她妹妹刘某丙给了她12.6万元。张杰一共给她返了153.6万元,她实际损失66.4万元。她妹妹刘某丙通过她的银行卡给张杰投资了两笔,一笔14万元,一笔4.9995万元,这是刘某丙用她的银行卡给张杰做的投资。

2)刘某乙提供的汇款凭证。

3)被害人刘某丙陈述:她是张杰的表姨。张杰跟她说有一个项目新奥燃气上市,让她凑钱给他投资,利息是月息3%-5%。她第一次给张杰投资是2012213日,她给了她姐姐刘某乙14万元现金,之后转给了张杰;第二笔是2012226日,她给张杰的民生银行卡上分三笔存现了共20万元;第三笔是2012226日,她通过她姐姐刘某乙的银行卡给张杰转了4.9995万元;最后一笔是2012227日,她通过杨建章的银行卡给张杰转了20万元,共计58.9995万元。张杰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她民生银行卡(卡号62×××4224.7万元,她拿其中的12.6万元给了她姐姐刘某乙,她剩下12.1万元,等于张杰实际给她返款12.1万元。她实际损失46.8995万元。

4)刘某丙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

5)刘玉巧证言:她是张杰的表姨。她姐姐刘某乙曾经使用她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7)给张杰转过钱。

6)刘玉巧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

7)被告人张杰供述:刘某乙和刘某丙都是他表姨,在他这都有投资。刘某乙大概投资了200多万,刘某丙大概投资了60万元左右。他返到过刘某乙的卡上,还向她儿子郭晗的卡上返过,还让刘广谦给李某丙的卡上打了100万,这100万也是返给李玉敏的,他总共返给她150多万。他给刘某丙的卡上返过钱,还给刘某丙的一个同事的卡上打过钱,总共返给过她大概50万左右。他还欠她俩总共90多万元。

8)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郭晗盈利100000元,刘某乙损失2239995元,刘某丙盈利247000元,刘玉巧盈利160000元,杨建章损失200000元。

14、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田某乙1803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田某乙陈述:张杰向他借过钱,张杰对他说是用来做银行过桥资金,后来他一直去张杰家要钱,张杰才说把钱用来偿还其他人的欠款了,现在窟窿越来越大,他的钱还不上了。他都是通过他个人的银行卡给张杰转账。2012223日,他通过民生银行卡给张杰转账29万元;201238日,他通过民生银行给张杰转账50万元;2012316日,他通过民生银行给张杰转账150万元,一共给了张杰229万元。20123月份,张杰抵押了一套房产,之后还给他37.2万元;之后他去张杰家里要钱,张杰让妹妹张颖给了他9万元现金;20123月底,他一直催着张杰还钱,张杰给他银行卡上转了两笔,一笔1.5万,一笔1万。张杰一共返给他48.7万元,至今还欠他180.3万元。

2)田某乙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张杰所打借条证实内容与其陈述一致。

3)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田某乙损失1893000元。

15、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张某戊4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戊陈述:20123月份,他战友张杰说如果有闲散资金,他们建设银行有一些业务,可以帮他操作,并给他高额利息,利息每月按10%左右计算,他就把钱投资给了张杰。他直接让他爱人李小燕把4万元现金存到了张杰的卡上。张杰的卡是建设银行的卡,卡号是43×××68。他将钱投资给张杰后,张杰就没给过他利息和本金。

2)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李小燕损失40000元。

16、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刘某丁30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刘某丁陈述:他和张杰是同学,张杰说帮助企业做搭桥业务,想从他这儿借点钱,可以给他高额的利息回报。他于2012118日,借给张杰30万元。20123月份,张杰给他打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其中包含5万元的利息,借条的日期写的是20111111日。张杰和他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三个月,借款利息25%。张杰没有还过他钱,他实际损失30万。

2)刘某丁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张杰打的35万元借条证实内容与其陈述一致。

3)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刘某丁损失30万元。

17、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王某辛205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王某辛陈述:她和张杰的父亲是战友,张杰是她的干儿子。20084月份的时候,张杰对她说他现任河北省建设银行财务部经理,建行有一些针对内部员工的理财业务,如果她有多余资金可以投资给他,到期后给她高利息,她就陆续把钱投资给了张杰。她一共投资了三次,第一次是:200849日她用工商银行卡(卡号:95×××09)将45万元转给张杰在工商银行账号43×××04的卡上,投资期限6个月,给22%利息。第二次是:201110月份她又给张杰投了150万元钱,是她通过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账户转给一个叫王倩的账户上的,和张杰约定的投资期限是二个月,利息是22%。第三次是2012112日张杰电话对她说急需要用钱,就用10天,她就用建设银行卡将30万元转到张杰提供的李刚建设银行卡上了。201110月,她第二次给张杰投资时介绍王丽珍给张杰投了10万元,钱是她将王倩的账号告诉王丽珍的,王丽珍通过建设银行转钱过去的。2012119日,在她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张杰给她建设银行卡上转了20万元,这20万元其中10万元是王丽珍投资的本金,另外10万元是给王丽珍的利息。这20万元到她账上后她就转给王丽珍了。

2)王某辛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及汇款凭条。

3)证人王立珍证言:20111015日给张杰投资人民币10万元整,周期一个月,利息为11.5,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到期未还,本人多次询问,张杰说又做了一个周期,直到2012120日收到18万元转账,现金2万元。

4)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王某辛损失205万元。

18、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谢某30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谢某陈述:他和张杰是战友。2012210日张杰打电话对他说现在急需用钱,让他给找点钱,到时给他一部分利息,他就用中国银行卡(卡号:60×××66)将5万元转给张杰在民生银行账号62×××54的卡上了。后来,2012312日张杰又给他打电话说还急需用钱,他用朋友龚林林的中国银行卡给张杰在民生银行账号62×××54的卡上转了25万元,张杰一分利息也没给他,本金也没还。

2)谢某提供的转款给张杰的银行凭证及其转款给龚林林25万元的银行凭证证实内容与其陈述一致。

3)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谢某损失5万元,龚林林损失25万元。

19、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张某己10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己陈述:他和张杰是战友。2012312日,张杰给他打电话说在银行做贷款搭桥业务,想找他借钱,最少10万,他就告诉他爱人玉新说张杰要借10万块钱,让他爱人把钱准备好,他和他爱人一起去银行转款。刚到银行,张杰给他打电话说让他把钱打到一个叫林宏的帐户上,他就把10万块钱转给了林宏账户。他是通过爱人玉新的建设银行存折转给张杰的,玉新的建设银行账号01×××60,林宏的中信银行账号62×××13,张杰没有还过他钱,他实际损失10万元。

2)张某己提供的转款10万元给林宏账户的银行凭证证实内容与其陈述一致。

3)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8载明:2012312日,玉新卡号01×××60转款给林宏卡号62×××13人民币10万元。

20、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白某57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白某陈述:他和张杰在一个小区居住,是朋友关系。张杰说买卖承兑汇票,还有就是将钱借给一些因资金周转不开的贷款到期户,可以得到高额的借款利息。他一共给张杰投了65.2万元,第一次是:2011920日他用工商银行卡(卡号:62×××60)给张杰转了20万元,投资期限2-3个月,一共给20%的利息。第二次是:20111215日他用朋友赵俊惠建设银行的卡(卡号:43×××25)给张杰个人账号转18.2万元,投资期限2个月,一共给30%的利息。第三次是:201215日他用民生银行卡(卡号:62×××23)给张杰转了10万元,张杰当时说这钱和上回投的18.2万元一起还,一共给30%利息。第四次是:2012311日他用农业银行卡(卡号:62×××12)给张杰农业银行62×××15卡上转了17万元。201224日张杰给他民生银行卡转了4.5万元,后来张杰又给他3.7万元现金,一共还给他8.2万元。

2)白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张杰打的借条证实内容与其陈述一致。

3)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白某损失425000元。赵俊惠亏损182000元。

21、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赵某乙1644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赵某乙陈述:他的战友和张杰的爱人李彦是同事,这样他就认识了李彦的老公张杰。20101210日,张杰对他说省建行有投资项目,如果有闲钱可以投资,挣点利息,他就向他的战友张铁权和爱人董某分别借了4万元和6万元,让他们直接把钱打给张杰了。20111120日,他向他的亲戚陈某借款26万元,也是直接打给张杰了。他还使用他的银行卡给张杰投资过几次,转了36.5万元。他给过张杰42.5万元的现金,在张杰的单位门口给的张杰,张杰给他打了借条。期限一般是一个月或者三个月,利息不定,只是答应会给他一部分利息。张杰返到他的银行卡上一共是66.56万元。他一共给张杰投资115万元,张杰一共返了66.56万元,他实际损失48.44万元。

2)赵某乙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借条。

3)证人张某乙证言:他不认识张杰。20101210日,他战友赵某乙说需要借用一笔钱10万元,他当时银行卡上有4万元,又让他爱人董某准备了6万元,之后赵某乙告诉他一个叫张杰的银行卡号,卡号是:43×××68,让他直接把钱打到这张卡上,他就通过他的银行卡(卡号:47×××99)给张杰的卡上打了4万元,他爱人给张杰的这张卡上打了6万元,这笔钱赵某乙已经还清了。

4)证人董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张某乙证言所证一致。

5)张某乙银行转款凭证,董某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内容与二人证言所证一致。

6)证人陈某证言:20111220日,她的一个亲戚赵某乙说需要借一笔钱26万元有急用,过一个月就还给她,赵某乙告诉她一个叫张杰的银行卡号,卡号是47×××66,她就通过她的银行卡(卡号:60×××29)把钱打过去了,这笔钱赵某乙已经还清了。

7)陈某转款26万元凭证证实内容与其证言所证一致。

8)被告人张杰供述:赵某乙在他这有投资,投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赵某乙大概累计投资了100万元左右,他给利息大概是35%40%,没有给过他现金,赵某乙也没给过现金。他不认识陈某、董某、张铁权。他出事之前,就差赵某乙十万元左右的利息,本金全还了,赵某乙挣了大概十几万元。他出事之前,赵某乙到他家让他打了一张白条,这张条的钱数是假的,不真实。

9)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陈某损失26万元、张铁权损失4万元、董某损失6万元、赵某乙盈利195600元。

22、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吴某20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吴某陈述:他通过他的朋友李某甲、郭强介绍认识了张杰。201112月份,张杰给他打电话说有急事,想找他借80万块钱,他说没有那么多,张杰说有多少就借多少,他就借给张杰20万元。张杰对他说在银行上班,帮别人做了一笔贷款业务,现在到期了,但是钱还压着拿不出来,只好从他这先借些钱周转一下,把钱先还给这个客户,等贷款的钱出来以后再还给他,张杰给他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他是通过他爱人文某的建设银行卡和他的中信银行卡分别给张杰转了10万元,张杰没还过他本金和利息。

2012226日,他的朋友尹某向他借20万元,说有点急用,5个月以后还他。他于227日通过银行转账转给了尹某。现在钱已经全部归还。2012528日,他转账给尹某的1.4094万元,是尹某给他2万元剩余的费用。以上21.4094万元不应计算到和张杰的往来账上。在2011年到2012年期间,曾因朋友李某甲家中有急事,借给李某甲人民币七万元整,当时签有借条。李某甲于借款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已将此借款全部归还。借条也于归还借款后由李某甲收回销毁。此款项为他与李某甲之间的个人借款,与张杰案中涉案资金无任何关联。

2)吴某提供的张杰所写20万元借条证实内容与其陈述所证一致。

3)证人文某证言:她爱人吴某曾经借给过张杰20万元,其中2012112日,从她的建行卡给张杰转了10万元,2012113日,从吴某的中信卡上给张杰转了10万元。

4)证人尹某证言:2012227日,吴某打给他20万元,528日,吴某打给他的1.4094万元。这是他的个人借款,和案件没有关系。

5)证人李某甲情况说明:在2011年到2012年期间,因有事借朋友吴某人民币七万元整,并写了借条后通过银行转账已全部归还,并收回借条,此事与张杰无关。

6)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吴某账号62×××87的银行卡2012113日转给张杰10万元,2012528日转给尹某14094元,2012227日转给尹某20万元。文某账号43×××86的银行卡2012112日转给张杰10万元。李某甲账号72×××56的中信银行卡2011630日转给吴某7万元。

23、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文某2233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文某陈述:她认识张杰以后,张杰给她讲做银行内部业务可以挣点高息,她贪小便宜就在张杰那投了资。张杰给她定的利息低的给10%,高的给25%,投资期限短的是3个月,长的是半年。钱全部是通过她的建行卡打给张杰的,20101125日她从建行卡给张杰转了30万元,2011325日,张杰给她建行卡打回了30万本金,9.17万元利息打到了她的中信卡上;2010127日,她从建行卡给他转了20万元,2011525日,张杰给她建行卡打回了25万元;2011530日,她从建行卡给他转了10万元,2011815日,张杰给她中信卡上打回了13.5万元;2011720日,她从建行卡给他转了60万元,2011118日,张杰给她建行卡打回了20万元,她赔了22.33万元。

2)文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内容与其陈述所证一致。

3)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文某损失323300元。

24、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姜某40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姜某陈述:他和张杰是同事。201112月份,张杰跟他说有个同学在河北银行当风险总监,河北银行发行一种内部理财产品,四个月一期,单笔购买不低于100万元,年收益不低于10%,他感觉挺合适,于是他就在第二天通过转账给了张杰35万元。20121月份,张杰又跟他说新的一期又可以投资了,他就给张杰通过转账转了5万元。这40万元没有收回来,张杰给他打的借条上写的是41万元,多出来的一万是张杰承诺给他的利息。

2)被告人张杰供述:姜某是河北省建行总务部的,在他这有投资。他找到姜某说小银行有个金融投资,利息大概是35%左右,之后姜某给他转了钱,他给姜某打了借条。姜某在他这投资了大概有三四十万,都是银行转账。姜某是201112月份开始投资的,可能就投资有两笔,具体多少以银行账目为准。

3)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姜某损失40万元。

25、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张某庚8300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庚陈述:他和张杰是同事。201112月份,张杰跟他说在兴业银行有个投资机会,需要资金,年息不低于10%。于是他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张杰卡上转了10万元。20123月份,张杰对他说还是兴业银行的这个投资机会,还需要一笔钱,跟上次利息一样,他就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杰转了8.3万元。第一次借给张杰的10万元,张杰于2012年的3月份通过银行转账还给了他,后来的8.3万元没还给他。

2)张某庚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内容与其陈述所证一致。

3)被告人张杰供述:张某庚是建行信息技术部的,在他这有投资。他对张某庚说小银行有个金融投资,他给张某庚投资的利息不是17%就是30%。张某庚投资了两三次,大概有二三十万。前两次利息、本金都还了,张某庚最后一次投资因为他出事,没来得及还,还差8万块钱左右。张某庚投资都是银行转账,没有给过他现金。

4)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张某庚损失83000元。

26、被告人张杰诈骗被害人乔某1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乔某陈述:他和张杰是同事。20109月份,张杰说一个非常好的朋友有一个房地产项目,现在资金有点缺口,需要点钱,一笔至少是10万元,3个月为一期,到期后利息为20%。他就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张杰10万元。还有一次是20123月份,张杰跟他打电话说急需要钱,他就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张杰1万元,那笔10万元经过他多次追要,2010年年底还给他了,那1万元没有还他。

2)乔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内容与其陈述所证一致。

3)被告人张杰供述:他因为堵窟窿找乔某借了10万块钱左右,用于堵集资户们的窟窿。

4)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乔某损失110000元。

27、被告人张杰诈骗严某60000元、褚某32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严某陈述:他在天津市建行工作,大概是在2005年在总行开会时认识的张杰。2012312日张杰电话联系他说有一笔过桥贷款业务,需要临时周转资金,需要使用一周时间,答应支付30%的利息,并答应给他打借条,通过快递给他寄过来,他就从银行给张杰转账20万元。到期后,他催要借款,张杰就说条不给了,款到期就把钱给他打过去,因为他还有一位同事叫褚某,张杰也从褚某那里借了10万元,后来张杰分五笔,给他同事褚某的卡上打了20万元(他14万元,褚某6万元),剩下的10万元张杰一直没有还。

2)严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转款凭证证实:2012312日严某转款给张杰账户20万元。

3)被害人褚某陈述所证内容与严某陈述所证内容一致,他和张杰还有一次资金来往,是2010118日张杰向他借款2万元,后来张杰还他了。

4)褚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证实:2012312日分两次向张杰建行卡账户转账10万元,2012322日至25日分五次收到张杰建行卡账户转来的20万元。

5)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附表7-19载明:严某损失20万元。褚某盈利208000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下列综合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杰供述:他是从2007年开始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的,第一阶段他是对外宣称搞金融投资,时间是从2007年到2010年上半年,利息是5%-17%;第二阶段他是以搞委托贷款过桥资金企业注资为由,时间是从2010年下半年到案发,利息在30%-40%,后期从201189月份到20123月份,利息是50%-100%。对外宣称是搞金融投资,还有承兑汇票、委托贷款、过桥资金、企业注资等几种理财,都是以这种理由给朋友、战友、同学、同事宣传的。最后阶段的利息高是因为当时刘广英敲诈他,所以他集来的钱利息就给的特别高。他承诺集资户高利息刚开始能做到,后来就做不到了,承诺的利息兑现不了,就开始拆东墙补西墙。向他集资的人都是同学、同事、战友、亲戚。他银行流水中很多不认识的人给他打款可能是他的同学、同事、战友、亲戚借朋友的钱投资给他,并让他们直接把钱打给他;还有就是他的同学、同事、战友、亲戚可能也介绍其他的人给他投资,将钱直接打到他的帐上,但他只对他认识的同学、同事、战友、亲戚。他从事集资活动使用过的银行卡,以他名义开户的有7张,还有1张是以张某甲开户的中信银行卡,这8张银行卡都是他使用的,他还用过李越雷的账户转过钱。他集资弄来的钱大部分都打给了刘广英提供的账号上,其他一部分属于拆东墙补西墙还朋友的欠款。他没有把这些钱用于金融投资、委托贷款业务。

他是从2007年六七月份开始从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因为能赚钱。一般是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中间人找他,以低于票面金额10%左右卖给他,然后他再以低于票面金额2%3%卖给要票人,他赚中间的差价。他一般两个月做三四笔,金额大约一二百万元。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是一直赚钱,大概2008年年底时出现了亏空。2009年三四月份他做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亏空接近100万元。为了弥补亏空,他继续让别人投资,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还别人借款及利息,这样亏空越来越大,到201010月份左右的时候他大概亏空七八百万元。在出现七八百万元亏空后,他还是以投资的名义,让别人给他出钱,钱到他账上后用于还以前的借款和利息。他一直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周转着,这样亏空越来越多,后来通过王谢生介绍认识了刘广英,他就让刘广英开始给他投资,刘广英投资的钱他又还给了其它投资人。再后来,他又用别人投资的钱还给刘广英,这样滚动了几次,就亏空了更多钱。他拆东墙补西墙的滚动资金,就为了补窟窿,最终窟窿越来越大,投资人无法拿回自己的钱。他为了赚钱,过更好的生活,后期出现亏空时,就通过拆东补西的方法掩盖他诈骗别人的事实。

从开始集资到他去投案期间,他大概集资了两个亿左右。有20多人向他投资,他只对应这20多人,还有一些是这20多人的亲属,但实际上也是这20多人在投资,另外他卡上显示的其它人,一般都是正常借贷关系。正常借贷的有他单位的同事胡欧雷、戴勇建、石清华、张学礼、王辉军、王克成、孙永伟、陈卿、程运祥、董卫、李某乙、路志斌、商旭东等人,他朋友王建莉、王丽红等人,还有跟他爱人李彦的往来。给他投资的人有李某甲、郭强、李越雷、李刚、王某庚、王倩、王煦昀(王妻何小静)、秦荣枝、秦殿友、佟海鹰、向秀梅、王某己、车爱明、尹某、李英帅(弓丽娜老公)、赵某甲、翟某(翟妻王某丙)、王某辛、时某、刘广英等人。这些人投资多的有十几次,少的一两次。利息是最高的20%,最低的10%,根据投资时间的长短,利息也不等。投资来的钱,有小部分用于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大部分用于拆东补西还账。除了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他没有其它投资经营活动了。这几年来实际亏空6000万元左右。

他编造了四种理由对外集资,第一种理由是有些企业想上市,缺少资金,他通过拿钱购买这个企业债权的方式给这个企业注入资金,帮助这个企业上市,企业上市后再从他手中将债权购买回去,从中挣差价,集资人投资期限6个月,给20%左右的利息。这种理由他向王倩、王某辛、李刚、李某甲、李越雷、王某庚、郭强、王煦昀、秦荣枝、刘某乙、刘某丙、李某丙、郎某清和尹某等人说过。第二种理由是a企业缺少资金向b企业借钱,b企业如果直接将钱借给a企业容易出问题,b企业就将钱存入他们银行,再由他们银行将钱贷给a企业,因b企业没那么多钱,b企业通过他向关系户集一部分钱算是b企业的钱一起贷给a企业,集钱的人从中挣利息,投资期限45天、60天不等,利息是10%-20%不等。这个理由除了时某、王某辛两人他没说过其它集资户他都说过。第三种理由是在银行贷款的企业贷款到期因资金紧张还不了贷款,高息借一部分钱用于还贷款,投资期限1个月,给20%-30%不等利息,他们银行内部人俗称叫过桥。这个理由他向张某己、吴某等人说过。第四种理由是他通过倒票的人买卖承兑汇票挣差价,投资期限45天、90天不等,利息是3%-17%不等。这种理由向秦殿友、王倩、秦荣枝、吴某、齐来旺、时某、高志婷、白某等人说过。他向王倩、刘某丙、刘某乙、郎某清说的是大唐电力有矿,是太子党搞的项目,想上市,需要钱,通过买卖债券集资。向王某辛、李刚、李某甲、李越雷、王某庚和尹某说的是省建投下属搞太阳能光板的企业想上市,需要钱,通过买卖债券集资。向郭强、王煦昀、秦荣枝、王倩、李某丙说过石家庄新奥燃气买卖债券集资项目。向林宏、刘广英说的是威远化工和邢台龙星化工买卖债券集资上市项目。这些企业都是他编造的。还对集资人说过他们建设银行内部的投资理财项目,行长及部门领导以上才有权参与,这种投资理财回报率高,项目由他们银行领导负责,是凭关系才争取到的。编造这些理由加上他是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使集资客户更能相信他。这个理由他对刘广英、林宏、时某、王倩、王某辛、李刚、李某甲、李越雷、王某庚、郭强、秦荣枝、尹某等人说过,目的是为了让这些人更相信他。为了使投资人更能相信他,后续更多的给他集资,在一开始投资他都按时返还本金和利息,在此基础上他才能实施后续的大额、长线集资。他拿后边集资人投的钱返给先期集资人的钱。在前期得到信任的情况下,他后期的操作如果还不了,他就给集资人加息,如果集资人逼得急他就拆东墙补西墙。超出的时间有按日息1%,还有根据延期的时间长短有按20%30%40%不等计算利息。集资的人有他单位同事、战友、同学、朋友、亲戚。每个集资人的集资款和利息期限都不一样,他集资没有账本。

秦荣枝大概是从2007年开始给他投资的,她大概累计投资三千万左右。秦荣枝投资大概给过几次现金,基本上都是两三万,就是拿现金补齐凑个整,最多一笔15万。但是她找他要现金的时候比较多,她给他投资大部分是银行转账。他给秦荣枝定的利息刚开始起步是15%,后来逐步提高,最高达到了100%。他给秦荣枝累计返过二三百万现金,秦荣枝大概挣了200多万。

2、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41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将张杰涉嫌诈骗案移交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当日以集资诈骗罪对张杰立案侦查。

3、报案人报案材料:

1)报案人秦荣枝陈述:她大概是2009年开始在张杰那投资的,第一次投了5万元,具体给了多少利息记不清楚了。第一次投了之后,她感觉能挣到钱,后来又陆陆续续投资了很多次。张杰让她投资的名义一是做承兑汇票业务,二是说其它银行内部有业务,三是说唐山有项目。投资的期限和利息都是张杰定的,期限最短是四五天,最长的是四个月;利息最低的是1%,最高的是50%,但50%的利息没有兑现过,他兑现过最高的是20%。她给过张杰现金,也有转账。现金主要是2009年的下半年和2010年的全年,大概给了他500万元左右,是分多次给的,每次给他大概三四十万元。给张杰的钱有她自己的钱也有她家人和朋友的钱。她用过她女儿曹博雅的卡、弟弟秦永军、妹妹秦荣翠,还有朋友刘世杰、赵琳、俞静、杨新华、赵连甲、张敏、陈玉春、郭振学的卡;张敏也跟她一样,给张杰投过资,张敏还用过石善丽、李忠利、陈宝真、林火强、刘群的卡给张杰转款。这些人也都是向张杰那里投资的。张敏用来给张杰转款的那些人是张敏告诉的,剩下的人是她告诉的。她告诉了秦永军、秦荣翠、刘世杰、赵琳、俞静、杨新华、赵连甲、张敏、陈玉春、郭振学。张杰除了给她10万元现金以外,其它都是转到她的银行卡上,包括其它人的投资返款也都转到她的卡上,她再给其它人。张杰按多少利息给她,她就按多少给其他投资人,她中间没有赚提成,反正最后赔了。俞静、张敏、赵琳等人投资的钱,一小部分打给她以后她再打给张杰,大部分是他们直接打给张杰,回款都是张杰打给她的卡上,她再打给他们。

2)报案人张敏陈述:20092月份,秦荣枝跟她说认识一个建设银行叫张杰的人,可以在他那里投点钱,挣点高息。她试着通过秦荣枝投了1万元钱,到期后连本带息一起回来了,后来又投了几次,也都如期收回了本息。起初她把现金交给秦荣枝,后来她就把钱转到秦荣枝的银行卡上,再后来秦荣枝就让她把钱直接打给张杰或者一个叫张某甲的卡上。秦荣枝告诉她定的期限通常是一个半月;利息9%,有一期期限是70天的给了她15%利息。她把钱给秦荣枝以后,秦荣枝和她没有任何手续,因为她和秦荣枝是同事。投资到期以后,秦荣枝把钱转到她的账户上,也有给她少量现金的时候。张杰很少给她打钱,绝大部分是通过秦荣枝给她打钱。她投资的钱不都是自己的,还有她母亲张桂起、亲戚石善丽、刘群、李钟利、陈宝真、林火强。开始他们把现金给她,她给秦荣枝,后来根据秦荣枝提供的账号,他们就把钱直接转给了张杰;回钱的时候,秦荣枝给她,她再给他们。利息是秦荣枝怎么给她,她就怎么给他们。她一共大概投资了96万元本金,总共赔了60多万元。

本案共有王煦昀、王某庚、李越雷等89名报案人称向张杰投资1万至3000余万元不等的款,多数报案人均称有损失。

4、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到案经过证实:2012330日,被告人张杰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5、张杰及其使用的张某甲银行卡流水、转账汇款凭证,证人、被害人银行卡流水、转账汇款凭证、借条证实:被告人张杰向被害人、证人吸收资金的事实。

6、冀金鑫司会鉴定中心(2013)会检字第04001号司法会计鉴定证实:经审计,200771日至2012331日,张杰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人群合计向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存入资金292481730.1元,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合计向张杰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人群转出资金289833980.18元,合计消费3350628.15元,atm及柜台取现5597561.00元,手续费、短信费等支出42415.95元,未能核实资金流向金额2251456.16元(部分流出资金交易未提供银行原始凭证)。

1)本案吸收资金司法鉴定情况

本案通过张杰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吸收资金司法鉴定情况:经审计,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200771日至2012331日合计流入资金301396372.85元,其中,其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人群存入资金292481730.1元,李彦(张杰妻子)存入824000元,存现3443963元,工资福利等流入598397.39元,银行账户利息收入8991.22元,未能核实资金来源金额4039291.14元(部分流入资金交易未提供银行原始凭证)。

本案通过王某己、李某甲、郭强、佟海鹰、秦殿友、翟某、向秀梅、李越雷、秦荣枝、吴永香、王某庚、齐来旺、李刚、王煦昀、尹某、王倩、时某、刘广英等关联人的银行账户吸收资金司法鉴定情况:仅根据截止2013120日掌握的银行资料,200771日至2012331日与张杰本人有资金往来的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人群合计向上述关联人存入资金84944195元,上述存入资金有其关联人代收代付的,也有单纯向关联人存入资金,无法核实其款项性质。

2)本案返还资金司法鉴定情况

本案通过张杰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返还资金司法鉴定情况:经审计,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200771日至2012331日合计流出资金301105971.44元,其中,合计向其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人群转出资金289833980.18元,转给李彦(张杰妻子)30000元,消费3350628.15元,atm及柜台取现5597561元,手续费、短信费等支出42415.95元,未能核实资金流向金额2251456.16元(部分资金交易未提供银行原始凭证)。截止2012331日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合计余额126466.73元。

本案通过王某己、李某甲、郭强、佟海鹰、秦殿友、翟某、向秀梅、李越雷、秦荣枝、吴永香、王某庚、齐来旺、李刚、王煦昀、尹某、王倩、时某、刘广英等关联人的银行账户返还资金司法鉴定情况:仅截止2013120日掌握的银行资料,200771日至2012331日,张杰上述关联人合计向与张杰本人有资金往来的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人群返还资金84944195元,上述返还资金有其关联人代收代付的,也有单纯支付的资金,无法核实其款项性质。

3)本案张杰非法占有鉴定情况

经审计,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200771日至2012331日合计消费3329516.15元,扣除上述9个银行账户已核实为张杰本人工资福利等收入598397.39元,其差额为2731118.76元。部分支出无法鉴定是否为张杰非法占有,具体情况如下:经审计,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200771日至2012331日张杰atm及柜台合计取现5618673元,仅目前掌握的资料,上述取现资金无法鉴定是张杰本人占有还是张杰取现后以现金形式返还给集资人。经审计,张杰本人的8个银行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200771日至2012331日合计流出2251456.16元未能核实资金流向(部分流出资金交易未提供银行原始凭证),仅目前掌握的资料,上述流出资金无法鉴定是否为张杰本人占有。

4)本案相关人员盈亏司法鉴定情况

由于本案涉案人数较多,与张杰涉嫌集资诈骗案各相关人员的盈亏情况以附表形式列示,仅根据截止2013120日掌握的银行资料,各相关人员盈亏情况详见附表7-1至附表7-19。本次司法鉴定各相关人员盈亏情况依据为相关银行流水及银行原始凭证,未包含现金投入及返还部分,因此鉴定结果可能与各相关人的实际盈亏情况存在差异。

附表7-1载明:王某己等人亏损5371696元,关联人有王某己、刘慧利、关永革、张玉河、王某甲、关永健、王某乙。

附表7-2载明:李某甲等人盈利4916540元,关联人有李某甲、单曼、周雪涛、郭保兰、魏保存、高永强、李英帅、何益艳、弓丽娜、弓彦欣、文素琴、李微丽、李娅、李华、李炜、李英、吴风芝、李艳杰、张艳芳、李凤全。

附表7-3载明:郭强等人盈利1040196元,关联人有郭强、田秋成、李涛、裴国胜、赵志欣、秦云中。

附表7-4载明:佟海鹰等人盈利910301元,关联人有佟海鹰、潘彦刚、胡志军、王艳珍、牛晓青。

附表7-5载明:秦殿友等人盈利1324225元,关联人有秦殿友、高志婷、张慧珍、秦涵洋溪。

附表7-6载明:翟某等人亏损1697000元,关联人有翟某、王某丁、王某丙、顾某。

附表7-7载明:向秀梅等人盈利1401458元,关联人有向秀梅、黎凡。

附表7-8载明:李越雷盈利2310999元。

附表7-9载明:秦荣枝等人盈利2399915元,关联人有秦荣枝、秦荣翠、曹博雅、刘世杰、陈宝真、陈玉春、郭振学、林火强、石善立、俞静、杨新华、张敏、赵连甲、秦永军、李忠利、赵琳。

附表7-10载明:吴永香、尹某盈利2415869元,关联人有吴永香、尹某。

附表7-11载明:王某庚等人亏损2007200元,关联人有王某庚、贾文军、王学静、王建华、张某甲。

附表7-12载明:杜树林、范慧芬亏损51060元。

附表7-13载明:齐来旺等人盈利1108999元,关联人有齐来旺、齐才旺、罗家均、孙洁、孙志彬。

附表7-14载明:李刚等人盈利8865965元,关联人有李刚、韩建敏。

附表7-15载明:王煦昀等人盈利1558500元,关联人有王煦昀、田洪玉、何小静、温浩。

附表7-16载明:王倩等人盈利6164000元,关联人有王倩、白滨、郭涛、刘秀丽、于爱民、马丽萍、张洪波、杨泉凯。

附表7-17载明:时某等人亏损47249999元,关联人有时晓明、田薇、时保华。

附表7-18载明:刘广英等人盈利31130340元,关联人有李建忠、陈世德、蒋燕平、谷占武、赵世军、孙双峰、王学锋、吴迪、陈新、吕志建、焦志兰、刘志恒、王志民、林宏。

附表7-19载明:其他人员盈亏情况明细表。

7、石家庄市公安局查封冻结手续载明:扣押冻结的财产有:(1)扣押向秀梅涉案资金6万元;(2)扣押赵某甲涉案资金131.09万元;(3)扣押王某戊涉案资金38400元;(4)扣押车爱明涉案资金37万元;(5)扣押张杰车牌号冀a×××××银色宝来轿车一辆;(6)扣押李某乙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7)扣押李某乙玉竹子把件一个;(8)扣押李某乙玉佛手把件一个;(9)扣押李某乙尚享林卡水晶坠一个;(10)扣押李某乙尚享林卡手链一个;(11)扣押车牌号冀a×××××银色起亚索兰托一辆,持有人王某庚;(12)冻结吕志建62284626300016857418农业银行卡2529705.53元;(13)冻结吕志建62×××16农业银行卡5103000元;(14)冻结林宏62×××10农业银行卡25618631.33元;(15)冻结陈世德6222080402000390539工商银行卡1419657.2元;(16)冻结张艳纯1019320900102衡水市商业银行卡5034854.91元;(17)冻结谷占武6228480631886299017农业银行卡279976.5元;(18)冻结孙双峰4340620130083641建设银行卡22891元。

8、证人向秀梅证言:她是2008年底开始投资的,除了用过她的银行卡以外,还用过她爱人黎凡、她姐姐向秀梅的银行卡,张杰让她给王煦昀、王倩的账户转过钱,张杰返钱都是银行转账方式将钱返到她的银行账户上,她投资大约挣了6万元。

9、证人赵某甲证言:他和张杰是一个单位的同事。2008年初,张杰说搞投资,给他高额利息。刚开始试探着给了张杰30万元,两个月后张杰给他打回来36万,后来他觉得这件事比较靠谱,就相继给张杰投资。他共获利134.09万元。刚开始他不知道,后来他知道这是张杰集资诈骗老百姓的钱支付给他的高额利息。

10、证人马某(赵某甲之妻)证言:某,但是回家后又核对了一下,在2012324日,赵某甲通过她的银行卡给张杰转款3万元,这笔钱张杰一直没有还,之前在算盈利的时候也没有统计上,所以赵某甲实际盈利了131.09万元。她和爱人愿意主动将全部盈利的钱退还给公安机关,弥补其它受害群众的损失。

11、证人王某戊陈述:他和张杰是战友,张杰向他介绍过投资。20091月份,张杰跟他说认识一个房地产老板,需要用钱,都是短期的,问他有没有闲钱,如果有可以投点,挣点利息,他就陆续开始投资了。他实际盈利3.84万元,他会积极筹钱退给公安机关。

12、证人车爱明陈述:他通过战友王彦龙介绍认识的张杰,他和张杰之间有过借款。他一共给了张杰215.04万元,张杰一共返给他252.04万元。他一共挣了37万元。他回去再核对一下账目,如果确实挣了37万元,他就筹钱把这部分钱退出来。

13、证人李某乙证言:联想笔记本电脑是她借调到建设银行总行时,因工作上需要,她跟张杰说了需要一台笔记本电脑,张杰就给了这一台;玉竹子把件是张杰自己买来平时带的,花多少钱买的她不知道;玉佛手把件是张杰从市场上花700块钱买的;尚享林卡水晶项链和水晶手链是张杰买的。

14、车牌号冀a×××××银色宝来轿车登记信息证实:该车系被告人张杰所有。

15、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证人高某乙(被告人张杰之母)证言:张杰这些年不但没给她和老伴养老钱,反而向他们借了四五十万块钱,把家里都掏空了。20123月给张杰账户打了20万,还帮张杰还田某乙10万元现金,现金是她让女儿从她的定期存折上取的,现金是在她家还给田某乙的,田某乙没打收条。张杰出走的前一天向妹妹张颖借了57万,张颖这些钱是向同事借的,张杰报案以后张颖的同事来要账,他们就替张杰还上了这57万。这57万一笔是儿媳妇把轿车卖了18万元左右,一笔是儿媳妇把父母的养老钱10万拿过来了,一笔是她和老伴的养老钱,还有孙女的压岁钱,另外还向别人借了点钱。为了帮张杰还账,不但他们老两口的钱全投进去了,还欠了不少外债。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认定的数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杰实施诈骗的行为采取的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账目,既通过自己的8个银行卡账户及张某甲的1个银行账户吸收和返还资金,还通过被害人及其亲友等关联人的银行账户吸收和返还资金,既有银行转账也有现金交付。故本案确定犯罪数额以审计报告为基本依据,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报案人报案损失数额高于审计报告数额的,以审计报告为准;低于审计报告数额的,以其自报的损失数额及银行明细为准;报案人称有现金交付且被告人张杰能印证的,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相应改变数额,张杰不能印证,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再认定;报案人称存在损失,审计报告显示其盈利的,不作为犯罪数额认定。

对于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杰有实际经营活动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杰将吸收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虽辩称将吸收的款项用于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但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同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属违法犯罪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杰有合法的实际经营活动。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杰没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杰向他人吸收资金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公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及其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本案虽审计报告显示参与吸收资金的人员较多,但被害人大多数是张杰的亲友、熟人,少数人是张杰的亲友、熟人介绍的亲友、熟人,认定张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证据不足。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杰犯罪系受到刘广英威胁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他人吸收资金,用于支付承诺的高额利息及个人消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向刘广英吸收资金前,已实施了上述行为,认定刘广英等人向张杰催要投资款及许诺利息的行为属胁迫张杰犯罪不妥,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杰有立功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张杰举报刘广英的问题,司法机关并未查证属实,认定张杰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据不足,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杰有自首情节,没有肆意挥霍诈骗款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被告人张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亲戚、朋友、同事财产共计人民币6649869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杰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杰有自首情节,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了重大损失,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清单附后)

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杰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  邸亮审判员  彭冲审判员  李瑞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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