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路士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路士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路士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邢刑执字第467

罪犯路士忠,男,19502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河北省临漳县,现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011210日作出(2001)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路士忠犯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08年裁定减刑16个月。20116月裁定减刑14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认为罪犯路士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士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考核表扬5次,2013年度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路士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士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新戈审判员  张怀喜代理审判员  李怀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静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