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士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邢刑执字第467号
罪犯路士忠,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河北省临漳县,现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2001)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路士忠犯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08年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1年6月裁定减刑1年4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认为罪犯路士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士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考核表扬5次,2013年度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路士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士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新戈审判员 张怀喜代理审判员 李怀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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