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唐刑执字第588号
罪犯郁守忠,男,1951年01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06月20日作出(2006)山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郁守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以(2006)秦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5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唐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2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郁守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5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郁守忠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郁守忠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惠智审判员 高洪明审判员 毕作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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