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赵某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赵某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唐刑执字第1843号
罪犯赵健,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了(2012)南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000元。此案上诉后,于2012年10月8日经本院以(2012)唐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冀东分局提出,罪犯赵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3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奖励材料等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健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毕作宝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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