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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集资诈骗罪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日期:2017-03-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祁某某集资诈骗罪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祁某某集资诈骗罪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石刑初字第00064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石家庄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429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27日被逮捕(未执行),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1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某,私营企业主。2014429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27日被逮捕(未执行),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1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石家庄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221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祁某某,石家庄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2014314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542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一案。经审查,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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