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承刑执字第799号
罪犯刘中臣,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中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7日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中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5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中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260号检查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中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中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金小雁审判员 王毓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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