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孙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孙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孙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邢刑执字第142

罪犯孙天有,男,19642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92日作出(2010)丛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天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20101130日送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提出罪犯孙天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天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先后受到表扬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孙天有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努力学习政治、技术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天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张怀喜代理审判员  李怀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静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