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石某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石某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承刑执字第1416号
罪犯石军,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承市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20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4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被评为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731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陈辉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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