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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石某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石某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承刑执字第1416

罪犯石军,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215日作出(2009)承市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1218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20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410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被评为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731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陈辉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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