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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峰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陈洪峰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陈洪峰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石刑执字第02721

罪犯陈洪峰,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113日作出(20072008)石刑初字第254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13日作出(2009)冀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7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于201484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910日公开开庭,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裴琪、张国平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何梅雪、王玉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记功奖励,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洪峰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无违纪行为;积极接受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培训,成绩优良;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6次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1次单项记功奖励,20122013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证人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崔伟、曹国强的证言;有原审判决、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洪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201111月记过1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二、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洪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715日起至20287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玲审判员  安勇审判员  王彦松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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