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阴之亮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阴之亮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阴之亮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石刑执字第02722

罪犯阴之亮,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0811日作出(2008)蔚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阴之亮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阴之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027日作出(2010)张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执行机关于201484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910日公开开庭,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裴琪、张国平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何梅雪、王玉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阴之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记功奖励,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阴之亮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无违纪行为;积极接受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培训,成绩优良;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5次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1次单项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证人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刘兰东、刘胜云的证言;有原审判决、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阴之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二、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阴之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88日起至20218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玲审判员  安勇审判员  王彦松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萌萌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