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典型案例
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蓟刑初字第0790号
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秀前,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蓟县。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15年6月24日在公安蓟县分局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28日在蓟县人民法院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秀前被控集资诈骗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73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10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秀前到庭参加了诉讼。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3月18日建议恢复审理。又于2016年6月15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7月15日建议恢复审理。2016年9月28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秀前于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以高息揽储和办理社会保险的方式,骗取张玉萍、王某1等27人共计人民币312400元,除少量钱款用于为被害人开设保险户头或返还被害人外,其余274192元集资款被朱秀前高息借贷给天津市蓟县京津水泥厂,致使该款项无法返还。被告人朱秀前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朱秀前犯集资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秀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供认,辩称自己也是被卢某1骗了,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无能力退款,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朱秀前以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1、刘某3、王某2、卢某2、李某2、陈某1、刘某4、付某2、付某3、康某、杨某1、杨某2、陈某2、李某3、赵某、孙某、苏某、蒙某、焦某、郭某、付某4、付某5等22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2740元,案发前朱秀前为各被害人缴纳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3078元,退还被害人赵某人民币5000元,其余的人民币154662元高息借给了卢某1经营的天津市蓟县津京水泥厂。
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朱秀前与部分被害人到上仓京津水泥厂向卢某1索要债务时发生纠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5年5月26日将朱秀前传唤到案。
另查,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朱秀前以许诺给付高息的名义向韩某、刘某2、张玉萍、吴某、李江、李某16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38000元,扣除已归还张玉萍亲属的人民币20000元,朱秀前将其余人民币118000元高息转借给卢某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0年底朱秀前说给我办理养老保险,60周岁之前交10000元,61周岁以后每月能领300多元。2010年12月19日我第一次交给朱秀前1700元,2011年7月18日第二次交给朱秀前583元,后来又补交了17元没开票,2012年2月27日第三次交了7700元,加起来一共交了10000元。后来我知道朱秀前没给我上保险,只花了530元占了个户头,我自己又到上仓镇社保中心交了8400元上的保险。
2.被害人刘某3陈述:朱秀前称能办理养老保险,60周岁之前交10000元,到61周岁的时候把我交的10000元的利息先给我,利息会比银行利息高,61周岁以后每月能领取200元。我在2011年3月15日交给朱秀前1700元,2012年3月1日交给朱秀前4000元,2012年7月23日交给朱秀前4300元,三次共计10000。我不清楚朱秀前将保险款高息借给别人。
3.被害人王某2陈述:朱秀前说能办理养老保险,我在2011年3月15日交给朱秀前1700元,2012年6月19日交给朱秀前4300元,两次共计6000元。朱秀前承诺在60岁前交满10000元,61岁以后每月能领取养老钱。我只交了6000元,还差4000元没交。后来知道朱秀前只花了583元给我占了个户头,我自己又花了16800元才补足余下的保险款。我不清楚朱秀前将保险款高息借给别人。
4.被害人卢某2陈述:朱秀前说能办理养老保险,60周岁之前交9000元,61周岁以后每月可以领取250多元。刚开始上仓镇里没有这种养老保险,朱秀前说她能有别的地区的名额给我办理,我就让她办了。我在2011年6月22日交给朱秀前保险费7000元,朱秀前写了一张收据,第二天我又找朱秀前要回来5300元,朱秀前把7000元的收据要了回来,换了一张1700元的收据。
5.被害人李某2陈述:朱秀前说能上保险,我在2011年3月交给朱秀前保险费1700元,2012年3月交给朱秀前640元。后来我到别山镇政府查才知道朱秀前只交了580元占了个户头。
6.被害人陈某1陈述:朱秀前说能办理社会养老保险,2010年8月14日,我一次性给了朱秀前9000元,后来才知道朱秀前只花了530元占了个户头,我自己交了8400元上的保险。
7.被害人刘某4陈述:2010年朱秀前说能办理养老保险,在60周岁以前交9000元,60周岁以后每月可以领钱。我分四次一共交给朱秀前20000元用于我和我老伴付某2上保险,分别是2010年7月20日交了4000元,2011年6月27日交了5000元,2013年1月16日交了5000元,2013年3月12日交了6000元,我不知道朱秀前是否给我上了保险。
8.被害人付某3陈述:朱秀前推销养老保险,我心动了,在2011年8月7日交给朱秀前9000元,让她帮着办理保险。后来我去社保查过才知道朱秀前只花了583元给我占了个户头,其余的钱没给上保险,我又自己花了9000元上的保险。
9.被害人康某陈述:朱秀前是我高中同学,她经常到我家说保险的事,我媳妇心动了,给我俩一人上了一份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6月份给朱秀前10000元让她办理养老保险。2014年8月份我知道朱秀前只交了640元给我占了个户头,我又花了8400元上了保险。我问她保险为什么没交齐,她说把钱给上仓京津水泥厂入股了。
10.被害人杨某1陈述:朱秀前经常到我家说保险的事,我心动了,给我和我丈夫康某一人上了一份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6月我交给朱秀前10000元让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后来知道朱秀前只给交了640元,剩下的钱都放贷了,我自己到社保中心交了8400元。
11.被害人杨某2陈述:朱秀前向我媳妇张玉平介绍社会保险,我媳妇就给我上了一份。2012年4月我交给朱秀前10000元让朱秀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后来到别山镇政府查询得知朱秀前只交了600元,我自己补交了8400元保险款。刚开始我不知道朱秀前将保险款高息转借给别人,后来我向朱秀前要保险本时才知道她把钱借给上仓一个叫卢某1的老板了。
12.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2年的时候,我在当街干活的时候碰到了上保险的人,有两个老太太,其中一个是朱秀前,她问我上保险不,我怕她们是骗子,没同意。过了一段时间,朱秀前又到我家找过我好几次,我同意上养老保险。朱秀前说得交一万,当时我手里只有2000元,就给朱秀前1500元。朱秀前说先交1500元占个户头。后来我听村里人说我的养老保险只交了一部分。
13.被害人李某3陈述:2012年朱秀前来我家介绍上保险的事,我和我妻子赵某觉得挺好,就同意上保险了。朱秀前让我们两口子先交12000元,我将12000元交给朱秀前,她给我们写了收据。2014年5月我们到社保中心查询,才知道朱秀前只给我交了600元,给赵某交了800元。后来我妻子的年龄快到60周岁了,我把我妻子的保险钱给补上了,现在已经领钱了。
14.被害人赵某陈述:2012年5月12日下午,朱秀前和一个老太太还有一个开车的小伙到我家说给我上养老保险,我想朱秀前的二姐在我家前边住,不会上当,就同意了。朱秀前说这种保险在60周岁之前交够10000元就行,60周岁以后每月领289.6元。朱秀前让我和我对象李某3都上这个保险,我们只拿出12000元,她就让先交这么多,以后再补上。我把钱给朱秀前,朱秀前写了两张欠条。2013年3月份,还有一个月我就60周岁了,朱秀前来我家跟我说她上当了,养老保险钱被人骗走了,让我再给她一万元把保险钱给我交上。我没给她,让我对象去保险公司补交了8400元保险费,这时才知道保险费不是一万元,是9200元。事后我屡次找朱秀前要求还钱,她总是推脱,后来朱秀前退回了5000元。
15.被害人孙某陈述:2012年12月3日下午,朱秀前和一个老太太、一个开车的小伙到我家推荐养老保险,她说在60周岁之前交够10000元就行,60周岁以后每月领289.6元。当时她让我先交10000元,虽然不够岁数,但是可以先占个养老保险的位置。我说岁数不够,先交2000元,等60周岁的时候再交齐。朱秀前也说行。我给了她2000元,她给我写了一张收据。2013年3月,我们村其他有在朱秀前那上保险的人到60周岁了,发现保险钱朱秀前没有给交上,就去保险公司问,发现朱秀前只给我交了600元。
16.被害人苏某陈述:朱秀前是我嫂子朱秀英的妹妹,2012年朱秀前说能给办理保险,2012年5月我交给朱秀前10000元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后来查询得知朱秀前只给我交了640元占了个保险户头。刚开始我不知道朱秀前将保险款高息借给别人了,2014年8月份才知道朱秀前把钱转借给上仓一个叫卢某1的老板了。
17.被害人蒙某陈述:2012年朱秀前说有一个保险挺好,在60周岁交大约10000元,61周岁后每月能领200多元。当时我刚57周岁,朱秀前说先把10000元交给她,她帮我占个名额,怕以后没有这个保险了。2012年4月22日,我交给朱秀前10000元用于办理保险,不知道朱秀前是否给其上了保险。
18.被害人付某4陈述:2012年朱秀前以上保险的名义收了我10000元,但是朱秀前没有给我上保险,而是将保险款放贷给水泥厂了,我多次找朱秀前要钱,她总说没钱。
19.证人宋某证言:朱秀前说能办理保险业务,我在2012年1月9日交给朱秀前10000元,用于给其丈夫焦某办理保险,不知道朱秀前是否给上了保险。
20.证人曹某证言:朱秀前说能上保险,2012年5月,我和妻子郭某都让朱秀前办理保险,郭某交给朱秀前10200元,我交给朱秀前10300元。我在2013年已经开始享受保险待遇了,郭某的保险朱秀前没给上。
21.证人付某1证言:我是付某5的儿子,2010年朱秀前说能给我父亲上保险,2010年7月28日交给朱秀前9000元用于上保险,后来查询得知朱秀前只给付某5上了530元的保险款。
22.证人卢某1证言:大约两三年前,我从朱秀前那里借了几次钱,朱秀前每次都通过银行转账把钱转到我的银行卡上,开始按照年息二分结算的利息,后来涨了一点。我欠朱秀前本金大约几十万元,算上利息差不多一百多万元。2015年2月5日上午,朱秀前带着两个人到我经营的京津水泥厂要钱。因为我欠朱秀前的钱,朱秀前又欠这两个人钱,所以朱秀前带着这两个人向我要钱,我说没有,那两个人说报警吧。后来民警到了,我听说朱秀前欠这两个人的钱是答应给他们上保险的钱。我没有和朱秀前去别人家里拿过钱,每次我向朱秀前借钱,都是和厂里的会计朱生然去朱秀前家打借条。
23.证人刘某1证言:我在许家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天津市蓟县户籍的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年缴费和一次性趸缴,保险费可以别人代办,有没有保险资历都可以。
24.收据31张,证实被告人朱秀前收取被害人保险款的事实。
2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览表,证实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共分十档,年缴费标准600至3300元不等,一次性趸缴标准9000至49500元不等,退休后享受待遇284.75至576.12元不等。
26.蓟县下营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蓟县许家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蓟县别山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证实2010年12月20日王某1缴纳530元,2011年4月1日刘某3缴纳人民币583元,2011年4月1日王某2缴纳人民币583元,2011年7月12日卢某2缴纳人民币583元,2011年3月14日李某2缴纳人民币583元,2011年9月2日陈某1缴纳530元,2010年7月20日刘某4、付某2各缴纳人民币530元,2011年8月19日付某3缴纳人民币583元,2012年6月30日康某缴纳人民币640元,2012年9月杨某1缴纳人民币640元,2012年4月27日杨某2缴纳600元,2012年5月16日陈某2缴纳人民币640元,2012年5月16日李某3缴纳人民币640元,2012年5月14日赵某缴纳人民币640元,2012年12月20日孙某缴纳人民币640元,2012年5月14日苏某缴纳人民币640元,2012年4月27日蒙某缴纳人民币640元,2012年4月27日焦某缴纳人民币583元,2012年5月11日郭某缴纳人民币640元,2010年11月18日付某4缴纳人民币530元,2010年7月付某5缴纳人民币530元。
27.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当事人的身份。
29.被告人朱秀前的供述和辩解:大概在2010年左右,我开始借钱给卢某1,卢某1承诺10000元每年给我2000元利息,并给我出主意,让我把收来的保险费借给她使用,我就以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收取王某110000元,刘某310000元,王某26000元,卢某21700元,李某22200元,陈某21500元,陈某19000元,付某210000元,刘某410000元,付某59000元,康某10000元,杨某110000元,杨某210000元,李某310000元,赵某2000元,苏某10000元,孙某2000元,蒙某10000元,焦某10000元,郭某10000元,付某410000元,刘桂兰2000元。当时年满59周岁的人必须一次性交齐9800元保险费,不满59周岁的不用可以少交点钱,先开户,剩下的钱以后补上就行。我没有把收取的保费全部交到社保,只给每个保户开了户,分别交了530元、583元、640元不等和200元的手续费,其余的钱我瞒着保户借给卢某1了。我想将来一次性把保险费给保户交齐,如果保险费上涨,我也不再向保户收钱了,用赚取的利息补足差价,剩下的利息就当我的辛苦费。现在这些钱收不回来了,我也没有能力偿还。我还以给付高息的名义向张玉苹借款人民币38000元,向李某1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向韩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向刘义庭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向吴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向李江借款人民币10000元,这些钱我又转借给卢某1了。张玉苹死后,我还给她女儿人民币20000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言人胡艳秋证言:张玉苹是我母亲,她在2012年7月份因车祸去世,我帮她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收据和一张中国农商银行的转账支票,得知2012年3月25日朱秀前向我母亲借款38000元,期限一年,利息百分之十。我母亲去世后我找朱秀前和卢某1要钱,朱秀前还了20000元,其他本金19800元卢某1在2013年3月23日亲自给我打了一张欠条。
2.证人李某1证言:我认识朱秀前,她姐姐是我村的。2013年1月份,朱秀前到我家借了20000元,她说给我存款,答应我利息一万元每年给一千元。借款没有签协议,她刚开始给我打了个收据,收据有朱秀前的签字和手印,后来朱秀前又找我,说给我换收据,换成她把我的钱借给的那个厂子的收据,我没同意,说我把钱借给了你,别人跟我没关系,我就相信你给我打的收据。收据没换成,她就走了。朱秀前到现在也没有归还我本息。
3.证人韩某证言:我认识朱秀前,她姐是我妯娌。2011年11月份,朱秀前到我家借钱,说上仓一水泥厂老板卢某1急需用钱,每年百分之十的利息,我就给朱秀前转账30000元,朱秀前给我一张银行转账收据,说我的钱每年到期以后返还利息3000元。一年后我找朱秀前要钱,朱秀前带我找卢某1要钱,但钱一直没要回来。2013年9月份,朱秀前把我的转账收据拿走了,她找卢某1写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给了我。
4.证人刘某2证言:朱秀前是我高中同学。2012年1月,朱秀前向我借了20000元,答应每年给我百分之十利息,借款期限一年。她先给了我一张收条,收条上有朱秀前的印章。2012年1月20日她把原先放我这的收条拿走了,给我一张农业银行的转账支票,支票上有天津市蓟县京津水泥厂财务专用章和赵晓娜的印章。转账支票背后写了四个字“利息贰仟”。2013年我向朱秀前要账时,才听朱秀前将借款高息转借给卢某1了。到现在朱秀前没有返还我本息。
5.证人吴某证言:2012年5月17日我借给朱秀前20000元,月息1.2分,2013年1月20日以我丈夫李江的名义借给朱秀前10000元,月息1分,期限都是1年。朱秀前一直没还我钱,我找她要才知道朱秀前将钱高息借给上仓水泥厂的卢某1了。借款时,我不了解京津水泥厂的经营情况,都是上了朱秀前的当,当时朱秀前还以一张农业银行的支票抵押给我,但是后来朱秀前又以卢某1的名义给我打了二张借条,借条上的字不是朱秀前本人写的,我问她得知是卢某1写的,这样朱秀前将支票要走了。我实际损失了30000元,卢某1给我打了2张借条,共计32000元。
6、借款收据5张、转账支票2张、欠条一张,证实朱秀前借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秀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办理养老保险业务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在仅为被害人缴纳少量保险费后,将保险款高息借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朱秀前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秀前犯集资诈骗罪,本院认为,集资诈骗罪客观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朱秀前高息借款及骗取保险费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准确,本院予以更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秀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朱秀前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闵鹏审判员 张建新代理审判员 崔军委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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