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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姚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姚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津01刑更2639

罪犯姚明,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921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明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被告人姚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8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2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刑期自20081115日起至20271114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54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1115日起至2027214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6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姚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1115日起至2026614日止),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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