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津01刑更2897号
罪犯王艳东,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艳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0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8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艳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艳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艳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艳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发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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