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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津01刑更2897

罪犯王艳东,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068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艳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630日起至2023629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0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8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630日起至2021829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6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艳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艳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艳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艳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630日起至202010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发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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