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16刑初1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贻然,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于,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系天津顺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批准逮捕,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贻然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月日本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同意移送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蕴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贻然、集资参与人王绍轶、刘某1、李爱芹、张继先、潘金行、李惠云、强兆伟、王胜强、汪德卫、马万丰、肖军、陈学佳、李玉红、赵润鹏、何秀洪及其诉讼代理人高丛梅、张某、田玉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进行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起,被告人朱贻然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和刊登广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虚构盈利前景并许以高息,与三十余名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协议,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又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资金链。期间,被告人朱贻然将涉案赃款用于网上赌球、境外国外消费、个人国内消费、参与境外传销等,致使集资参与人赵某某等三十二人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不能归还。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以下主要证据:1.集资参与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借款合同、借条、银行卡流水明细等相关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贻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朱贻然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朱贻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贻然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集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其辩称其从集资参与人处获得的钱款数额中的大部分均用于归还前期利息。其还给集资参与人李玉红、刘林鸿、颜良的利息超过集资参与人所说的数额,尤其是颜良,应该损失不大;公诉机关指控其从集资参与人田某、张某、刘某1等人处非法集资的款项是其从中居间介绍,别人使用了款项,不应计算为非法集资数额;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参与人惠长东、陈学佳、田玉森的损失数额提出异议,认为集资参与人田玉森的损失数额为15万元。
集资参与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针对被告人朱贻然的辩解称,其与田某、刘某1一起(刘某130万元,张某和田某各10万元)将人民币50万元借给了王文忠,王文忠用房产作了抵押,合同是王文忠的父亲王其奎与他们签的,被告人朱贻然确实未在合同上签字。集资参与人张某提交了相关证据。
集资参与人何秀洪在开庭审理中称其用自己名下房产进行抵押是被告人朱贻然骗其用房产抵押从他人处借得款项在朱贻然处获得利息,用自己名下房产进行抵押并非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
集资参与人田玉森在开庭审理中称自己的损失数额为27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起,被告人朱贻然在意图通过向他人高息贷款再转手以更高利息向他人贷款的方式赚取利息差获利,并开始向自己的亲戚朋友或他人介绍的人以月息2%-6%不等,甚至更高的利息借款。在经营过程中,因一直处于所谓“亏损”状态,被告人朱贻然欠债越来越多,其为扩大业务量,于2014年5月份注册成立天津顺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并对外进行广告宣传,以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吸引他人进行所谓投资理财,或赚取相关中介费用。被告人朱贻然将从他人处集资所得进入其个人账户,并将集资款项用于归还他人的“高息”、对外借贷、赌博和个人消费。2014年12月,因他人向被告人朱贻然追索钱款,被告人朱贻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在向他人集资的过程中,被告人朱贻然主要利用自己名下农业银行卡62×××15(系尾号为7412农行卡补卡变更)、工商银行卡95×××94、建设银行卡62×××49三个银行账户存储集资款项,并对外放款,收取利息、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以及进行个人消费等。集资参与人在向被告人朱贻然给付钱款过程中,一般以汇款转账方式进行,有的以现金方式支付(朱贻然称现金有650万元左右)。被告人朱贻然在集资过程中未进行账目记录,但对相关集资参与人出具了相关借条。
根据对被告人朱贻然名下账户往来明细统计,公诉机关指控的31名集资参与人共向被告人朱贻然名下账户打入资金人民币25487593元,被告人朱贻然名下账户向集资参与人名下账户转出16207027元,所占比例为64%。被告人朱贻然用其中的35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球。后因被告人不能还本付息,致使26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001余万元(其中有的集资参与人得到清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集资参与人荣玉珊的陈述证明:其向被告人朱贻然处投资67500元,并获取了利息,其是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朱贻然转账进行投资的,实际损失为66000元。其提交了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和朱贻然向其出具的借条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2.集资参与人王绍轶的陈述证明:其向被告人朱贻然处投资160万元,其中现金给付为10万元,其余的均为转账支付,总共得到利息为50万元。其提供了与朱贻然签订的放款服务协议和借条等书证。
3.集资参与人何桂伟的陈述证明:其向被告人朱贻然处投资本金60万元,获取利息20万元;其还用其名下房产通过朱贻然对外抵押获得钱款(40万元)后,再投资给朱贻然获取利息4.8万元,现因朱贻然还不了钱,抵押权人向其主张权利。其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条和载明有相关抵押权利的房产证复印件。
4.集资参与人何秀洪的陈述证明:其向朱贻然处共投资了1025000元本金,获取利息为40万元;其还用其名下房产对外抵押获取钱款(45万元)后再投资给朱贻然获取利息,现因朱贻然不能还款,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其提供了借条、借款合同、借据和房产证复印件及朱贻然出具的承诺书。
5.集资参与人李金良的陈述证明:其通过广告得知被告人朱贻然经营的顺源公司有投资理财业务,其向朱贻然投资了15万元,获得利息4500元。其提供与顺源公司及朱贻然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和借条。
6.集资参与人汪德卫的陈述证明:其通过他人介绍,向朱贻然投资13万元,共获取利息18600元。其提供了与朱贻然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朱贻然出具的借条复印件。
7.集资参与人马万丰的陈述证明:其通过他人介绍,并通过中间人向朱贻然投资6万元,获取利息4200元。其提供了朱贻然出具的借条复印件。
8.集资参与人潘金行的陈述证明:其2014年10月份共向朱贻然处投资12万元,其中第一次的5万元已经要回;共获取900元的利息。其提供了其名下银行卡对账单、借条和借款合同的复印件。
9.集资参与人李爱芹的陈述证明:其看到顺源公司散发的宣传单获取信息,向朱贻然处投资375700元,其中18万元为转账,其余为现金支付,获取利息2万元。其提供了其丈夫张继先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朱贻然与其丈夫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具的借条复印件。
10.集资参与人刘会峰的陈述证明:其经他人介绍向朱贻然处投资,共投资30万元,其中25万元为转账支付,5万元给付的现金;后朱贻然归还了本金8万元,共支付了利息32000元。其提供了个人名下银行业务凭证、朱贻然出具的借条和咨询服务协议复印件。
11.集资参与人何国印的陈述证明:其通过他人介绍向朱贻然处投资20万元,其中12万元系银行卡转账,8万元为存折转账;其获得利息16000元。其提供了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朱贻然出具的咨询服务协议和借条复印件。
12.集资参与人董玉军的陈述证明:其分两次共向朱贻然处投资100万元,第一笔40万元,用其名下银行卡转账,第二笔60万元用其朋友赵勇名下银行卡进行转账,其获得利息12000元。其提供了借条、借款合同、咨询服务协议复印件。
13.集资参与人慧长东的陈述证明:其先后向朱贻然处投资78万元,其中两次是用其前妻高琳的银行卡转账共计28.5万元,其向朱贻然转账8万元,另有30万元的现金支付。其获取利息共计7万。其提供了其向银行进行小额贷款合同、朱贻然出具的借条和借款合同的复印件。
14.集资参与人王文娟的陈述证明:其通过熟人介绍,并以其亲戚王秀云的名义向朱贻然处投资46万元,后朱贻然归还了10万本金,支付了10万的利息。每次投资均是用其名下银行卡给朱贻然转账。其提供了顺源公司及朱贻然向王秀云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条和咨询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王秀云的证言印证了王文娟的陈述。
15.集资参与人王秀新的陈述证明:其向朱贻然处投资25万元,其中有15万元是徐廷林通过其向朱贻然投资的,25万元中10万元系通过其嫂子庞水莲名下银行卡汇款转账的,15万元为现金。其共获取6万元利息。其提供了朱贻然出具的借条和其本人向徐廷林所作承诺。
16.集资参与人宋洪林的陈述证明:其通过王永亮向朱贻然处投资共计25万元,钱款均是其转账到王永亮银行卡进行投资的。后朱贻然给其出具了相关合同和借条。其获得了1000元利息。其提供了朱贻然出具的借条、借款合同和顺源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协议。
17.集资参与人陈学佳的陈述证明:其向朱贻然处投资共计24万元,后朱贻然归还了本金11万元,其共获取利息17700元。其提供了朱贻然出具的借条。
18.集资参与人段春水的陈述证明:其听王胜强介绍,后向朱贻然处投资。第一次是12万元,其将本金拿回,并获取利息16000元;第二次是9.8万元,其中5万元转账,4.8万元支付的现金,朱贻然已经归还3万元,其获取利息4000元。
19.集资参与人王永亮的陈述证明:其多次向朱贻然处投资,后朱贻然向张俊峰出具了借条载明为90万元,其中其实已经归还了35万元,投资额应为55万元。其余的不论转账和现金,朱贻然已经归还,55万元均为转账,提前扣除了相关利息,实际转账为38.6万元和14.55(53.15万元)。已经归还的35万元其获取利息10500元,其实际损失应为52.1万。其提供了自己名下取款业务回单、朱贻然向张俊峰出具的借条。
20.集资参与人姚庆刚的陈述证明:其累计向朱贻然处投资共计235万元,其中现金给付127.25万元,其余为转账。其共获取了八九万元的利息。其提供了自己书写的投资记录。
21.集资参与人刘林鸿的陈述证明:其向朱贻然处投资本金为130万元,大额的10万以上的有4次,小额的10万元以下的有9次,朱贻然后补的总的还款协议为974400元。其称有104万元为转账给朱贻然,其余的有的转账,有的给付现金。其仅获取利息7500元。其提供了顺源公司出具的咨询服务协议、朱贻然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条和还款协议复印件。
22.集资参与人肖军的陈述证明:其通过朱贻然运作,将自己名下房产抵押给荣玉珊得款25万元,其将25万元作为向朱贻然处的投资获取利息,其实得利息2万元,因朱贻然不能归还欠款,荣玉珊向其主张权利。其提供了其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朱贻然出具的借据、承诺书;原告荣玉珊向其主张权利的民事起诉状、其与荣玉珊签订的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薄查询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3.集资参与人李惠云的陈述证明:其经他人介绍在朱贻然处用自己房产抵押获得贷款进行投资获取利息,房子抵押款项为44万元,后因朱贻然不能归还欠款,其自己进行了还款,实际损失为407081元。其提供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往来明细、朱贻然出具的借条和借款合同。
24.集资参与人田玉森的陈述证明:其经他人介绍在朱贻然处用自己房产抵押获得贷款进行投资获取利息,现因朱贻然不能归还欠款,相关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其实际损失为21.2万元。其提供了其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其向刘楠、邵泽瑞出具的借条、其与邵泽瑞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收条、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薄查询证明、他项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抵押清单、朱贻然向其出具的借据、承诺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5.集资参与人王胜强的陈述证明:其系朱贻然顺源公司工作人员,其与朱贻然从小相识。其在朱贻然处投资共计10万元,向朱贻然借款4万元。投资10万元获取利息57000元。其还介绍其他人到朱贻然处进行投资理财。
26.集资参与人李玉红的陈述证明:其多次向朱贻然处投资,后朱贻然向其出具了借款281(本金)万元的借条,其共获取10万元的利息,其投资钱款有的是转账,有的是现金支付;朱贻然向其支付利息给过现金,也进行转款,转账是向其名下尾号为7966的农行卡和其父亲李树发名下尾号为5476的农行卡。其提供了朱贻然出具的借条复印件。
27.集资参与人强兆伟的陈述证明:其多次向朱贻然处投资,共投资了215万元,其中投资款195万元是用其名下农行卡给朱贻然转账;20万元给付的现金。朱贻然归还了70万元,尚有145万元朱贻然未归还。其实际获得利息48万元。其提供了朱贻然出具的借条复印件。
28.集资参与人赵润鹏的陈述证明:其多次向朱贻然处投资,共计400万元,其向朱贻然进行投资大部分都是转账,从其名下尾号为8978的农行卡至朱贻然名下尾号为6015的农行卡,给付现金很少。其获得了40万元的利息。其提供了朱贻然出具的借条。
29.集资参与人颜良的陈述证明:其向朱贻然处多次投资,共计227万元,其称均是直接给朱贻然转账,均打入了朱贻然名下尾号为6015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8249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7794的工商银行卡,基本没有现金。其共获取了60万元的利息,其获取利息也是通过以上银行账户。其陈述还证明其曾帮助朱贻然的顺源公司对外进行广告宣传。
30.证人张某、田某、刘某1的证言证明:三人通过朱贻然顺源公司居间运作,向他人出借款项,朱贻然从中赚取中间费的过程。三人提交了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朱贻然出具的借款合同、王其奎名下房产证复印件、三人共同以刘某1名义与王其奎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50万元,其中刘某130万元、张某、田某各10万元)。
公诉机关调取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佐证了以上事实。
3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天津尊荣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在大港区的客户接待。其公司给顺源公司做过头版整版广告,是跟一个姓朱的谈好广告价格及内容。2014年11月8日,天津尊荣广告大港版第513期和2014年11月17日天津尊荣广告大港版第515期做过两次,内容都是投资理财年收益21.6%、房屋抵押贷款、汽车质押贷款、放款等项目。
32.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其曾在顺源公司上班,该公司是朱贻然在2014年注册成立的,主要业务是房屋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顺源公司有营业执照,公司就做过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有做房屋抵押贷款的给放款人月息1.8%的利息,公司一次性收取5%的手续费,具体收钱的事都是朱贻然自己做的。2014年5月份顺源公司开业,2014年11月底公司关门,2014年11月底时,经常有人来要账,朱贻然给人打借条,具体怎么回事其不清楚。
证人刘致桢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刘某3证言内容互相印证,其也是顺源公司员工,其证言还证实顺源公司做过彩页的宣传单,在大港区的“尊荣广告”做过整版的彩页报纸宣传,还在百姓之家做过宣传广告。内容就是房屋抵押贷款、汽车质押贷款、投资理财年收益21.6的内容。
3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朱贻然的前妻,其于2014年12月份与朱贻然离婚。2014年5月朱贻然成立了顺源公司,公司主要做房屋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投资理财放贷等业务。放贷就是指朱贻然把钱借给对方,对方给高利息。朱贻然从2011年开始干放贷。朱贻然开始放贷的时候都是从亲戚朋友那借的钱。其知道朱贻然找她老姨何丽梅借过钱,其还介绍同事何桂伟借给朱贻然钱。朱贻然一般都是按照月息2%左右给利息。朱贻然干放贷这几年其感觉挺好的,这几年朱贻然给家人花钱也多了,生活水平比以前有明显提高。
34.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明:朱贻然曾经拿两万元钱去找过放高利贷的刘晓东,但刘某5不确定朱贻然是否将该笔钱交给刘晓东。刘某5的证言还证实了刘晓东已经失去联系的情况。
35.证人阿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丈夫孔繁成(身份证号:)从事彩钢厂房,修建牧区项目房,没有干过别的。其身份证被盗了,她没有离开过本省,不认识天津市大港区的朱贻然。她的身份证根本没有办理过任何银行卡。(朱贻然供述称赌球打入账号中的户主为阿某)
36.证人靳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朱贻然有经济往来。其从朱贻然的顺源公司借过钱,借了两万元人民币。朱贻然给的现金,时间是2014年12月份。其已经将两万元人民币还给王强了,因为朱贻然欠王强的钱。王强是其表哥,其就直接把两万元给王强了,直接抵扣朱贻然欠王强的钱。王强就把其在朱贻然那里的借款协议给了他,没有另外打条。其每月都给朱贻然利息,每月两千元,给了大约两万元。
37.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明:其借给朱贻然钱的时候,朱贻然还没有开公司。借给他30万元,用于挣利息。2014年3、4月份,朱贻然把他父亲的房子抵押给了刘某6,借了30万元,朱贻然陆续续还了20万元,最后有10万元是2014年10月份还的。利息都是18%的年息。
38.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附银行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朱贻然与集资参与人及其他人员的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以报案的31名集资参与人以及笔录中提及的相关人员共计41人作为受害人,对朱贻然开立的10个账户进行统计,受害人入账金额为25487593.00元,转出金额为16207027元(差额为928万余元)。
39.公安机关调取的朱贻然用于赌球资金转账往来的银行账目明细等书证(用于赌球的五个账户银行的《查询记录》及用于赌球的五家银行及民生银行账户及相关账户的《开户信息》)证明:朱贻然供述的用于赌球的账户的资金记录情况及开户信息情况。
40.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朱贻然出境出国旅游消费的相关书证(朱贻然的《出国出境记录》、《消费记录》等)证明:朱贻然出境出国旅游消费的情况。
41.公安机关出具、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顺源公司进行搜查,发现公章一枚,广告费票据共6张,空白借款合同1张,并对以上物品进行扣押。
42.公安机关从天津市尊荣广告公司扣押的《收据》(附《天津尊荣广告页》证明:朱贻然委托尊荣广告公司做集资广告的收据及广告页情况。
43.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明材料(来源:三鼎园洗浴广场第一分店、天津市嘉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问题:朱贻然购买三鼎园VIP消费卡及花费19万余元购买起亚智跑汽车一辆的情况。
44.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清单、扣押清单、天津市公安机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证明:经对公安人员对朱贻然作案使用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硬盘的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如下:生成的报告文件和数据文件刻录在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制作的编号为DZ-2015-0192-01的光盘中。
其中(附1)《关于朱贻然网上赌球期间使用过的电脑数据恢复的情况说明》证明:通过对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恢复的朱贻然网上赌球期间使用过的电脑数据的梳理,发现其曾经登陆过鸿运国际娱乐城(网址:www.hv00.com)的赌球网站和名为球探比分(网址:basket.win007.com)的赌球网站。
45.经公安机关调取,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被告人朱贻然名下账户往来明细光盘一张证明:朱贻然使用农行上海分行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
46.公诉机关补差提交的被告人朱贻然名下账户明细电子版(光盘一张)详细记录了被告人朱贻然与各集资参与人资金往来明细。
47.被告人朱贻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另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天津市彩票管理中心出具的被告人朱贻然购买彩票中奖证明、公安机关查找放款人工作情况表、情况说明材料等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集资参与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就本案争议的相关问题裁决如下:
(一)关于张某、田某、刘某1能否认定为集资参与人
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审计报告中将报案的31人均作为集资参与人(审计报告中称“被害人”),起诉书亦指控被告人与30余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向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张某、田某、刘某1三人系通过朱贻然的顺源公司从中居间介绍,三人凑齐50万元向案外人王其奎或者其子贷款,王其奎用其名下房产进行抵押担保。田某、张某提交的所谓朱贻然出具的借款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此节事实已经证人张某的证言、提交的相关书证及公诉机关补充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故张某、田某、刘某1的50万元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朱贻然非法集资款项,三人亦不能认定为集资参与人。
(二)关于各集资参与人损失数额的确定
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审计报告主要依据各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借条、借款合同等认定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数额,在开庭审理中各集资参与人亦持相关立场,公诉机关经本院要求,在补充调查后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朱贻然名下各银行账户与各集资参与人的账户往来明细,法庭认为,对各集资参与人具体损失数额的计算,应依照以下原则:1优先遵照银行往来明细书证。结合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如果其投资主要或者单纯依靠银行转账进行的,按照书证证明力高于口供的原则,充分遵照银行往来明细确定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以集资参与人的陈述作为补强证据,集资参与人的陈述与银行往来明细矛盾的,以书证为准;2.如果集资参与人投资渠道除银行转账外,还有现金给付的,银行转账部分依照银行往来明细认定,现金给付部分结合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予以确定;3.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和银行往来明细确定集资参与人得到的本金和利息,如果相关书证证明其得到的返本付息较高的,以书证为准,如果其自称获得利息高于书证显示数额,且集资参与人和被告人均称有现金支付利息的,以集资参与人陈述为准计算其获得本息数额。
根据以上原则,根据集资参与人强兆伟、赵润鹏、颜良的陈述,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三集资参与人与被告人朱贻然名下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和被告人朱贻然的供述,查明:
1.强兆伟称其向朱贻然共投资了215万元,且其中195万元系用其名下银行卡转款给朱贻然,20万元给付的现金。朱贻然尚有145万元未归还。但根据被告人朱贻然名下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账户与强兆伟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朱贻然收到强兆伟资金为1281800元,而其向强兆伟转出为2533600元,即使按照强兆伟所主张的215万元,其也未有任何损失。
2.赵润鹏称其向朱贻然投资400万元,其向朱贻然进行投资大部分都是转账,从其名下尾号为8978的农行卡至朱贻然名下尾号为6015的农行卡,给付现金很少。其获得了40万元的利息。但根据被告人朱贻然名下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账户与赵润鹏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朱贻然收取赵润鹏资金2866550元,而向赵润鹏名下银行卡转出资金为3562652元。即集资参与人的陈述与书证明显矛盾,其陈述不可信,不予采纳,根据书证显示情况,集资参与人赵润鹏未有损失。
3.集资参与人颜良称其向朱贻然多次投资,共计227万元,其称均是直接给朱贻然转账,均打入了朱贻然名下尾号为6015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8249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7794的工商银行卡,基本没有现金。其共获取了60万元的利息,其获取利息也是通过以上银行账户。但根据被告人朱贻然名下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账户与颜良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朱贻然收入颜良资金为1244500,朱贻然向颜良名下账户转入23×××99,即使算上颜良所称其按照朱贻然的要求向他人转账的金额,朱贻然从其处得到的资金远远小于其从朱贻然处获取的资金。集资参与人颜良未有损失。
(三)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贻然将集资所得款项除极少部分用于发放高利贷外,其他巨额资金均用于赌球、出境游、参加境外传销组织等,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庭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被告人朱贻然名下银行账户与集资参与人名下账户往来明细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31名集资参与人共向被告人朱贻然名下账户打入资金人民币25487593元,被告人朱贻然名下账户向集资参与人名下账户转出16207027元,所占比例为64%。虽然被告人朱贻然有购买车辆、进行个人消费的情况,但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人朱贻然曾因购买彩票获得奖金50余万元,且其个人消费部分所在全部集资款项比例较小。根据以上事实,故被告人朱贻然是将所得集资款项较大部分用在了给集资参与人返本还息上,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明显属不足,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被告人将350余万元用于赌球的此节事实,系被告人肆意挥霍集资款项,将集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另在开庭审理中,集资参与人何秀洪及其诉讼代理人、田玉森提出其与他人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是在被告人朱贻然诈骗之下作出,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辩解,经查集资参与人何秀洪、田玉森基于用房产抵押获取钱款,后在朱贻然处获取利息的意图与他人签订房产抵押,后因被告人朱贻然不能归还相关钱款,其他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的情况,应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且法庭在计算集资参与人相关损失时应将用房产抵押获取钱款的数额计算在集资参与人损失之中。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贻然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媒介宣传和熟人之间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许诺给付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法集资,并将吸收的大部分资金用于返本付息或对外放贷,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朱贻然相关集资款项用于赌博,非法占有故意明显,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贻然因不能归还集资参与人钱款,在他人追债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成立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贻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贻然退赔集资参与人人民币9808161元(以上由政府处理非法金融活动相关部门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剑虹人民陪审员 刘金园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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