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一中刑执字第4553号
罪犯李学军,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
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三次,先进个人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学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并处罚金20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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