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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一中刑执字第4553

罪犯李学军,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114日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2810日起至202489日止。

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510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三次,先进个人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学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810日起至2023109日),并处罚金20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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