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李某集资诈骗刑事裁定书
李某集资诈骗刑事裁定书典型案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津高刑执字第349号
罪犯李宏。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罪犯李宏集资诈骗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期内,罪犯李宏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津高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对罪犯李宏的定罪量刑。2015年9月30日,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提出将李宏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并于2014年全年获得单项奖励4次、2015年上半年获得单项奖励2次。
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宏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宏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举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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