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清集资诈骗减刑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津高刑执字第0075号
罪犯孙玉清,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玉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津高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维持对罪犯孙玉清的定罪量刑。后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津高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玉清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上半年、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获得表扬奖励,2014年第三季度获得单项奖励。
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玉清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自新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玉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荣珩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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